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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英国学前教育的现状(第2页)

近年来,英国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一方面,“强化中央政府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领导与管理职能”[2],通过制定和颁布一系列政策文本和法律、法规来强化其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的“宏观指导、规划、组织领导与协调方面的职责”;另一方面,“凸显地方当局在儿童教育和保育中的地位与责任”[3],地方当局在中央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履行其相应职责,保障法规和政策的具体实施和效果。中央和地方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相互配合,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来统领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2。完善立法,明确部门间职责

近年来,英国政府逐渐加强对学前教育事业的重视,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和学前教育相关的政策文本和法律,并以专项拨款的方式持续加大对学前教育事业的投入。例如,1998年的《国家儿童保育战略》,2004年的《每个孩子都重要:为了孩子的变化》,2004年的《家长的选择,儿童最好的开端:儿童保育十年战略》《2004年儿童法》,以及《2006年儿童保育法》、2007年的《儿童计划:塑造美好未来》,各类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学前教育发展的目标、方针和规划。

伴随着这几项法律的出台,英国政府启动了全面整合学前儿童服务体系的改革进程,试图走出一条全面整合学前儿童服务体系的特色道路,在落实各类儿童发展目标的同时,各级政府的工作机制与职责划分得到了进一步明确。

(二)中央层面:多部门联动,行政呈现整合的趋势

1。多部门负责学前教育的发展,行政职责统一于教育部

多部门负责学前儿童的发展可以说是英国学前教育一直具有的特征之一,保教分离使英国学前教育在很长一段内由教育部门和福利部门同时负责。1997年,新工党政府执政将儿童保育和早期教育(3~4岁的儿童教育)的行政管理职责由两个部门分管统一于教育部门;此后,2002年年底,由“‘确保开端’办公室”(SureStartUnit)统一负责儿童早期教育、保育以及“确保开端”项目的相关事宜。2003年,先前的教育与就业部更名为教育与技能部。2007年,新上任的布朗政府又将原有的教育与技能部一分为二,形成了现在的“儿童、学校和家庭事务部”“创新、大学和技能部”两个部门。2010年联合政府的教育大臣把“儿童、学校和家庭事务部”重新更名为教育部。新的教育部将延续“儿童、学校和家庭事务部”的所有事务,但高等教育仍然归属于“创新、大学和技能部”。至此,英国涉及学前儿童保育和教育的中央层面的行政整合基本完成,行政职责统一于教育部门,形成了一个聚焦学前儿童发展的决策机构。

2。教育标准局负责对学前教育的督导,发挥重要作用

英国的教育标准局是独立负责督导职能的非行政部门,直接对国会负责。对托幼机构进行管理和督导可以说是教育标准局新近拓展的工作之一。依据《2000年保育标准法》(dardsAct2000)的规定,教育标准局从2001年起开始负责英格兰所有托幼机构的注册和督导工作,从而取代了地方当局对于教育机构的管理和督导职能。为更好地提升学前教育质量,减少官僚主义,教育标准局在原有注册框架的基础上引入了早期基础阶段注册,从儿童发展的实际出发,整合了保育和教育督导。

(三)地方层面:强调多方合作,整合儿童服务相关内容

在地方层面,英国地方教育机关注重多方合作,与私营部门、自愿团体或其他公共团体合作履行职能。

近年来,地方当局在强调多方合作的同时,将同儿童服务相关的职能进行整合,并通过“建立一个强有力的管理、报告、统辖、合作和检查程序”来提高工作有效性,以确保儿童五大发展目标的达成。可以说,地方当局逐渐在英国学前教育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开始以战略性的领导者角色,统领着当地早期教育和其他儿童服务。

(四)相关部门:致力于提供整合式服务,加强合作与协调

随着学前教育的价值被不断挖掘,功能不断深入,英国也有更多政府部门共同合作,致力于为幼儿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未来英国必定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统整多部门的合作,以便构建全面整合的学前儿童服务体系。

(五)督导与评价:遵守质量框架体系,全面整合保教服务

1。统整儿童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的国家标准

21世纪初,英国在政治和管理上初步完成了中央和地方行政部门的整合,由于历史发展原因,英国仍存在多个涉及儿童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的国家标准。随着整合保育和教育服务这一理念的逐步深入,建构起一个针对0~5岁儿童发展且整合保育和早期教育的统一框架成大势所趋。经过多方的努力,《儿童早期基础阶段》(EarlyYearsFoundationStage,EYFS)应运而生。

