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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英国学前教育的主要特点与基本经验(第1页)

第三节英国学前教育的主要特点与基本经验

一、强化学前教育的重要地位,凸显多重功能

当前,英国对于学前教育的定位可以从基础性、公共性和整合性三个维度进行概括。就基础性而言,《基础阶段课程指导》《儿童早期基础阶段》等政策文本的出台,明确了学前儿童学习和发展的目标,进一步强化了学前教育的基础性地位;《家长的选择,儿童最好的开端:儿童保育十年战略》对于学前教育社会价值的强调、政府责任的明确以及免费早期教育时段不断延长,都无不凸显学前教育的公共性;而以“确保开端”计划为旗帜,英国在整合保育、早期教育、健康和家长服务等基础上,将学前教育融入整个儿童早期服务体系中,并建立新的儿童、学校和家庭事务部,来确保相关政策的统一性和协调化,凸显了学前教育的整合性特征。正是基于这些科学定位,英国政府不断提高对学前教育的重视程度,加大财政投入,促进了学前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

此外,英国政府以立法为手段,通过颁布政策文本的形式,明确学前教育对儿童、家长以及社会发展的意义。从促进学前儿童情感、身体、社会性和智力等全面发展到确保每个儿童获得最好开端,到平衡家长工作和家庭生活,到促进经济繁荣;再从做好入学准备到确保起点公平,到消除社会贫困,到促进社会融合和健康发展,学前教育的功能由浅入深、由近及远、由小到大地一一呈现出来。全面的功能定位为英国学前教育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动力和发展契机,促使其不断地向前发展。

二、学前教育保育机构举办主体多样,共同追求可持续发展

(一)建立统一的质量框架,确保托幼机构的质量

伴随着《儿童早期基础阶段》的出台和政府保教融合的政策推动,2008年起,英国所有的托幼机构无论何种类型、规模、经费来源,都统一纳入了这一质量框架,全面的保教结合,更加立体、全方位地支持儿童发展。《儿童早期基础阶段》构建起针对0~5岁儿童发展的统一框架,教育标准局也依据此框架对所有托幼机构进行管理和督导。可以说,在保教统一的基础上,在统一的质量框架上,英国的托幼机构达到了基本的发展目标,也为政府管理和监督提供了重要的质量保证。

(二)私立机构发展迅速,可持续发展成为关注焦点

私立教育机构在英国教育发展中一直占有重要地位,从第一所保育机构建立起,私立机构就在英国儿童早期保育和早期教育供应中,尤其是在0~3岁的儿童保教中占据了重要的一席之地。20世纪末期,为了扩大儿童学前教育和保育供应机构的数量,政府采取了一系列鼓励举措,促使私立托幼机构有了进一步发展。伴随着私立教育机构的增加,人们更加聚焦此类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尤其是近些年来,不少数量的机构因为经营困难等原因倒闭。有学者也指出,政府保教政策和经费支持的不稳定,对私立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挑战。此外,政府所采取的市场化机制对新建立的托幼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如何有效地促进私立机构的健康发展,已经成为当前英国政府和学者们的关注焦点。

(三)幼儿保教费用普遍较高,政府资助途径多样化

幼儿保教费用过高,已成为当前不少国家学前教育发展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尽管不少国家都给予学前教育发展以财政支持,但许多国家仍尚未将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范畴。家长支出在保育总支出中仍占有较大的比例,这无疑给低收入家庭带来了经济困难。英国学前教育也面临这一问题。为了确保保育费用的可负担性,英国政府除了向3~4岁儿童提供固定时段的免费早期教育外,还采取了多种资助途径来减轻家庭的负担。其中的税费抵扣就是一个重要举措。近年来,政府已经提高了保育项目的税费抵扣金额。除此之外,特殊服务人群也成为政府给予经济资助的对象,包括单亲家庭、学校在读学生等。多样化且有针对性的资助途径,无疑使更多的适龄儿童可以接受适宜的早期保教服务。

