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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确对待财富(第1页)

二、正确对待财富

人与财富的关系,似乎一直在“困惑”着人类。有时财富表现为人类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人们赞扬财富;有时财富却毁掉了一些人,因而人们咒骂财富,将财富当作万恶之源,当作罪恶。其实,财富确实是人类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财富有时似乎毁了一些人,但这并不是财富本身的错,而是有些人不能正确对待财富。当人不能正确对待财富的时候,财富就会支配人,就会出现财富毁掉人的现象;而当人能正确对待财富的时候,则是人控制财富,那就不会有任何问题。因此,正确对待财富对企业家极为重要。

企业家实际上是运作财富的人,因而企业家首先要界定好自己与财富的关系。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当企业家控制财富的时候,企业的发展就是好的,但当财富支配企业家的时候,那么企业可能就要出问题了。一般来说,一个人在没有钱的时候,做事情一般都会非常谨小慎微、小心翼翼;然而,一旦拥有一定的财富,他就很容易变得目空一切、忘乎所以,这是人性的普遍弱点。企业家事业上的成功会给他们带来巨大的物质回报,随着财富数额的逐渐积累,自己的底气越来越足,这不仅体现在资金的充足会给企业的发展积聚更多实力,而且在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企业家也都会由于自己的财富而感到具有相对的“优越感”。

这个时候,有一些企业家就开始忘乎所以,把法律、社会公德、社会责任、学习、人权等,全部抛到一边,最终的唯一结果就是把自己推向悬崖边缘。西晋末年富可敌国的石崇就是一个例子,正是由于财富不计其数,他才会恃财傲物,不把任何事情放在眼里,公然和晋武帝司马炎的舅舅王恺斗富,冲昏头脑的结果就是最终被赵王伦派兵抄没家产,并且诛杀全家。

如果企业家能够以一个正确的心态对待自己的财富,那么就不会为了一些不义之财而从事违法乱纪的活动;不会无视社会公德,挑战道德标准;不会因为一些短期利益而忽视自己的社会责任;不会因为自我满足而停止学习;不会因为自己的财富而把自己抬高,蔑视他人的人权;不会因为眼前的成就而安于现状,停步不前。

1。拥有财富不能无视法律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企业家当然也不例外,因而企业家必须遵守法律,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2002年曾经发生过一个案例。浙江省绍兴市轻纺科技中心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徐某是一名非常成功的企业家,他不仅在经营自己的事业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而且也为中国纺织业的发展作出了卓越的贡献,受到行业内的一致好评,以他本人的名义申报的国家专利达10项。

就在其事业一帆风顺之时,一次醉酒之后,他和妻子发生了争执并将妻子掐死,为了掩盖罪行,他将妻子的尸体肢解。罪行败露以后,2003年4月,徐某被绍兴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然而就在一审判决前后,有将近200人上书法院请求“法外施恩”,枪下留人,他们的理由就是“徐某为中国纺织行业、为地方轻纺科技事业作出过突出贡献”。

这件事情经过国内多家媒体转载之后,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很多法律专家纷纷提出了自己的意见。最终,大多数人都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社会的最根本要求,不管是谁,不管他的社会地位如何或者曾经作出过什么样的贡献,只要触犯法律,就必须依法判刑,而没有任何特权享受豁免或是减刑。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对于目前正在进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我国来说尤为重要。市场经济强调的是一个规则,整个社会一旦形成了一个规则,所有的成员在日常的经济生活中就必须严格遵守。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学派代表人韩非子曾经指出,“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这就强调了法律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而亚里士多德也特别强调法律的至高无上性,“法律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虽然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原因,儒家思想的“人治”和“德治”的观点一直统治着我国过去几千年的社会,但是在市场经济中,国家的发展必须突出“法治”的权威性。对于“法治”国家而言,法律是十分威严的,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都必须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无论是谁,只要触犯法律,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而,企业家拥有财富以后,更应该重视法律法规,培养相应的法律意识。最近几年间,一批企业家纷纷落马,其中不乏有胆有识之士,他们也具备了严格意义上的合格的企业家所要求的素质,比如危机意识、品牌意识和质量意识等。但是,他们的失败在于缺乏法律风险意识,无视或者忽略了法律法规,最终因为触犯法律而倒下。

