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问题是自治权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有权依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②根据本地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③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④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可以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⑤有管理本地方财政的自主权。⑥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⑦依据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⑧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此外,还在经济建设、财政、教育、文化等方面做若干具体规定。
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少数民族干部与本民族有着广泛而密切的联系,是我们做好民族工作的骨干力量,他们的特殊作用是汉族干部和外来干部所不能完全替代的。他们为我国各民族的团结进步和民族地区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并越来越多地承担起各项工作的重要责任。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各级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都由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要尽量配备少数民族人员。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少数民族干部,特别是中高级干部和各级科技管理人才的培养,以保证各级领导权始终牢牢掌握在忠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手里,保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断前进。
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包括科技和文化人才),这应当是坚定不移的。但是,对这个问题,又要历史地全面地看。由于原来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低,有些少数民族地区目前还处在落后状态。在这些地区培养少数民族人才,必然是一个历史过程。我们的政策是着眼于发展,着眼于把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起来。观察少数民族地区,主要是看那个地区能不能发展起来,怎么尽快地发展起来。在一个时期内,有些少数民族地区的汉族干部多一点,有利于当地的发展,这不是坏事。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看待这样的问题要着重于实质,而不在于形式。”
(二)认真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对于新时期处理民族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其实在我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一些有关立法中已有一定的内容,对于应当坚持的几项基本原则,可概括如下。
1。宗教信仰自由原则
这一原则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确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有也规定。因此,此处不再多论。
2。宗教信仰自由的国家性原则
国家性原则要求宗教信仰自由必须是在国家统一的前提下的自由,如果借口宗教信仰自由损害国家统一,那就必须为法律所禁止。就我国少数民族宗教问题而言,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的性质首先属于国内问题,国家观念是第一位阶的问题,而民族宗教是属于第二位阶的问题;坚持国家统一稳定是解决民族宗教问题的前提。这一原则已为我国《宪法》所确立。《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历史和实践也证明,维护国家统一是处理民族及宗教问题的基本前提。而且作为任何国家的一名公民,维护国家统一是公民应尽的神圣责任。
3。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性原则
法律性原则要求宗教信仰自由必须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这一原则在《宪法》中也已有规定。《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4。宗教事务的自主性原则
自主性原则要求宗教必须在国家主权范围内独立发展,不受外国势力支配。这一原则在我国《宪法》中也有规定。《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5。不同宗教之间平等性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宗教信仰自由是所有合法宗教都有信仰的自由,而不只是某一宗教的信仰自由。不同宗教之间必须遵循平等、相互尊重的原则。这一原则在我国《宪法》中已有体现。《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6。宗教信仰自由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原则
这一原则表明,宪法所确立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其他宪法确立的公民权利一样,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自己应尽义务。而且,任何公民的任何权利,也只有在尊重其他公民的权利中才能实现。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而不被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自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有这个权利。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宪法》第36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以上六条原则是任何公民在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都必须遵守的。换言之,宗教信仰自由是在维护国家统一、遵守国家法律、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前提下的宗教信仰自由。而且宗教信仰自由是所有合法宗教共同的信仰自由,是有不受外国势力支配下的国家主权范围内的宗教信仰自由。
思考与练习
1。民族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2。宗教的特点是什么?
3。请结合本讲所学理论知识,谈谈你对新疆问题和西藏问题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