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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古代中国与西方的历史概论(第2页)

春秋战国时期国家的转变,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理解:从社会组织方面来说,血缘家族逐渐削弱。各国不同程度的变法,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了旧贵族,贵族政治趋于解体。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和家族的解体,个体小农大量涌现,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成为国家的经济命脉,编户齐民成为国家控制民众的有效方式;从社会群体方面来说,士阶层大量涌现。旧的贵族下降为士,庶人则通过各种方式上升为士,士阶层的流动为文化的进一步发展和交流提供了条件;从社会文化的发展来说,由于官学向私学的转换,加之定于一尊的政权形式尚未出现,人们的思想处于活跃状态,思想文化的发展在这一时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盛况。在总结三代文化的基础之上,各家各派提出了不同的思想命题和思想主张,诸子百家的文化胜景就此形成;从民族融合的角度来说,各民族的融合步伐加快,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形成奠定了基础。春秋战国时期,可谓承前启后的历史时代。

1。从封建到郡县

周族本是以泾渭一带为根据地的蕞尔小邦,后取代“大邦殷”而成为天下共主。周人克商后,迫切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统治大邑商。周人人少势弱,殷遗人多势众,且不时有反叛迹象,如何使小邦周能够稳固对大邑商的统治,是周初政治家面临的重要课题。周公东征,摧毁商及其同盟淮夷的残余势力后,周初一批政治家通过宏观政治决策,采取分封的策略,在全国要冲大封同姓、异姓和古帝王之后于新占领的地方,“以藩屏周”[37],巩固周疆,这就是所谓的“封建制”。

周人施行封建制与其建国之时所面临的社会形势有关,它是周人克商后为解决政治稳固而采取的策略,从实际效果看,周人的封建对于打击、抑制商人力量,稳定周初政治形势,起到了关键作用。

“封建”一词最早见于《左传》,谓“周公吊二叔之不咸,故封建亲戚,以藩屏周”,“周之有懿德也,犹曰:莫如兄弟,故封建之。其怀柔天下也,犹惧有外侮。捍御侮者,莫如亲亲,故以亲屏周”。[38]可以看出,古人所说的封建是指“封诸侯建藩卫”的政治举措。

周初的分封,就其封建对象来说,可分为两类:一是褒封,对象是先古圣王之后裔,属于武王克商后的政治举措。《史记·周本纪》记载:“武王追思先圣王,乃褒封神农之后于焦,黄帝之后于祝,帝尧之后于蓟,帝舜之后于陈,大禹之后于杞。”据《春秋公羊传》隐公元年何休注:“有土嘉之曰褒,无土建国曰封。”褒封有助于推行周人灭商后的新的政治观,周人借助褒封先圣后裔所具有的内聚力,顺理成章获得其政权的正统性、合法性,也有助于在意识形态领域加强西周王朝的政治权威;二是实封,授民授土,分地建国,所封为周同姓亲戚及部分异姓功臣谋士。《左传》昭公九年记载:“文武成康之建母弟,以蕃屏周。”此类分封,主要集中在文、武、成、康四世。有关周初的封国数,或谓:“昔武王克商,光有天下,其兄弟之国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国者四十人,皆举亲也。”[39]或说:“(周公)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40]周初所分封的主要诸侯国,重要的有卫、齐、鲁、宋、晋、燕等。

周初的封建,是要在全国建立一批大小不一的带有武装殖民性质的次等侯国,通过政治权力的层级分化,形成一个向最高政治中心周王朝汇聚的统治网络。所以,周初的封建是一种武装驻防事业,其目的主要在于作为王室的助手,监视被征服的民众。周所封建的诸侯,对王室的义务有按期纳贡朝觐、出兵助王征伐,救济王畿内的灾患。诸侯国的内政完全自主,而自武王成王之后,诸侯对王室的义务,也就成了具文。

与周之封建相表里的,是宗法制度。宗法制严格区分嫡庶长幼,按照宗法制度,周王自称天子,王位由嫡长子继承,所谓“立嫡以长不以贤”,强调和突出大宗、宗子的地位,以建立起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的等级秩序,形成以大使小、据重驭轻的政治形势,使之发挥以枝强干的作用。