其实,这种现象的背后存在一定的历史原因。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很多企业家想方设法地去钻法律政策的空子,通过规避一些法律规则,绕开相应的管制,从而完成了原始积累得到“第一桶金”。在这个时期,抢注别的企业的商标,仿制其他企业的产品,制假造假,以次充好,偷税漏税,赖账不还等现象层出不穷。而且企业家通过对政府官员行贿的手段,大搞钱权交易,通过这些不正当的政治手段来获取利益的现象也非常普遍。这些情况皆因为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无法对这些不法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控制。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法规体系也在逐步健全。如果企业家在开展企业的经营活动时,仍然死抱着原来的旧观念,那么他们因为触犯法律而落马的现象也是比较容易理解的。

目前,我国各种法规的数量不断增多,专业性也在不断增强,而且根据法规追究责任的机制也已经日益成熟。对于企业家来讲,为了更好地发展自己的企业,他们不仅需要熟悉自己的主营业务知识,而且也应该懂得法律,具备最基本的法制观念。虽然说企业家应该了解法律,但并不是要他们像法学专家或是法官那样非常清楚法律规定的每一项条款,企业家应该对和自己企业的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比较熟悉,比如和企业的经济业务相关的法律,关于企业内部的法律,以及有关经济仲裁和经济诉讼相关的法律,等等。

如果企业家在做任何决策的时候,都能够严格遵守法律准则,并时刻做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准备,那么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就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下有序地开展,企业每一步的发展才能够依法、有序地进行。事实上,也只有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公正得到维护,企业家的利益才能够得到真正的保护,经济活动才能有章可寻,市场经济良好的运行才能真正地维持。

拥有财富千万不要无视法律。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别以为有钱了就可以超越法律了,那是不行的,拥有财富千万不要无视法律。我国有些有钱人,把法律都不放在眼里,最后都会出大事、都会出麻烦事,好多人毁在这一条上,我们觉得很可惜。中国企业家成长成不容易啊,成长到现在,因为不遵守法律,出了问题,我确实觉得很可惜。我发现有些人不注意法律,老琢磨把谁摆平的问题。你要注意总有摆不平的时候,你就完蛋了。最近我去东北,人家告诉我,我们一个企业老总开着汽车出了门,喝了点酒,可能酒喝多了但是没醉,结果一个行人过来,他把人家撞了一下。他下来非要说你把我的倒车镜撞了,就辩论,周围的人都劝。那个行人也说:“算了吧,你把我撞了一下,无所谓的,什么你的倒车镜?”人家走了。人家一走,他就开着车在后边追,冲上去就把人家撞出去了,而且轧了两下,轧死了。你想想,这是什么事情,你以为你就了不起了?最后他第二天去自首,要求判定为交通肇事,人家说不对,你是有意谋杀。有了钱一定要冷静。不是钱多了,你就能超越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条我们应该学外资,外资这一条做得比我们好。你们看外资到中国的投资可行性报告,包括两个内容,第一个内容是这个投资项目有没有法律障碍,第二个内容才是能赚多少钱。在这里要提醒大家,我们在座的老板一定要经常提醒自己,拥有财富千万不要忽视法制。要考虑到法律问题,尤其现在,我们鼓励很多民营企业海外上市,一到海外上市,更要注意法律问题。像到中国香港上市,中国香港的公司法体制和我们不一样,一定要注意它的法律问题,中国香港法律把自然人财产和法人财产严格分割开来。什么叫自然人财产,比如说我有五千万,把五千万放在银行,可以宣布这五千万是你的。但用这五千万办个企业就不能说这个企业是你的。为什么?因为这个企业取得法人资格,成了法人财产,你自然就不应该动,谁动就收拾谁。这是很严格的。包括母子公司,母公司就是母公司,子公司就是子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只有以下三个权力:第一,按出资比例派人进董事会;第二,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第三,有知情权。除了这三个权力外,母公司对子公司没有别的权力,并且不能动用子公司的钱,动用就是挪用罪。因为子公司是一级法人,法人财产之间只能有这三个权力,除了这三个,不可能有别的权力。在中国香港,只要你一挪用,马上法律就来了。我们有人以为在内地,那是我的公司,对不起,你的公司也要把你抓起来,法律问题很重要。所以建议一定要学习一些法律知识,尤其法治社会,像财产权、人权、司法权、行政权,怎么对应,大家都要明白才行,不然会出问题的。所以说拥有财富千万不要忽视法律。

