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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刑事政策的定位与贯彻(第1页)

第五节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刑事政策的定位与贯彻

在宽严相济的语境下,刑事法网更加严密、刑罚总体趋轻应是大趋势;与此同时,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同样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题中应有之义,不能偏废。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刑事政策既有坚实的现实基础,又有深厚的理论依据和法律根据,具有明确的理论与政策定位。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与社会矛盾高发的社会转型时期,准确地认识和坚决贯彻该刑事政策,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都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刑事政策的定位

需要注意的是,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刑事政策在刑事法律实践中能够得以正确而全面地贯彻实施,无法离开对该刑事政策地位的准确界定;正确地认识和理解这一符合刑事法治精神的刑事政策,是贯彻实施该刑事政策的必要前提。申言之,对于正处在剧烈变革的社会转型时期的我国来说,如何对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刑事政策进行定位,是一个直接影响我国刑事法治方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路径选择问题。

(一)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刑事政策应界定为国家政策

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刑事政策在刑事法律实践中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但是,应该如何对其定位?其性质如何?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上都缺乏必要的明示。国家决策领导层既没有将其上升为国家政策,又没有在我国刑事法律之中对其予以明确的规定,其效力究竟如何不得而知。这与其地位显然是不相符的,有必要研究该刑事政策对刑事立法、司法的实际影响力。通过上述执政党政策与国家政策、法律关系的分析,笔者认为,应当将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刑事政策界定为国家政策。首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刑事政策是党在新时期明确提出的治国方略和政策。该刑事政策再一次提出于中共中央“十六”大报告之中,可以肯定的是,其属于新时期党的政策。其次,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刑事政策早已体现并实施在国家治理的思想和治理实践当中,已经接受为国家政策。尽管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颁布法律来规定该刑事政策,但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上都有所体现,如对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严重刑事犯罪予以严厉打击的规定。对此情况刑事法理论有必要进行深入的研究。最后,执政党政策的实际效力,决定了其必然成为国家政策。我国的政治制度决定了党的政策与国家政策在价值目标追求上高度一致,党的政策最终会通过各种形式转化为国家的政策。所以,最初由中共中央文件提出的这项刑事政策,势必会成为国家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的指导政策。

由此可见,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刑事政策,既为党的政策,又为国家政策,党的政策实际上与国家政策的位阶相同。因此,这项刑事政策应当定位于国家政策。

(二)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刑事政策属于全局性政策

以历史的眼光来看,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刑事政策是在人类发展历史上每个时期,社会生活赖以存在和发展的不可或缺的一项刑事政策。虽然因历史的更迭或政权的交替而使执政者对该刑事政策有不同的理解与运用,但他们从来都没有否定该政策的实际地位与客观作用。在我国当前的社会转型时期,对这一刑事政策内涵的定位,需要从当前着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决策,促进社会繁荣发展和文明进步的宏观角度进行理解。在我们看来,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刑事政策应当是一项贯穿社会主义发展始终的全局性政策。

1。以历史发展为视角的分析

如前所述,纵观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这一刑事政策思想蕴含于社会发展的每一个阶段。随着社会形态的更迭,不论是野蛮的奴隶制社会,还是近现代的封建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采取严厉的打击手段是任何一个社会都会共同遵从的准则。虽然由于人类文明发达的程度不同,这一刑事政策思想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所表现出来的严厉性形式和程度有所不同,甚至是带有野蛮性、残酷性、血腥性、专制性,但这只是由于阶级性质和人类文明程度存在差异,而出现的对这一刑事政策思想所产生的不同解读,而并不代表该刑事政策的思想本身就带有残酷性与野蛮性。当然,也有过分迷信严厉的刑罚惩罚而亡国的历史教训,尤其是在奴隶制社会与封建制社会中,这似乎说明,以历史经验来看,该刑事政策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也具有相当的负面作用,甚至会造成国家灭亡。但是,事实上并非如此,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刑事政策本身并不会使国家灭亡,使国家灭亡的是统治者对于这一刑事政策失去理性的误解与滥用,致使刑罚极端严厉而超出了人们所能承受的范围,或使严刑峻法普遍化、绝对化,才最终酿成亡国的恶果。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与进步,残酷野蛮的刑罚制裁已经成为历史的糟粕而被人类摒弃,在当今文明时代,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刑事政策思想必然以文明的方式体现于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