建立在宗法基础上的分封制是周代社会最为基本的制度。周人利用氏族宗法组织扩大成国家统治机构,实行逐级的宗法分封,形成了贵族的等级制和对土地的世袭占有制。宗法制决定了分封制、等级制和对土地的占有制,而分封制、等级制和对土地的占有制又巩固了贵族的宗法统治。宗法制和封建制的结合,使得周代国家自上而下建立起了较为严密而统一的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制度,在周代社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开启了周朝八百年的格局,直到秦统一后才由郡县制代替。

然而,分封制导致的结果之一却是天子、诸侯及卿大夫各据封土而相互疏远,直至在诸侯势力坐大之时,不断挑战天子的权威。秦始皇《琅邪刻石》中就曾说过“古之帝者,地不过千里,诸侯各守其封域,或朝或否,相侵暴乱”[41],一语道破了封建制的先天缺陷。特别是当西周早期的大分封结束后,周天子持续的分封政策致使周王室直接控制的王畿地区不断削减,也导致诸侯们的势力日渐膨胀,严重地威胁了周天子的崇高地位。另外,周天子虽然在名义上是至高无上的,但他对天下的最高统治权仅仅行使至诸侯这一层次,而不能渗透到诸侯国内部、宗族内部,因此,周天子的权力在事实上是被分割的。

春秋时期,维系封建社会的宗法体系遭到破坏,等级制度削弱,大量人口脱离宗法血缘关系而走向个体独立。各诸侯国为了增强国力,纷纷开拓疆土,于是出现了大片没有经过周天子分封,但实际又掌握在各诸侯国君手中的土地。另外,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也导致大量私田被开垦。同时,随着诸侯国之间的兼并战争愈演愈烈,如何管理兼并战争中获得的新增土地,也成为诸侯国国君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春秋时期,各个主要诸侯国内部都有由于血缘关系破坏而出现的大量自由人口,也出现了由于宗法家族崩溃而取得的大量土地,以及在战争中兼并而来的土地,在这种情况下,一种新的统治机构——郡县制应运而生。一般认为,郡县制起源于春秋时期,形成于战国,全面推行于秦始皇统一天下。

早在春秋时期,一些诸侯国便设置了县。《史记·秦本纪》记载,秦武公十年,“伐邽,冀戎。初县之”,随后在秦武公十一年,“初县杜、郑”,秦人打败邽、冀戎,将之变为秦国的“县”,又在杜、郑之地设县。秦武公十年为公元前688年,秦国已经开始设立县,但那时的县应当只是指国都以外的地区或城邑四周的地区,尚未发展至真正的郡县之县。

楚国也是较早设立县的诸侯国之一。《左传》哀公十七年记载,“彭仲爽,申俘也。文王以为令尹,实县申息,朝陈蔡,封畛于汝”,楚文王时代大概为前689—前677年,《左传》中的这一记载说楚文王派出令尹管理申息之地,并以之作为县,这有可能是楚国灭国置县的开始。此后,楚庄王十六年楚国伐陈,以之为县,虽然楚国曾一度恢复了陈国的社稷,但最终还是灭陈而将其地置县。在这以后,楚开始大规模地灭国设县,《左传》昭公十一年记载“冬十一月,楚子灭蔡……楚子城陈、蔡、不羹,使弃疾为蔡公”,《左传》宣公十二年甚至记载楚有“九县”之称。就总体情况来说,楚国主要是通过灭亡邻国而设置县,县主要设置于边邑地区。

与楚国相似,晋国也通过兼并和扩张取得不少土地,并将之设置为县。但晋国不仅在边地灭国为县,而且在内地也改造一些大夫的采邑为县,促进了县邑向郡县的转化。《左传》僖公三十三年记载,“晋侯败狄于箕,卻缺获白狄子”,晋襄公“以再命命先茅之县赏胥臣”,先茅之县本来是先茅的采邑,因其绝嗣,将其地赏给胥臣,这是以采邑为县。《左传》宣公十五年记载“晋侯赏桓子狄臣千室,亦赏士伯以瓜衍之县”,同样是将县赏赐功臣作为采邑。可以肯定的是,这两个例子中的县都是在晋国内地。晋国还分割卿大夫的采邑为县,如晋“遂灭祁、羊舌氏……分祁氏之田以为七县,分羊舌氏之田以为三县”[42]。又如《左传》哀公二年记载赵简子誓师辞“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免”,这说明晋国的县多是功臣、贵族的赏田或封邑,并且这些县多在晋国内地。

据学者研究,晋、楚的灭国为县以及在新领土上所设的县虽然还不是后世的郡县之县,还没有将县境内的血缘组织改造成为什伍乡里,但已是国君的直属地,县的长官也由国君任命而不世袭,已开始具有了地方行政组织的萌芽。

