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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无奈之举(第1页)

五、无奈之举

有人认为史弥远把韩侂胄的头献给金人,是实足的投降派,是“奸臣”。这样的评价是不妥当的,也是一种误解。

关于金朝统治者要南宋向金奉献韩的首级问题,当时就有人表示反对。有人提出不同主张,认为此举有伤“国体”,以为“韩首固不可惜,而国体可惜”,[1]有人则以为“和议重事,待此而决,奸凶之首,又何足惜?”[2]也有人认为“今日敌要韩首,固不足惜,明日敌要吾辈首,亦不足惜耶?”[3]但也有一些大臣认为奸凶之首不足恤,表示同意。最后,由宋宁宗领导大臣们经过讨论,思想基本得到统一,认为“与其亡国,宁若辱国”,决定接受金朝的全部苛刻要求:开棺、割首、装盒,送往金朝,达成和议。所以,献头一事不是史弥远的个人行为,是朝廷的决定。

这里,围绕所谓“有伤国体”,必须搞清两个问题:

(一)谁代表了当时国家的正统?

长期以来,在处理民族问题上,不少人总是以汉民族为其出发点,来看待其间的斗争,较少考虑其他民族的感受。如在谈及宋与金的斗争时,只顾及宋的利益,不考虑金的优势。我们能否就这个问题来个换位思考,能否在研究宋朝的历史问题上放宽一下眼界。因为这“不仅是一个王朝,而且是一个历史阶段。当时,相对于宋朝来说,辽夏金并存不再是周边附属性的民族政权,而已经成长为在政治、军事、经济诸方面都能够与宋朝长期抗衡的少数民族王朝;赵宋作为中原王朝,在当时历史大势中的核心地位和领头作用,不是体现在统一大业的领导权上,而是表现在政治制度、社会经济和思想文化的巨大而深远的影响上”。[4]

关于谁是当时中国历史上正统的问题,一直存有争议,辽、金、宋各朝都有人发表过各自不同的看法,它在中国社会史上也有一定的影响。

有人认为,宋朝代表正统,因为,从宋太祖到宋太宗用了十几年时间基本上完成了南北统一,因此犹如“宋之承唐,唐之承隋、承晋、承汉”一样,[5]宋朝是中国历史的“正统”,元朝就是承继宋朝的。而辽朝和金朝都是窃国者、是僭越者。这种说法习以为常,没有人去深究。但是,在评定南宋与金关系时,它却至关重要。

也有人不同意这一看法,认为宋朝并没有最后完成统一大业,反而被元朝所灭,而与其分庭抗礼的辽朝与金朝却不断地取胜于宋朝,所以,辽朝与金朝有可能成为正统。契丹人也自以为是炎帝之后,而且辽朝建国在宋之前,理所当然地是正统。极力标榜辽朝的正统地位,且从当时外人的称呼中也可知道,在俄语或斯拉夫语系中人们习惯称中国为“契丹”,契丹就代表了中国。

金朝统治者更以为自已就是正统的代表。因为,他们认为中原即代表中国,金朝占有了北宋的中原地区,是胜利者,就是正统。金人把自己称为北朝,而把宋朝看作是已亡之国。南宋是南朝,他们把南侵称为“举兵伐宋”,是理直气壮的讨伐。他们提出自己是“合天下于一”,是有权实现统一的统治者。金世宗更以自己是“据天下之正”,认为自己处在正统地位。他们在中原实行尊孔崇儒,以为只要按原有的中原方式建立官制和礼制,就是正统。简而言之,站在汉人的立场上说南宋代表了当时的正统,而在金人看来,金人占据了宋朝的国都,抓走了北宋的君主,他们所面对的南宋只是一个流亡政府。他们南下追杀赵构,就是不承认这一政权,不允许南宋政府存在。而且金朝选择五行中的“土”德为自己的标帜,这“意味着金朝从此以后就作为合法的继承者,在汉人正统的王朝中占据了一席之地”。他们“认为自己对天下的所有一切,也就是说对全部文明世界的统治都已合法化。宋朝因而再不能宣称自己是中国土地上进行合法统治的惟一国家”。[6]所以,南宋与金的关系已不是南宋为主,金朝为次,而是相反,金朝理所当然地代表着正统。

正统观念在修史中也得以体现。《宋史》是元朝末年由元朝丞相脱脱和阿鲁图先后主持修撰的,在编修体例上也有过不同的主张,双方“持论不决”。

蒙古族也以正统自居,因此在正统承继问题上必须有个明确说法。脱脱丞相最后决定以“合三国正统说”来修《宋》《辽》《金》三史。即他们认为宋、辽、金三朝都不属正统,元朝是合三国而成正统的。换言之,他们认为当时的历史状况与魏蜀吴三国时期非常相似,属于“是非难明”时期。因此“金虽据有中原,不可谓天下之正;宋既南渡,不可谓合天下于一”,元朝只是在金灭辽、元灭金、最后灭宋后实现统一的,是在此基础上“居天下之正,合天下于一,而后正其统”的。[7]所以,把元朝称为合三国而为正统较为适宜。

《宋史》作者不偏不倚的定位,有利于指导处理宋与金的是非。既然南宋并不代表正统,因此在杀韩侂胄、在向金奉献头颅上只是表明人们常说的“胜者为王,败者为寇”,“历史是胜利者的历史”,并没有触犯正统地位,也无所谓“有伤国体”。南宋朝廷被迫同意向金人献头颅一事是经过朝廷讨论、皇帝认可的,实是南宋的无奈之举,怎么能归罪于史弥远一人,且非在他的头上戴上一顶“投降派”“奸臣”的帽子,并非得将其归入奸臣系列不可呢!

(二)谁应对此负责?

史弥远遭人非议最多的是他参与制订《嘉定和议》的条款。因为,从传统观念出发,汉人是不能向其他民族称臣、包括向女真人低头的。相反,如果其他民族包括女真人向汉人低头,以至于割了他们首领的头颅,他就会成为民族英雄。

其实,史弥远对于《嘉定和议》条款从制订到执行都不负有责任的。我们不妨将《绍兴和议》、《隆兴和约》和《嘉定和议》三个条约的条款做一比较。

1。从条约签订的时间看:

(1)《绍兴和议》先后两次,第一次在1138年(宋高宗绍兴八年,金天眷元年)八月,宋朝金朝双方签订了正式和约。第二次在1141年十一月,与第一次相距三年。

(2)《隆兴和约》在1164年(宋孝宗隆兴二年,金世宗大定四年)十一月,订立,与《绍兴和议》相距二十三年。

(3)《嘉定和议》在1208年(宋宁宗嘉定元年,金泰和八年)三月签订。与第二次《绍兴和议》相距67年,与《隆兴和约》相距44年。

2。从内容看:

(1)第一次《绍兴和议》规定:两国以黄河为界,将原刘豫管辖的河南、陕西之地交还宋朝;南宋向金称臣;南宋每年需向金朝交纳“岁贡银绢各五十万匹两”,即将原来交给辽朝的岁币转交给金;金人允许归还宋徽宗、宁德皇后梓宫,以及宋高宗之母韦氏。

第二次《绍兴和议》主要内容有:

第一,南宋向金称臣、奉表于金,由金朝册封宋主为皇帝,“世世子孙,谨守臣节”。

第二,南宋每年春季向金交纳岁贡银、绢各二十五万两匹。

第三,每年金主宋帝生辰及正旦,双方都需遣使致贺。

第四,宋金东以淮水中流、西以大散关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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