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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正确对待环境(第1页)

六、正确对待环境

我们这里所讲的环境,并不是指企业生存的自然环境,而是指企业的经营环境,即社会环境。企业总是生存于一定的社会环境之下的,因而企业家必须要协调自己与社会环境的相互关系。邓小平同志说过,我们现在的改革就是“摸着石头过河”,由于社会正处于转轨阶段,而且没有任何可供借鉴的经验,我们的改革只能是在自己的探索中进行。所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体制都不甚健全,市场环境还很不完善。

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各种体制和制度并未完善,政府管得过多,游戏的规则不透明等这些不成熟的法律环境和制度环境给我国的企业家们平添了许多不确定因素,使得他们常常被一些难以预测的突发事件所左右,从而无法做出一些有利于企业发展的长期策略,企业的经营行为不得不深深打上“短期”的烙印。

尽管社会大环境可能存在着诸多问题,然而,这个环境却是企业家的个人力量所无法左右的,他所能够做的就只能是去适应这个环境,走不通的路不要走,宁可回头也不要去触及法律。另外,虽然企业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极深,但是一个企业的发展最终还是取决于其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1。守住法律和道德的底线

企业不可能脱离外部环境而独立发展,种种外部环境因素的变化都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战略。其中,相关宏观经济管理部门会根据宏观经济的现状颁布相应的经济政策,这些政策在企业家制定发展规划中具有很强的导向作用,是企业家规划企业的长期发展时所必须考虑的基本依据,也是最为主要的外部环境因素。

宏观产业政策直接对企业家做出提示,国家鼓励什么产业,或是限制什么产业,很明显,企业家肯定不可能去从事国家政策明令禁止或是限制发展的夕阳产业,只有投入到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中才能够最大程度地享受到优惠政策,获得最好的发展机遇。除此之外,企业家要注意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如果两者都是紧缩性的,说明国内经济过热,那么企业家最好不要通过筹融资行为来扩张企业,因为收缩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很容易使企业的资金链断裂,稍有不慎,企业家的扩张行为就是导致企业倒闭的导火索。反之,如果两者都是扩张性的,说明国内的经济过冷,国家的政策是鼓励企业扩张生产行为的,那么企业家可以根据自身的实力和外部环境做出恰当的决策。因而,包括政府经济政策调整的很多外部环境因素都会对企业家的决策形成重要的影响。

很多外部环境因素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质量或是企业的命运。比如,由于从去年年底到今年年初的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各个地方的基础建设项目上马过多,从而造成通货膨胀率的上扬,国内生产总值的实际增长率高于预定的增长率,有可能影响到预定的国民经济发展目标,所以在今年上半年,中央银行采取了适度紧缩的货币政策。此前由于各地基础建设项目的上马,拉动了相关原材料企业的迅速发展,这从一些上市公司的股票长势中就可以得到反映。但是在紧缩性货币政策出台以后,这些上市公司的股票上涨势头马上就被压了下来,货币政策对于企业的影响力由此可见一斑。

而民营企业目前所受到的外部环境影响的程度要比其他性质的企业大得多。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民营企业的合法地位一直没有得到承认,它们长期游离于体制之外,一直在政策和制度上受到歧视,比如在财税财会制度、投融资体制、从事行业等诸多方面,民营企业都受到了严厉的限制。

虽然民营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但是对比较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所享受到的待遇,它们只能表示羡慕。因而,民营企业家在发展自己的企业时,受到的外部环境因素影响的程度也就更大,发展过程中相对比较困难,他们在经营过程中所感到的外部环境的压力也就更大。

由于我国的市场机制并没有完全成熟,法律制度和经济制度还没有完善,而且企业家制定好长期发展规划后,在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很多不确定的外部环境因素的变化,这就使他们无法形成一个稳定的预期,给他们的行动造成诸多困难。这样,外部环境达不到企业家预期的标准,不能完全配合他们的经营活动,从而在他们的发展中形成诸多阻碍。

