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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企业参与犯罪治理的经验和思考以温州鹿城法院推行企业帮教制度为例02(第2页)

“现代国家的一个重要成就是对合法暴力的垄断。只有国家才能够通过命令和允许的方式,合法地行使任何其他共同体可实施的强制力。国家是法律秩序的唯一制定者,并且掌控着强制力来适用法律规则。”[58]由于犯罪治理涉及惩罚权这一最为基础的公权力,更是长期被划归至国家的专属领域中。按照吉登斯(AnthonyGiddens)的观点,即便在全球化市场所导致世界范围的“国家隐没”浪潮中,无论企业和其他各种类型的非政府组织变得如何重要,在某些领域内它们仍不能取代政府。这些国家专有的领域包括:提供一个实现各种不同利益、协调竞争性利益的途径和场所;创设和保护一个开放的、不受限制的讨论政策问题的公共领域:提供包括集体安全和福利的各种形式在内的、多种多样的公共产品;为公共利益规治市场,并通过培育市场竞争来避免在暴力手段和警察机构的控制和使用上存在的垄断威胁。[59]依此思维进路,国家应当为其成员提供“包括集体安全和福利的各种形式的公共产品”,但与此同时应当“培育市场竞争来控制暴力手段的垄断”。

这主要由于,相对于其他社会组织,国家特有的民主机制能够构建有效的救济平台,并享有强大的信息优势等独特力量,因此,在抗制犯罪的活动中,唯有强化国家的主导地位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抗制犯罪、保障人权的目的。即使是在私人保安公司林立、监狱私营化风起云涌的西方国家,国家依然占据着绝对的主导地位。但是另一方面,现实又反复地验证了国家机构不可能完全以一己之力完成反犯罪斗争的重任,几乎在每个历史时期,都出现过国家借助多种社会力量共同抗制犯罪的情景,只不过国家的表现各有不同,有时积极主动,有时消极被动,有时秘而不宣,有时广而告之。[60]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国家和企业将在越来越多的情况下开展合作,在许多领域它们之间并不存在矛盾冲突,只不过各自起着不同的作用,并相互补充、相互依存,形成一种合作伙伴关系。在一定意义上,这种合作有助于重建立国家的基础结构,供给共担将会变成平常的事情。[61]

在犯罪治理领域,虽然国家主导着反犯罪进程的基本方向,但在某些具体的环节中,仅凭国家的力量却难以有效地防控犯罪活动,于是,积极借助社会力量,或者说整合、吸收社会力量就成为国家自然而然的选择。而在企业力量迅速崛起的时代,企业作为社会力量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开始在犯罪治理领域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毕竟,企业的参与能丰富犯罪防控领域各类产品服务的数量和类型,促进国家机构提高效率。因为相对于大多数复杂的国家机构,企业组织信息更为透明流通,能促进资源有效地配置。当然,企业力量的增强、活动范围的扩大并不必然代表国家权限的退缩,从某种意义上讲,这只不过是国家行为方式的调整。实质上,问题并不在于是扩大还是缩小国家的行为区域,而是要认识到犯罪治理方式必须要适应特定的时期、特定的地点与特定的情势。答案部分取决于具体的情景,因为不同时期国家面临的问题不同,采取的对策也会随之变化。即使是现代西方国家,企业的力量也不是一直在扩张,反而在有时候,国家会收回一些业已交付给企业实施的活动。这在承包的形式中很容易做到。例如,1997年,当美国密苏里州政府获知犯人在得克萨斯监狱中遭受残暴对待时,就将他们带了回来。[62]