三、多种机制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

(一)强化中央到地方多级职能,合作推动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

近年来,英国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一方面,“强化中央政府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领导与管理职能”[1],通过制定和颁布一系列政策文本和法律、法规来强化其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的“宏观指导、规划、组织领导与协调方面的职责”;另一方面,“凸显地方当局在儿童教育和保育中的地位与责任”[2],地方当局在中央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履行其职责、保障法规和政策的具体实施和效果。中央和地方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相互配合,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来统领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加强第三方督导,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

从2001年起,教育标准局开始负责英格兰所有托幼机构的注册和督导工作,取代了地方当局对于教育机构的管理和督导职能。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教育标准局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和督导,可以提高督导的透明度和保证标准的统一。同时,为了更好地提升学前教育质量和减少官僚主义,教育标准局在原有注册框架的基础上引入了早期基础阶段注册,从儿童发展的实际出发,整合了保育和教育督导;在督导方面,重视托幼机构的自我改进、合作、领导和管理能力,特别是对机构的自我评价能力给予高度重视,将其视为提升教育质量的内部动力。整合保育和教育、将自评和他评相结合等一系列新的督导举措,有利于促进学前教育质量的全面提升。

(三)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共同促进学前儿童的良好发展

当前英国学前教育的跨部门合作从学前儿童的实际需要出发,致力于为儿童提供整合的服务,这种整合不仅是保教结合,而且将早期教育融入整个儿童服务系统中。儿童、学校和家庭事务部的建立进一步密切了学校、社会和家庭之间的联系,将影响儿童各个方面的政策统整起来,推动儿童及青少年有关政策的协调发展。

“打破部门间的组织性障碍,并通过建立相应的机制来保障和推动部门间的协作与整合,既有助于充分利用多种资源实现管理目标,提高学前教育管理和服务的效益与效率,更有助于满足学前儿童在教育、保育、健康、安全等诸多方面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促进儿童全面、健康的发展。”[3]当前,教育行政部门正同健康、就业等部门通力合作,将早期教育融入整个儿童早期服务中去,发挥“整合力量”在儿童发展中的效用。

(四)完善相关立法,明确各部门职责以保障其协调合作

《2002年教育法》《2004年儿童法》《2006年儿童保育法》等一系列法律的出台,明确了相关重要部门职能和相关责任人的重要职责,而且为部门间的协作和整合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例如,《2004年儿童法》明确指出,每个地方当局都要任命一名儿童服务主管和一名儿童服务专员,来负责儿童教育和服务方面的职责;同时要求地方当局设立一个统整地方合作协议的职位(这也是儿童信托建立起来的法律基础)。《2006年儿童保育法》则在《2004年儿童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当局的职责以及在地方当局领导下的相关部门的合作事宜,“形成法律化、制度化的跨部门合作机制”[4]。完善的立法保障了各部门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分工明确和协调合作,有利于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长足发展。

四、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总量增加,兼顾教育公平

(一)单列学前教育拨款并将其纳入财政预算,为学前教育发展提供稳定的经费来源

近年来,英国正在不断加大对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尤其是对学前教育实行预算单列,保障了学前教育经费来源的充足和稳定。

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的预算单列制度对保障专门的、经常性的用于发展学前教育事业的经费投入至关重要。英国政府制定了多项旨在促进教育公平、保障全体儿童权利、发展并提高学前教育质量的专门拨款预算,且各专项拨款近年来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经费的增长、预算单列反映出英国政府对学前教育事业的重视,落实政府责任的履行,也保障了英国学前教育事业能够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建立多元化的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渠道,为学前教育经费的持续增加提供动力支持

除在已有学前教育财政拨款渠道内不断增加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学前教育的经费投入外,英国还通过立法等途径开辟了新的投入渠道,从而增加和保障了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根据《2002年教育法》,英格兰国务大臣或威尔士国民议会可对任何为达成如下目的制定各种规划或安排对相关机构和人员提供财政补助,上述目的的第二项即“在英国或其他地方提供和建议提供儿童保育或与之相关的服务项目”[5]。同时,英国政府对学前教育进行财政资助的多种途径,包括拨款、贷款、担保、资助项目运转的设备费用,以及受资助人为项目运转而发生的其他费用等都做了明确规定。[6]这无疑为学前教育的长足发展提供了动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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