2。学前教育机构遵照统一的标准进行注册

在建立EYFS、将以往的多种标准整合为一的同时,英国的托幼机构注册和督导改革也同步大力推进。在《2006年儿童保育法》的基础上,英国政府制定了面向0~5岁儿童服务机构注册和督导工作的标准和执行准则,并将EYFS作为注册、督导和质量评价的重要参考。

3。学前教育机构的督导和质量评价以督导框架为准则

从2008年9月起,英国教育标准局在《儿童早期基础阶段》的基础上,引入了一套新的督导框架。新的框架整合了早期学习和保育督导,并依据《2006年儿童保育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对提供儿童早期服务的“确保开端”儿童中心、学校、私立机构、志愿团体和独立学校进行了评价。

四、英国学前教育财政投入

英国基础教育的投入以政府为主,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主要依靠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而在教育经费的分配与管理方面,地方政府负有重要责任。[4]在学前教育领域,英国政府的财政性投入占主要地位,主要通过专项拨款形式给予,强大的财政投入成为英国学前教育发展的坚实后盾。

(一)投入类型:政府的财政性投入与其他渠道并重

英国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的投入类型大致可分为以下三部分:中央政府和地方当局的直接财政投入;家庭补助与税费抵扣;其他渠道的经费投入。这三部分的地位为: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投入在经费来源中占据优势;家庭补助是学前教育财政性投入的重要方式;基金等其他渠道成为学前教育经费投入的重要补充。

(二)政府财政性学前教育拨款的重要方式

具体来说,目前英格兰政府对学前教育的财政性投入主要依靠以下两类性质的拨款:一是为3~4岁儿童获得免费早期教育提供经费支持的学校专用拨款;二是用来实施《家长的选择,儿童最好的开端:儿童保育十年战略》的相关决议,确保儿童早期教育和保育的拨款。

五、英国学前教育师资状况

英国学前教育与保育服务提供人员是一个职业类型多样、资质水平有所差异、专注领域各有不同的庞大群体,他们在英国不同的机构或居所内提供着各式各样的早期教育保育服务。这一群体的具体概况如下。

学前教育工作者可分为:教师、幼儿看护者、幼儿保姆、保育护士、儿童早期志愿工作者、游戏小组工作者等。其中,幼儿保育机构的儿童早期工作者主要分为:高级管理者、保育指导员、其他付薪儿童保育员;而公立学校中的学前教育和保育员工一般可以分为:校长(保育学校)早期教育或基础阶段协调员、合格的学前教育教师、保育员、其他付薪学前教育辅助人员。

不同类型机构之间从员工数量、师幼比、职位类型、年龄分布、性别构成、工作时长、员工工资等各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差异。

与儿童早期教育和保育工作相关的资格证书共分以下三类:全国职业资格证书(NationalVoalQualifiVQ)、基础学位(FoundationDegree)和儿童早期研究学位(幼儿教育学学位)(EarlyChildhoodStudiesDegree),其证书获取途径各不相同。多样化的证书结构体系保证了聘用工作的有效开展。而各类资格证书在经过资格鉴定及课程管理局认证后,被相应地分为八个等级,每个等级分别对以上三种类型的证书做了具体的级别划分。[5]这样,统一的等级评定标准又进一步促进了职业资格认定科学化。

随着社会各界对学前教育工作者的逐渐重视,政府通过制定各类儿童早期工作者资格证书等级标准以及给予财政投入等方式来逐步改善学前教育工作者的资质。根据《2007年儿童保育和早期教育供应调查》,近年来员工所持证书等级呈现稳步提升的趋势。[6]

[1]陈永明:《主要发达国家教育》,天津,天津教育出版社,2006,第67页。

[2]庞丽娟、刘小蕊:《英国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政策及其立法》,载《学前教育研究》,2008年第1期,第33页。

[3]庞丽娟、刘小蕊:《英国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政策及其立法》,载《学前教育研究》,2008年第1期,第34页。

[4]沈卫华:《英国地方教育当局的基础教育拨款制度探析》,载《外国中小学教育》,2007年第2期,第56~60页。

[5]Departmeion。ChilddEarlyYearsProvidersSurvey2010,2011:107。

[6]Departmeion。ChilddEarlyYearsProvidersSurvey2010,20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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