事实上,西方国家的相关实践表明国家对待企业参与犯罪治理的态度正变得越发理性,逐渐摆脱了意识形态的争论,能够更加务实地选择多种犯罪防控的方式。例如,国家通常会动态地利用企业力量,既从事合同外包,又会将那些不成功的外包收回改为由国家直接提供,而且还在同一领域开展国家提供与企业承包相结合的方式。如果采取合同承包的方式,国家则会加大对承包商内部运作的监控,通过实施强有力的控制措施,迫使合同承包商像一个国家机构那样运作,并使其承担一种“社会责任”。具体而言,国家可以对企业的用工、职业培训甚至工资标准都加以规定,并且还经常使用税收措施调整企业的经营活动,利用税收激励这些企业,来培养更多社会责任的企业部门。这些情况都表明国家正在积极利用市场,将市场结构用于创造竞争、管理垄断和减少合同外包的交易费用。[63]或者说,国家将职责、竞争与企业整合进入新的犯罪防控进程中,形成国家、企业相互交错的新型统一战线,以达到在控制成本的基础上有效防控犯罪的目的,从而提高整个犯罪领域的透明度和责任意识。

从我国的情况来看,一方面,中国转型时期的犯罪局势变化很快,犯罪防控需求大为增加;另一方面,中国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迅速崛起,在社会中的角色日益凸显。这很自然地促使了企业的身影显现在具体的犯罪防控活动中。但是必须要注意的是,中国长期以来的改革都是基于“存量”之上的渐进的“增量”改革,这种改革的方式既强调创新和变革,又要求保持和发扬传统的优势而不是简单地割裂传统。换句话说,增量改革更强调的是变革过程中的渐进性,当然,在条件成熟时也时常会有一些突破性发展,只是这种突破性改革是局部的和间隙性的,而不是整体性和持续不断的突变。从这三十多年的改革历程可以看出,国家在策略上往往是采取“以点带面”的做法,即在一些地方做局部的试验性改革,取得经验和教训后,再在更大范围推广。[64]类似的,企业参与犯罪治理活动也同样沿循这个规律,国家根据不同的地域之间、城乡之间的巨大差别逐步调整企业参与的形式和参与的范围。

可以说,企业参与犯罪治理,在我国仍属新生事物,我们既不能将目光锁定在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狭窄视野内,也不能理解为只有“完全不存在企业”和“完全由企业控制”两种极端的情况。更为合适的观点应该是,企业参与应被看作是在完全不参与到参与所有活动的谱系中参与程度不同的多种选择,并非“全部参与”或“完全不参与”的极端选择。问题的关键是决定如何更好地满足公众的需求,而不是简单地在国家或者企业在犯罪防控领域中的位置进行非此即彼的、简单而又粗略的选择。

[1]温州人的创新精神举世闻名,被称之为“中国的犹太人”。在改革开放中创造了许多全国第一:第一个实现全国金融利率改革,第一个制定私营条例,第一个建立股份合作制企业,第一个实行国有土地有偿转让等。此外,200余万温州人在全国、世界各地建立了众多的温州城、温州村、温州街,走南闯北的温州人把温州经济与全国经济乃至全球经济联系在一起,成为我国一个独特的经济现象,它不仅促进了温州区域经济的发展,而且对全国经济发展做出了温州人的贡献。1986年12月中旬,温州试验区精神文明建设理论讨论会(由浙江省社科联与温州市委宣传部联合举办)代表首次讨论规定“温州精神”的内涵:主要是“自立自主、崇实务实、竞争开拓、奋勇创新”。1998年召开的中共温州市第八次党代会把温州人精神概括为“敢为人先,特别能创业”。项光盈主编的《世纪之交看温州》中的温州精神包括:(1)热爱温州,关心温州,为建成一个高度文明的现代温州而奋斗的精神;(2)作为创造“温州模式”的温州人的光荣感、自豪感接上页:以及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温州模式”的责任感的区域意识;(3)敢为天下先、“敢吃第一口”的改革开放、开拓创新的观念;(4)坚持实事求是,勇于唯实不唯书的科学精神;(5)勇于吃苦耐劳、勤历拼搏、艰苦创业的个性品格;(6)商品经济观念以及与此相适应的其他一系列现代化观念;(7)“小题大作”(小商品、大市场;小规模、大协作;小机器、大“动力”,小利、大干;小能人、大气魄)的精神;(8)求新求异、求多样、求美的意识;(9)讲实际、讲实惠的意识,重务实、重实践的精神。蔡克骄、陈勰:《温州模式与温州人精神:兼谈温州人精神面向未来的变革和重构》,载《温州师范学院学报》,2000(1);张苗荧:《温州文化、温州精神与温州模式的超越》,载《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1);颜弘、龙玉祥:《温州区域文化与温州精神的塑造》,载《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07(6);方立明、薛恒新、奚从清:《温州精神:内涵、特征及其价值》,载《浙江社会科学》,2006(1);徐斌、郑全全:《在时代和传统的冲突中创新——关于温州精神文明的调查和思考》,载《浙江社会科学》,1986(5)。