封建制向郡县制的普遍转化,形成于战国时期。春秋后期、战国初期,诸侯国内外兼并的土地越来越多,县制也更加普遍。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关键性的重大变革和发展时期,其中,郡县两级的地方行政组织的形成正是这一时代的突出特征。

战国时期郡县制的推行,是与土地国有的进程相配合的。在这方面,最为突出的例子是秦国。秦孝公任用商鞅变法,商鞅所进行的田制改革,其实质就是土地国有化。他把立足于村社土地的占有制,改变为普遍国有与私人占有两种形式。他的主要举措是,一是取消封侯制、采邑制,代之以县制,并重新以新的军功“名田宅”[43],并令宗室等无军功者不得属籍。秦自孝公以后,制约王权的贵族势力终难坐大,以及大土地占有者不多,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土地所有权高度集中在国家手中;二是在宗族解体的过程中,通过“集小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44]、“壹山泽”[45]等措施,完成了对村社土地所有权的集中和垄断。在土地国有化的基础上,由国家统筹“为国分田”[46],“制土分民”[47],使普通民众摆脱了封君、村社等的控制,而直接成为国君的臣民,列为编户。商鞅在变法的过程中,大力推行县制,规定县令、县丞由中央政府任命,只有管理权而无所有权,保证了君王的直接管辖权到达县一级。在推行县制之时,商鞅还将民众组织起来,形成保甲制度。“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48]这样就形成了以什伍制为基础的基层地方组织,使县不但拥有了比较完备的行政职能,还能够承担国家所交付的各种任务。据《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徼循禁贼盗。县大率方百里,其民稠则减,稀则旷,乡、亭亦如之,皆秦制也”。由此可见,商鞅变法之后设立的县,不再是采邑,而完全是国君的直属地;县的长官不再世袭,而随时或定期由国君撤换;县的幅员或范围多经过国家划定,而不纯粹是天然形成;县以下还有乡里等更为基层的组织,以地缘取代了血缘,以行政设置代替了血缘组织,使县具有了较完备的行政职能。县级长官由国君任命,以年终上计为标准直接对国君负责,因此,县已经成为中央政府直属的管理地方的机构,失去了政治上的独立性,为中央的君主集权制度提供了有力保障。

关于郡的最早资料,可以追溯至晋赵鞅誓辞“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说明在公元前493年之前,晋国已经有了郡的设置,但郡的地位较县为低。战国时期,不少诸侯国中都设立有郡,如魏国“魏筑长城,自郑滨洛以北,有上郡”[49],楚国也设立有郡,“越国乱,故楚南塞厉门而郡江东”[50]。到战国后期,郡的设置越来越多,诸如赵国云中、雁门、代郡等,燕国上谷、渔阳、辽西等。

与郡县制相对应,国家政府中的贵族政权在战国时代也变成了官僚政权。这是和传统的世族世官制相对而言的新的政治制度,官吏的选拔任免不再以宗族血缘关系为依据,而是代之以个人的能力。入仕的官僚不再是终身制和世袭制,和国君之间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俸禄取代了采邑,和宗法体制下的官僚形成了区别。新旧官僚在行政事务上也有很大的区别。战国以前,宗法政权体制是军政合一的,周王室和各诸侯国的卿大夫集行政权和军事权于一身。战国以后,各国官僚体制一个显著的变化就是将相的分离,将相权力的分离和相互牵制,更有利于君主的集权。

郡县制作为当时先进的政治制度,为社会稳定和发展,为国家的统一和强大起到了重要作用。秦始皇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郡县制,奠定了中国地方政治行政体系的基础,构建了两千多年中央集权封建王朝的基本框架,而与其相配合的大一统观念也深入人心。

