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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养老服务设施及规划(第1页)

第三节养老服务设施及规划

一、相关文件

(一)《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文件精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就做好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从提高对做好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严格执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强化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审查和建设监管、开展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建立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协作机制、做好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宣传工作等7个方面向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出通知。

根据《通知》,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新建居住区的养老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在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应实现“全覆盖”;在乡镇和行政村,养老服务设施或站点应覆盖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村,最终实现“全国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5~40张”的目标。

(二)《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民发〔2014〕116号)(以下简称《通知》)从完善养老服务和设施规划、强化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保障、加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推进各类养老机构建设与发展四大方面,统筹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通知》明确,要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将养老服务、相关设施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城乡规划。

《通知》强调,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小)区要将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通知》明确,已建成居住(小)区要通过资源整合、购置、租赁、腾退、置换等方式,配置相应面积并符合建设使用标准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配套设施。

《通知》明确,用于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用地、用房,不得挪作他用。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的用途。

(三)《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土资源部下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用地范围、土地用途和年期、供地计划、供地政策、鼓励租赁供地、分类用地监管、鼓励盘活存量用地、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等方面分别作出了规定,从土地政策上大力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1)用地范围。商业性设施和商品住宅用地不得纳入其中。

(2)土地用途和最高年期。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登记为医卫慈善用地,出让最高年限50年。

(3)土地供应方式。根据营利性与否以不同方式供地,鼓励租赁供地。

(4)社区配建。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建,可分宗的应先分割再供地。

(5)用地规模控制原则上不超3公顷,集中配建医卫设施的限定5公顷以下。

(6)用地监管。不得分割转让、转租,改作住宅或商业开发的将被收回。

(7)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空闲厂房、学校、社区用房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连续经营1年以上,土地性质可暂不变更、5年内年租可不增收。

(8)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民资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四)《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已于2014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规范的出台凝聚着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对老龄事业发展和中国老年住区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课题组组长、中国老年宜居住区试点工程专家、哈工大建筑学院教授郭旭对此进行了重点解读。

1。注意老年人体能变化与行为状态的区分

突出对老年人体能变化与行为状态的区分,不是按照老年人年龄段考虑,而是考虑老年人体能变化和行为状态。比如有的80岁老人自理能力还很强,所以要从体能角度考虑,从这个思路把老年人分自理、介助、介护三类。

2。研究养老机构而不是住宅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是对社会机构养老设施建筑的设计,也就是说这个规范主要研究养老机构而不是住宅,在此基础上对养老机构进行分类,比如老年养护院、养老院、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并相应规定各自服务对象和基本服务内容。

3。分类分级提供设计标准与技术指标

在规范编制过程中,考虑到各类老年人特点,为老年人提供居住、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这些方面的服务,按照这些服务内容和服务等级进行分类和设计,把养老设施分成小型、中型、大型和特大型。比如界定小型老年养护院床位数小于等于100床,养老院是小于等于150床,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小型小于等于40人。

在分类分级设计中我们对养老设施建筑各类用房最小使用面积指标给了具体规定,按照生活用房、医疗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不同的分类给出具体的指标,比如老年人用房中生活用房,老年养护院规定每床12平方米,养老院规定14平方米,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规定每人8平方米,按照这样的思路我们提出每类用房具体规定面积。

对各类养老设施房间或者卧室床位设置也给出具体指标,比如养老院每间卧室床位不能多于4床,老年日间照料中心休息室每间4~8人。对老年人居住用房卧室面积给出规定,如单人卧室不宜小于10平方米,双人卧室不宜小于16平方米,对居住用房轮椅空间等也有具体的规定。

另外,建议在公共沐浴间配备老年人使用的浴床、洗澡机,还强调无障碍厕位。还要考虑老年人心理需要,考虑保健室材料、空间地面要求,还专门考虑心理疏导室,规定具体面积不宜小于10平方米。

4。注重住房、医疗、服务和环境设施的综合配套设计

在养老设施中,必须考虑居住功能、医疗保健、休闲娱乐、管理服务以及环境等综合因素,这样才能从生理、心理上充分关注老年人。

5。对无障碍设施给出具体的设计

全面考虑老年人安全健康问题,在规范条文对无障碍设施给出具体的设计。

6。着力提高养老设施建筑的舒适度

在这里我们重点对声、光、热、色彩、卫生、自然环境与心理愉悦进行全方位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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