在前些年,如果企业家发现很好的市场机遇,准备上项目时,需要盖很多公章,而且即使是找关系,这些公章盖完最快也要几个月,等到一切公章都已经拿到以后,黄花菜早就凉了,市场环境已经发生变化,如果继续这个项目的话,企业家也不可能再赚到钱了。另外,企业家经常会遇到政府各种名目的赞助摊派,而且地方政府官员也会经常到企业检查工作或是开座谈会,就需要企业家隆重招待,这些都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给企业造成巨大的负担。

随着这些问题不断被曝光,公章问题和各种名目的摊派问题已经得到一定的解决,但是在中、西部一些不发达地区,这些现象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善,企业家的负担依旧很重。

在《中国企业家》杂志社发起的“21位中国企业领袖全球竞争力”的座谈会上,柳传志就提出,“我们要更深刻地反省我们所处的环境。中国加入WTO的第一要义,就是要形成一个标准的商业环境。与IBM这些国际企业相比,中国企业的差距可以罗列为资金、技术、管理、人才等诸方面,但是事实上也不仅仅表现在企业层次上,支持我们制定战略和执行战略的环境基础都比较薄弱。”目前摆在中国企业家面前的这个外部环境真的无法让他们真正满意。一些滞后的政策和法规使得企业家在做事业时处处掣肘,“此路不通”的警告使得他们无法前行。很多企业家们也呼吁过很多次,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外部环境不可能立即得到质的改善。

河北孙大午案件又一次把企业家的生存环境问题摆在人们面前。2003年10月,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河北大午农牧集团的董事长孙大午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大午集团交纳10万元罚金。在2003年5月孙大午被捕以后,大午集团收到了来自其他省份的一些民营企业家的咨询电话,他们因为同样的罪名而被起诉,希望能够从孙大午的判决中看到一线希望。

孙大午这件案子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可能远远超过了孙大午和当地法院最初的臆想。它之所以得到了国内很多专家学者的注意,是因为很多人都说孙大午是做了一件“违法”的“好事”。孙大午的行为确是无奈之举,作为民营企业,大午集团并不能从银行得到合法的贷款,最终的集资行为是不得已而为之。而且他的集资行为并没有使人们受损,没有任何欺骗动机,反而使得大家都获得利益。

但是,孙大午的所作所为毕竟违反了我国当时《刑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孙大午这件案子使得很多人包括经济学家和律师再一次疾呼,要修订法律中不合理的条款。虽然说是落后的金融体制逼得像孙大午这样的企业家们长期不能够获得银行信贷的支持,只能通过“违法”的手段来融资,以此获得企业的发展,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不管出于什么“合理”的理由,孙大午的行为确实违反了现有的法律。但是从现在来看,孙大午确实是“冤枉”的,因为我们已明确提出要认可民间信贷,并着手制定有关规定,孙大午之事在新的法律框架下就不属于犯罪。然而法律是以当时的法规为准的。

外部环境的改变并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够完成的,而且这也不是企业家能够用自己的力量所能马上改变的,对于企业家来讲,重要的是要理解。因而,当企业家开展事业的时候,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外部环境并不配合的情况,这时,不管企业家怎么做,始终都要牢记的是:一定要守住法律和道德的底线,这是企业家干事业最根本的原则。

在现行的法律制度规定中,有一些条款因为不能够跟上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而形成了不合理的束缚,急需要修改或是废除,然而,环境的改进是一个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逐步发现问题再逐步改进的过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并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如果法律和政策还没有进行相应的修改,那么大午集团不管贷款是多么的困难,在目前的情况下,它也不能够再走民间融资这条路了,这也是所有企业家应当时刻都谨记的最基本的原则。

外部环境的改善需要时间,非一日之功,也非一人之力,但问题就在于,企业家却没有办法等待,企业要发展,必须要求企业家努力适应这个环境。如果真的是走投无路,“不违规就等死,违规就是找死”,那么企业家最好还是乖乖等着吧,好好的干吗找死,市场环境毕竟是在不断变化着的,走投无路之际也就是峰回路转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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