2。拥有财富不能无视社会公德

财富与社会公德不是对立的,财富应该和社会公德统一起来,因而企业家应该在财富增长的同时,更加遵守社会公德。2004年上半年,民生银行的前董事——深圳前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邱影新有关于民生银行造假的报告,就曾经一语惊起千重浪。邱影新指出,民生银行没有上市以前,在国家工商总局进行股东登记的名称是“中国民生银行”,如果想要上市,公司的名称应该在国家工商总局变更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民生银行上市之前申请更名时,相关的文件上关于“邱影新”的签名都是伪造的。

对于这项报告,有关法律专家指出,民生银行在上市前的更名只是由工商总局批准,出现冒签文件这种情况,并不会影响到企业上市后的日常运营活动。但是,由于企业没有遵守相应的社会公德,企业的诚信度会受到置疑,如果民生银行不能认真处理这一事件,这必定会对企业今后的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

值得庆幸的是,邱影新的指责立即引起了民生银行高层的关注,企业对此成立了专责委员会,严格按照国际惯例进行严密调查。为了体现这次调查的独立性,调查的专责委员会由高尚全独立董事牵头,成员包括中国独立董事吴志攀、美国独立董事JamesStent、美国顾问J。ThomasMacy,还有一名国际律师。

2004年5月25日,民生银行就“假造签名”事件全文公告了专责委员会的独立调查结果:的确有部分员工为了民生银行能够顺利上市,从而编造了一些资料,但是民生银行的上市完全合法;在有关事实查验核实以后,民生银行已经立即向工商管理等上级部门进行了汇报和说明,并补充了相关资料。至此,民生银行就这起事件给了广大股民、机构投资者以及全社会一个比较满意的交代。

在整个事件过程中,民生银行的高层态度非常坚决,他们对于这起事件的重视程度和处理态度也充分说明了我国的企业家对于社会公德的重要性已经有了一个更高层次的认识。在市场经济日益完善的环境下,企业家越来越重视社会公德意识,这就体现出我国的企业家是在不断地成长、成熟,同时也为他们自己的企业能够在市场中长远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企业家在遵守社会公德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一些企业家为了能够上市圈钱或是达到增发的目的,不惜做假以编制经营业绩,伪造良好的企业数据,操纵股市,欺骗股民,完全把股市作为给他们自己敛财的场所,这以郑百文和银广厦为代表。另外,以南京冠生园为代表的一些企业,因为一时的小利而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导致百年老店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地位轰然倒塌。

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处在特殊阶段,普遍短缺的经济现实致使无视社会公德的行为在一段时期内异常泛滥。一些企业家抓住了制度上的漏洞,瞅准了社会监督管理机制还不完善的机会,为了能够迅速敛财,不择手段地从事制假造假、投机倒把行为,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德的要求,给人们带来了极恶劣的影响。

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如果企业家还是目光短浅,只盯住一时,不惜做假以贪图短期经济效益,那么不遵守社会公德的后果就是完全忽略企业的长期发展,永远也不会把企业做大、做强。

在美国安然公司、世界通讯公司等一连串美国大企业造假破产案发生以后,很多国内的企业家借此提出了“造假有理论”和“失信无奈论”等观点,认为造假是全世界企业界普遍存在的现象。其实,成熟的市场经济要求企业家必须遵守社会公德,其中最为基本的就是不能骗人、不能做假账、不能搞伪劣产品。在西方发达国家中,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企业家一般会更加重视社会公德的遵守,他们在财富优越于他人的同时,也会在思想道德方面做出榜样。这也就是安然、世界通讯公司这样具有世界顶尖实力的大公司,一旦违背社会公德,就会被市场所淘汰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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