[2]这些外来人口绝大多数是异地农村人口,还包括部分异地城镇下岗工人。这是在经济改革和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发生的。我国新中国成立之初建立的户籍制度一定程度上是限制人口的自由流动,但随着经济改革的推进,从80年代中期开始,严格的户籍制度有所松动。所以,80年代末就出现了农村人口向城镇流动的现象,到90年代中期,由于较少行政的干预和限制,大量的农村居民进入城市就业,特别是进入城里人不愿从事的领域就业,而且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迅速,也为农村居民在城市就业也开拓了一块较为广阔的空间。下面几个重要的文件反映了这一变化历程,如1984年的《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允许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自理口粮到集镇落户;1997年的《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1998年的《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放宽了对几类人的户口管理;2001年的《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从政策角度来看,这几个文件的颁布,全面促进了小城镇户籍制度的改革,为劳动力自由流动提供了机会和可能。

[3]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378页,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

[4]撰稿人仍有十分清晰的印象。正是从1995年、1996年开始,年轻女子夜晚就不大敢单独出门,抢劫、抢夺案件比较多。而且,就是在闹市区,正午时分,汽车站、大街上、天桥上等人流量大的地方,有很多小偷,就在光天化日之下毫不顾忌地掏钱包、拉包链,如果被受害人发现了,他们就若无其事转身走掉,如果周围其他人想提醒受害人,小偷会恶狠狠地瞪眼,甚至会握紧拳头,作势威胁。

[5]《温州统计年鉴2009》,346页,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9。

[6]陈福生:《治道:温州政治建设路径》,158页,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09。

[7]这种共容利益也可称之为社会资本。这里是指在温州这一具有特定文化传统区域中的各种组织和各类人员,在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网络和相互协作的关系资源。这是一种非物质的隐性资源,它的核心是温州人所认同的并将其内化为自己的思维习惯和行为模式。这种思维习惯和行为模式最突出的特点就是促使“温州人”之间相互信任,帮助“温州人”(个体和组织)产生和维持合作博弈,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集体行动的问题。因而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提高了社会效率。

[8]具体的政策依据将在第四章详细论述。

[9]最初的企业帮教是指国有企业参与帮教,是我国社会帮教工作中的一种形式,而这里所调查的企业帮教是指民营企业参与帮教。本书认为,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市场经济要求独立的主体,国有企业自然会让步于民营企业。因此,初期的企业帮教主要是指国有企业参与帮教活动,而现在各地开展的企业帮教活动基本上都是以民营企业为主。本书认为,从一定意义上讲,当前的实践才具有研究的价值,民营企业的参与才能真正地体现经济实体(企业组织)在社会稳定、发展过程中的独特作用。