2。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变化

春秋战国时期为社会大变动时代,就社会结构而言,家族的解体以及编户齐民的出现,是最为引人瞩目之事。由社会结构以及生产力方面的变化,推动着社会在方方面面的变动。然而,就是在这个社会大变动的时代,民族融合的脚步加快了,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提高,劳动组合规模已经朝着小型化的方向发展,生产力对家族直接产生着分化瓦解的作用。同时,财富无孔不入地渗透到家族内部,对家族财产地争夺,也导致有些大家族衰落。其次,各大家族之间为相互争夺利益而互相争斗,也使得一些家族削弱下去。复次,有些家族为获得更多的利益,远徙他乡求取富贵,使家族力量减弱,家族间的分化加剧。家族的迁徙,尤其带来了地缘关系的进步。私有制的成长使族间及族内矛盾日益扩大,从而进一步导致血缘关系向地缘关系的转化。伴随着现实社会中血缘关系的削弱,有的人在思想上、观念上就把至高无上的亲亲原则看得淡漠起来。例如宗主原是家族之本,而宋之华亥却欲“丧其宗室”,华臣也“暴其宗室”,乐大心又“卑其大夫而贱其宗”,[52]齐之卢蒲癸公然宣称:“赋诗断章,余取所求焉,恶识宗?”[53]血缘团体的裂痕既已撕开,便难以再完全弥合。

宗族时代在战国时期已临近尾声,《管子·问》篇似为当时的一篇户口统计提纲,它所统计的各类人员,典型地反映了当时社会人员的复杂面貌,既有自耕农民,又有氏族中人。就农民而言,既有“开田而耕者”,又有“士之身耕者”,还有“理园圃而食者”。其中提到的“国子弟之游于外者”,应当同于《小雅·黄鸟》诗中所说到他“邦”谋生的人。这样的复杂局面应当就是战国时期各国大变法前夕的社会情况。

战国时期是中国古史的氏族时代结束的时期,也是由氏族时代迈向编户齐民时代的过渡阶段。随着各国变法运动的大规模展开,授田制日益普及,孟子曾经这样向魏惠王说到其所希望的农民的情况:“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59]这个目标可以说在授田制之下基本上实现了。农民已不再完全是氏族(宗族)的成员,而是国家户口登记簿上的民众。商鞅主张治理国家应当做的大事就是“举民众口数,生者著,死者削。民无逃粟,野无荒草,则国富”[60]。“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61]。统计和管理户口只是手段,目的在于实行授田制。农民所耕种的田地由国家授予,并且由此而向国家缴纳赋税,提供劳役。农民与国家的经济关系是直接的,中间没有了氏族(宗族)这个层次。氏族(宗族)对农民的保护伞的作用已经大为削弱,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为了加强自己的力量而从氏族(宗族)那里将劳动者归于国家统治管理,直接从劳动者那里取得赋税,乃是势所必行的事情。随着授田制和户口管理制的实行,在战国后期,编户齐民已经迈向社会历史舞台。

“编户齐民”之称最早盖见诸《淮南子》,而《史记》则称为“编户之民”。这并非偶然的事情,因为汉代社会上编户齐民已经是最普通的劳动者的称谓,难怪《淮南子》的作者们和司马迁对他们的命运多舛感而慨之了。编户齐民或称为“编户民”,据《汉书·高帝纪》记载,西汉初年吕后即有“诸将故与帝为编户民”之说,颜师古注谓“编户者,言列次名籍也”。西汉昭帝时代的盐铁会议上,文学之士谓“宋、卫、韩、梁,好本稼穑,编户齐民,无不家衍人足”[68]。可见这时候的编户齐民主要指努力于本业——农业的编入国家户籍的民众。这应当是很长历史时期里的“编户齐民”的定义。

当秦王政以金戈铁马统一天下的时候,“氏族时代”已经是明日黄花了。若从社会结构的变化而言,秦的统一即标志着一个与“氏族时代”相对应的“编户齐民时代”的开始。然而,作为一个历史时代,它是不会一下子就从传统中销声匿迹的。氏族(宗族)以及宗法观念在秦汉以降很久,还深深地影响着我国社会,影响着文化观念。

春秋战国时期的另一大变化,是华夏族的形成。这一时期是华夏民族融合的关键时期,西周以来的比较固定的民族分布格局、族群关系被打破。民族融合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诸夏与少数族的争斗,史载“南夷与北狄交侵,中国不绝若线”[72],一方面则是交流与融合,诸夏与少数族通婚的例子屡见不鲜。《国语·周语中》记载“王(周襄王)德狄人,将以其女为后”,虽然周襄王此举遭到大夫富辰的反对,但周襄王以狄女为后的做法,无疑说明诸夏与诸少数族的融合、交汇。又如晋文公在继位之前,逃亡至狄时,“狄人伐廧咎如,获其二女:叔隗、季隗,纳诸公子。公子取季隗,生伯修、叔刘,以叔隗妻赵衰,生盾。将适齐,谓季隗曰:‘待我二十五年,不来而后嫁。’对曰:‘我二十五年矣,又如是而嫁,则就木焉。请待子。’处狄十二年而行。”[73]廧咎如是狄之一支,重耳(即以后的晋文公)娶狄女,其随从之士,著名的赵衰亦娶狄女。晋由于地理原因之故,与狄接触甚多,在频繁的接触、交往中,在晋人的观念中,已没有富辰那样严格的“内外”观念。而重耳所娶的季隗,从其言辞中,可见受华夏文化影响甚深,表明华夏族与少数族融合达到一定程度。