因此,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刑事政策思想体现于人类社会发展的整个过程。以历史发展的眼光来看,人类社会发展过程视为一个整体,在这一整体当中,该刑事政策就是一项贯穿于人类历史发展各个阶段的全局性政策。现代文明社会属于人类社会历史进程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也要遵守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将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刑事政策以文明的方式贯彻于现代社会发展的过程之中,这对于我国也是适用的。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语境下,对严重刑事犯罪予以严厉打击,并不是像古代社会某些时期的统治阶级那样,超越法律的规定,过于残忍,相反必须恪守刑事法律的规定,在法律范围内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换言之,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本身不是目标,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才是最终的归宿,因而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刑事政策的贯彻实施必须受到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总体目标的约束。

2。以刑法功能为视角的分析

违法行为是对特定社会关系的破坏或对法益的侵害,犯罪行为在人类所有行为中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最为严重,治理犯罪的客观需要必然要求具有严厉惩罚方式的刑法对犯罪行为作出回应。从惩罚犯罪的功能来看,刑法具有其他部门法所不具有的严厉性,它作为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制裁法,是在其他部门法不足以有效调整某些领域或者某些类型的社会关系时,才以区别于其他任何法律的有力制裁积极发挥作用。显然,刑法之所以成为制裁法,乃由其自身所具有的功能决定的,即在所有部门法当中,刑法具有制裁手段的最后特性。刑法所具有的最后手段性、严厉性正是刑法的使命之所在。这意味着非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动用刑法处理社会纠纷或者破坏社会关系的违法行为,对严重刑事犯罪的严厉打击,必须以充分发挥刑法的制裁作用为基础。由此可见,刑法的严厉性直接决定了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政策特性。

刑法所具有的属性并不限制其发挥作用的范围。不同于其他行政法、民商法等部门法,刑法不是单纯地对某一种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其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对社会生活中各个领域和各个类型的社会关系都会发挥调整作用,同时起到预防作用,尽可能地防止社会关系再受到破坏。因此,不应该否定刑法的适用所具有的全局性,其实刑法的触角能够接触到社会的每个角落。但是,考虑到前述刑法本身在制裁手段上的严厉性,在适用刑法时应该有一种特别谨慎的态度,应将这种严厉性与犯罪行为的严重性保持必要的对应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刑法的严厉性,不仅表现为运用刑罚手段对犯罪行为予以严厉的惩罚,还表现为遵从刑事法治精神,根据犯罪行为所具有的不同的社会危害性,施以严厉程度不同的刑罚,以实现罪刑相适应,罚当其罪的刑法正义。由此可见,对于严重的犯罪行为施以严厉的刑罚惩罚,符合刑法正义,是刑法严厉性的必然要求。考虑到刑法发挥作用的全局性,可以认为,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刑事政策必然是一项全面体现刑法功能本质的全局性政策。

3。从刑事法治统一性要求之角度的分析

刑事法治要求适用刑事政策必须统一,如果刑事政策的适用不统一,在一部分地区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在另一部分地区却不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那么,该刑法的公平正义、刑事法治将成为空谈。因此,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刑事政策在统一的刑事法治的要求下,是一项全局性政策,而不是局部性的政策。

但是,从刑事法律实践的实际情况来看,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犯罪行为也成为社会矛盾激化的表现形式之一,其总量也表现出逐渐增长的趋势。然而,由于各个地区行政区划特点,地区之间会出现犯罪类型的差异;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犯罪总量也有不同。为了在短时间内达到稳定社会的目的,会急功近利地选择针对某一类型犯罪的高发地区,实行迅速有力的打击,使此类犯罪在短时期内成为严厉打击的对象,以取得稳定社会的效果。但是,这种短、平、快的局部打击方式,并不会从根本上根治严重刑事犯罪的发生。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局部打击方式,反而使犯罪分子容易抓住刑事司法的规律,避开局部打击的锋芒,在局部打击结束后,再卷土重来。因此,在刑事法治的框架之下,统一贯彻实施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刑事政策,既要求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体现基本的刑法原则,还要求在运用刑法调整社会关系时具有一贯性而不是情绪性。因此,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刑事政策作为体现刑法本质功能的刑事政策,在刑事法治的要求下,应当是一项一以贯之的全局性的刑事政策。

