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书网

奇书网>老年服务伦理与礼仪教材 > 任务二 感知老年服务伦理的现代发展(第2页)

任务二 感知老年服务伦理的现代发展(第2页)

作为老年服务工作人员,像对待自己的父母一样对待自己服务的老人,就是这种肩负社会责任的“孝”。

(二)伦理法制化

传统孝道从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规定。孝道本来是一种伦理规范,主要依靠人们的内在信念、良心和社会舆论等发生作用的。孝道观念属于意识形态范畴,它不是只靠个人的自觉及道德说教就能实现的,必须依靠法律制度等强制力量作保障。而现代社会的孝道继承了传统孝文化中符合现代发展的那一部分,并且赋予新的涵义,特别注重通过法律规定在孝上形成自觉,变为自觉履行的义务。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和扶助父母的义务。”因此抚养子女和赡养父母都是家庭父母和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现代社会的孝道需要国家法律做后盾去保证它的强有力实施。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将老年人的收入、健康、服务、居住、学习、娱乐等均纳入法制管理范围,为老人构建起一张较为完善的社会安全网。国家在立法上加重对不孝行为的惩罚。通过这样的方式,使得孝道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让人们在约束自己行为的同时,宣扬一种和谐、向上的孝道观,进而进一步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在一个变革的社会,孝道的变迁是不可避免的,表达“孝心”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但是“孝”的本质不会改变——在现代社会,“孝”在法理意义上就是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而在情感的层面上,“孝”又是关心、体贴、尊敬等的代名词。所以说,“孝”实质上是一种态度取向和行为取向,但应当是符合特定时代的法理和道德规范的。

(三)地位平等化

传统孝道崇尚等级制度和老年本位,没有构建起平等的社会和家庭伦理关系。在家庭内部,父母对子女享有绝对的支配权,家庭内部始终没有建立起平等的伦理关系。“尊老抑少”价值观的形成,剥夺子女的人格独立与意志自由,禁锢他们的思想,妨碍他们的创新与个性发展,加剧了家庭内部的代际冲突,对后代的社会地位、人格塑造等方面都产生了消极的影响,从而阻碍了整个社会的向前发展。

在现代社会里,人人平等成为一种基本理念,讲究社会平等、家庭平等,父子关系是平等的亲情关系。家庭成员在法律上人格平等,在生活中和睦相处,形成互爱互助互养、互相尊重的新型关系。父母承认子女独立自主、自尊的人格,同时子女也了解父母整体的心境而给予父母以精神的依傍。从联合国提出的“不分年龄人人共享”的要求和目标来说,年龄平等也是孝道文化的必然的内在要求。

(四)需求精神化

所谓需求精神化,是指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老年人的需求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一些老年人在追求物质生活需要的同时,更加注重追求精神生活需要。

传统孝道由于物质资料还不是十分丰富,因此,对老人的物质供养就成为首先考虑的问题。无论从老年需求看,还是从社会发展看,新孝道文化在重视物质供养的同时,更注重其精神化的发展趋势。在老年人的各项需求中,精神赡养需求要大大高于其他需求。精神赡养的实质是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仅仅是满足老年人对家的亲情的需求,而且包括了三个维度的“需求”,即自尊的需求、期待的需求和亲情的需求;与此对应的“满足”是人格的尊重、成就的安心和情感的慰藉。

曾经有人做过一个小调查,结果显示:100位老人见到后辈儿孙时,有91人表情愉悦,面带微笑;有5人显得很平静;有4人面带期待与希冀。而100位儿孙遇见长辈时,有46人板着面孔,显得冷淡,脸色难看;有41人平淡无情,无动于衷;只有13人笑脸相迎,问寒问暖,情意融融。由此可见,老年人的精神上对孝的需求远远大于儿孙们的表现。因此,在当代社会,要做到“孝亲”,不仅要养亲,更需要敬亲。

小贴士:《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拓展阅读

一、国外鼓励孝道的举措

在一些儒家文化圈的国家,其所采取的鼓励孝道的举措,很值得称道和借鉴。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些。

韩国

近30年来,韩国也经历了人口老龄化和经济、社会、家庭结构转型的变迁,家庭关系从以家长制和男尊女卑为特征向现代的平等家庭的转化。韩国政府强调传统的家庭照顾老人和孝顺老人的儒家文化价值观,坚持“家庭照顾第一,公共照顾第二”的社会政策。政府对与老年人同住的子女实行了遗产税和收入税部分减免的措施,并提供家庭津贴。政府期望通过这些政策,来保持家庭照顾老年人的传统。

新加坡

新加坡国家领导人把“孝道”上升为国家意识,在孝道教育的组织实施上把社会孝道建设的大量内容纳入法治的轨道,构建全民参与体系,来提高孝道教育的长效性。为了保持三代同堂的家庭结构,新加坡于1994年制定了“奉养父母法律”,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将“赡养父母”立法的国家。1995年11月,新加坡颁布的《赡养父母法》规定:凡拒绝赡养或资助贫困的年迈父母者,其父母可以向法院起诉,如调查情况属实,法院将判决该子女罚款1万新加坡元或判处1年有期徒刑。

在分配政府组屋(类似于中国的经济适用房)时,对三代同堂的家庭给予价格上的优惠和优先安排,同时规定单身男女青年不可租赁或购买组屋,但如愿意与父母或四五十岁以上的老人同住,可优先照顾。另外,政府还推出“三代同堂花红”,即如与年迈父母同住的纳税人所享有的扣税额增加到5000元,而为祖父母填补公积金退休户头的人,也可扣除税额。国民在购买政府组屋时,如果选择与父母同住,或是住在距离父母家一公里以内的地方,会得到1万新元的奖励,还会获得优先选择房屋的机会。如果一个家庭赡养了父母,可以获得退税5000新元的奖励。如果申请者是三代同堂家庭,将被优先安排居住。新加坡建屋发展局还设计了一大一小且相邻而居的组房。数十年来,这些政策都被严格地执行。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就多次强调,“我们必须不惜任何代价加以避免的,就是决不能让三代同堂的家庭分裂。”

日本

在日本,社会步入老龄化社会的时期,政府采取了多项措施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其中一项就是提倡居家养老,发挥家庭的养老功能,具体就是除了给予老年人经济保障外,还要给予其心理慰藉和生活护理,并提倡三代同堂和子女尽扶养老人的义务,开展孝敬的儿媳妇活动等。

二、新“24孝”行动标准

1。经常带着爱人、子女回家。

2。节假日尽量与父母共度。

热门小说推荐

最新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