诸夏内部文化的交流、汇合,加之诸夏与其他少数族文化的融合,使得一个并非单纯的夏、商、周,也非单纯的蛮夷戎狄,而是融合了所有诸族的华夏族逐渐形成。

战国时期的民族融合,其程度更深,其范围更广。春秋时期的五霸至战国时期演变为齐、鲁、燕、韩、赵、魏、秦七个大国。不断的争霸战争,在客观上造成了民族大迁徙、大交流,华夏族与其他少数民族接触频繁,从而密切了华夏族与其他各族的联系。例如,战国时期赵国与周边少数族的关系既有争斗又有融合。赵国被中山、燕、林胡、楼烦、东胡等少数族国家包围。特别是中山国,本为白狄之一支,战国时期力量强大,为赵的心腹之患。赵武灵王即位(公元前325年)后,他的目标是“兼戎取代,以攘诸胡”,但情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在继位18年后,他放弃了中原传统的衣冠制度和作战形式,开始学习北方游牧族军事上的优点,推行“胡服骑射”,改中原地区的宽袖长袍为短衣紧袖、皮带束身、脚穿皮靴的胡服,适应了骑战的需要。赵武灵王决心施行胡服骑射之时,曾咨询臣下的意见,肥义即以“昔者舜舞有苗,禹袒裸国”[79],古代的圣贤舜禹亦不以正宗自矜而吸收少数族文化,采纳少数族礼俗来鼓励灵王推行改革。赵武灵王及其臣下在众人反对的情况下,能够对中原正统文化进行改革,吸收少数族文化因素,实是战国时期民族文化融合的典型范例。

从春秋初的上百个邦国,到战国时期而为十几个大国,表明地区性的统一已经完成。这种区域性的融合,为华夏族的整体融合,提供了可能。在争斗与融合中,一个新的民族华夏民族形成了。

在现实的层面上,华夏民族的融合已然完成,但各族属之间在心理上、观念上的相互认同更为重要。唯有心理上、观念上的相互认可,地域的融合、统一才能够稳固,才能够禁得起历史风雨的考验。春秋战国时期在古史记述领域出现了一种值得注意的现象:将本不相干的族属重新组织、编排,使得他们看上去好像原本就是一个统一体。具体来说,就是春秋战国时期的古史将原本不相统属的各个族属的始祖追溯为一家,从而造成所有不同族属皆有共同祖先的事实。在这一方面,战国时期所造成的两大始祖就是颛顼和帝喾,进而在他们之上,又有共同的祖先——黄帝。共同始祖的追认,在事实上为各族群心理方面的认同提供了最大的可能。经过战国时人的改造,两大系统基本划清,属于颛顼系统的有楚、秦、赵、越、匈奴、齐,属于帝喾一系的则有商、周,如是,融合的任务基本完成。“但他们还觉得不满意,以为这两枝必须并到一干上才好”[80],即两个始祖还不完善,必须归于一个祖先才算完满。于是,黄帝应运而生。与孔门七十子及其后学密切相关的《五帝德》中,记载孔子的学生宰我向老师询问颛顼和帝喾,孔子说:“颛顼,黄帝之孙,昌意之子也。”这是黄帝生昌意,昌意生颛顼的一支;帝喾则是“元嚣之孙,蟜极之子也”。《帝系》又说“黄帝产元嚣,元嚣产蟜极,蟜极产高辛,是为帝喾”。这是黄帝生元嚣,元嚣生蟜极,蟜极生帝喾的另一支。这样,“颛顼和帝喾就成了同气连枝的叔侄。两千余年来,大家都自以为是黄帝的子孙,原因就在这里”。两大系统终于合二为一,全部出于黄帝这个共同的祖先了。不但如此,战国时人还“把四方小部族的祖先排列起来,使横的系统变成了纵的系统……这样一来,任何异种族异文化的古人都联串到诸夏民族与中原文化的系统里”。[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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