(三)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刑事政策属于长期性政策

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刑事政策是刑法维护社会稳定秩序的保障功能的具体体现,是刑法严厉性本质的必然要求。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最后保障,其严厉性必然是长期存在的,从而实现其保障社会长期稳定的功能。由此可见,该刑事政策应当是一项长期性政策。

1。犯罪现象存在的客观性

犯罪行为是人类所有行为中的一部分,存在于各种社会形态之中,对社会秩序造成最为严重的危害。当将各个时期、各种类型的犯罪行为整体划分为犯罪现象时,不得不承认,犯罪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必然伴生的社会现象。犯罪现象的不可避免性,如同在人的成长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遭遇疾病一样,人人都痛恨疾病,却不能将疾病彻底从生命的历程中剔除。犯罪现象也是如此,它与社会的发展相伴生,对社会的稳定与发展造成严重破坏,人们痛恨犯罪现象,却无法根除犯罪现象,只能对其进行预防与控制,使其对社会秩序的破坏降到最低程度。

犯罪现象既然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中无法彻底消灭,那么,对于犯罪的预防与控制就应当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社会工程。对于犯罪的预防与控制,可以通过多种途径与手段进行,既包括法律手段,又包括非法律的社会调控手段。而在法律领域内,对于犯罪的控制与预防,必然需要依靠刑事法律的严厉性。刑事法律的严厉性不仅表现为刑罚惩罚手段的严厉性,还表现为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体现刑事法律公平正义观念的刑法基本原则。因此,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刑事政策作为一项体现刑法严厉性的刑事政策,控制与预防纷繁复杂的犯罪必然是一项长期的政策。

2。控制与预防犯罪的客观规律

犯罪的控制与预防作为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各种社会政策共同合力对其进行科学有效的治理。如果无视犯罪现象生存发展的客观规律性,而盲目地以法律工具主义思想对犯罪进行功利的打击,只能取得一时的治理效果,却无法从根本上对犯罪进行有效的预防与控制。

以我国曾经实行过的“严打”政策为例。“严打”政策可以说是以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刑事政策为主导思想,以阶段性的、运动式的严厉打击为表现形式,虽然在一定时期内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治理效果,但从社会发展的总体历程来看,并没有在犯罪现象预防与控制的系统社会工程中起到积极的作用。运动式的、阶段性的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是在其他预防与控制犯罪的社会调控系统失去作用时,所采用的救火式的刑事政策。此种救火式的刑事政策的弊端是非常明显的:一方面,刑事犯罪人会躲避开短时性的刑法打击,待阶段性的打击结束之后,犯罪分子再卷土重来实施犯罪;另一方面,阶段性的严厉打击,使刑事司法工作的成本集中在某一阶段耗费巨大,在严厉打击告一段落之后,刑事司法力量必然显现疲态,这无疑又给犯罪的滋生提供了可乘之机。

应该看到,我国在对有组织犯罪的控制与预防上的经验是非常科学合理的,值得肯定和推广。对于有组织犯罪这一类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采取的刑事政策是“打早打小”,也就是不等有组织犯罪形成一定的规模时才对其进行严厉打击,而是在有组织犯罪刚刚露出苗头时,就将其扼杀。这也是刑法严厉性的表现形式之一,即严密刑事法网。由此可以看出,对于有组织犯罪的预防与控制,我国所采取的是一项长期的刑事政策,而不是一项救火式的阶段性的刑事政策。从整体上看,救火式的刑事政策与长期性的刑事政策在司法成本的投入上大体差不多,前者是集中支出,而后者是分散支出。但是,二者取得的社会效果却是完全不同的,前者是对严重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进行补救,而后者则是对尚未出现的社会危害进行预防,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并未出现。因此,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刑事政策不是阶段性的刑事政策,而应当是一项长期性的刑事政策。

3。刑事法治长期性的要求

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刑事政策,是刑事法治长期性的必然体现。刑事法治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将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长期发展下去,对于刑事法治而言,它要求抛弃法律工具主义思想,而代之以法律至上的法治思想,让刑法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良方,并将其一以贯之。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刑事政策作为体现刑事法治要求的重要内容,应当受到尊重和遵从,以有效地预防与控制犯罪,使刑法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保障功能长期得到发挥。因此,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刑事政策的长期性,乃是刑事法治的必然要求与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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