[10]除了在鹿城法院、鹿城检察院、瑞安检察院、义乌检察院所做的调研外,撰稿人还去省高院、省检察院了解情况,发现在浙江省还有宁波、湖州等地市开展这项活动。除此之外,在谷歌上用“企业帮教”做搜索词,获得约295000条结果,可知在江苏、上海、北京、深圳等地均有类似的实践。《宁波市中院与宁波市华通电器集团正式建立未成年非监禁刑人员帮教基地》,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网,http:。nbblfy。gov。e?NewsID=5147,2009-12-13;《宁波刑事案件引入审查批接上页:捕工作》,浙江律师在线,http:。ml2009-05705。htm,2009-12-29;《不捕前风险评估不捕后监护帮教——浙江义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捕数同比增长108%》,载《检察日报》,2009-10-31;《无锡司法热心涉罪外来人员管护帮教基地建设》,中国新闻网无锡新闻,http。js。ews。。ews200907298863。html,2009-12-13;《无锡惠山:企业参与失足学子帮教》,江苏检察网,http。js。jreadne?nid=7352,2009-12-13;《北京怀柔推广企业参与服刑人员社区安置帮教模式》,载《新京报》,2008-01-02;《上海黄浦区建立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帮教体现》,人民网,http:politi。GB1456210156254。html,2010-01-16;《宝安法院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比例大幅上升》,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网,http:。bafy。gov。article_show。php?artid=802,2010-01-16。

[11]这类实践主要还是延续我国社会帮教工作的传统内容,不过在当前的工作中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加入进来。《鹿邑县司法局依托企业建立安置帮教基地》,载《周口日报》,2009-11-09;《红花岗区安置帮教基地与企业签订就业安置协议》,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网,http:。zyhhg。gov。managene。asp?id=13964,2009-12-13;《五企业被定为社区矫正教育和安置帮教基地》,载《晋中晚报》,2007-11-19;《嵊州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基地揭牌》,中国嵊州政府门户网,http:manager。szzj。gov。zservletdetail。jsp?DID=&sDBID=84047,2009-12-13;《我区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基地创建工作有新进展——我区建立第一个民营股份制企业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基地》,载《鹿城司法行政简报》,2006(48)。

[12]有关保安公司、社区矫正活动的详细分析将在下面的章节进行。

[13]关于适用缓刑的比例低下的原因,经办法官介绍道,因为这些刑事案件中外来人口犯罪占了很大比例,部分外来人口犯罪罪行很轻,所以到了法院审判阶段时,他们在看守所待的时间都差不多抵上刑期了,因此就不再判缓刑了,还有部分原因是我国法院总体上缓刑率就比较低。

[14]总体说来,企业帮教还是以法院推动为主,当然也有部分企业主动要求参与,但这一类情况多数如昙花一现,反而那些由法院出面选定的帮教基地长期地运行下来。

[15]温州地区民企大都属于中小企业。这些基地企业一般也都是有一定规模但规模并不很大的民营企业,经营以家族式管理为主,大小事务基本上是企业主即老板说了算,一些机制稍微规范些的企业会开会讨论,但一般也以老板的意见为主。

[16]据了解,温州很多民营企业一般是聘请党政机关退居二线的干部或国有企业的行政管理人员担任企业的党组织书记,从而能够迅速建构本企业的党团组织。

[17]星际实业公司于1990年创办,总部设在浙江温州,总注册资本1。011亿元,占地40亩,建筑面积3。4万平方米,员工800多人。专业从事警用器材、安全工程器材、特种照明器材、城市防空警报器材、警用特种车辆、民用特种车辆以及各种防护性安全器材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销量连续十二年中国第一,占据了国内市场过半份额,产品并进入英国、德国、美国、日本、法国、荷兰等国外市场。星际实业公司是温州市百强企业之一,入围鹿城区工业产品销售收入50强,浙江省工商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荣获“非公企业十佳精神文明活动创新奖”。

[18]泰力实业有限公司创建于1984年,是一家集科研与生产的股份制企业。公司拥有厂房30000平方米,注册资金5500万元,员工1000多人,下属12个分公司,在国内50多个大中城市设立销售分公司和办事处。公司目前主要生产有家用电器、照明电器、电工器材、低压电器、电线电缆、小功率电机、五金制品、文具和锁具等9大系列2000多个产品。产品获得“浙江名牌产品”、“质量信得过产品”及“特别推荐产品”等称号。公司连续四年被评为“区明星企业”、“重点企业”和“纳税光荣大户”,并跻身市“轻工行业百强企业”。随着公司规模不断的增强壮大,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公司无区域冠名,成为中国·泰力。“泰力”商标获“浙江省著名商标”。

[19]中国·华威电器集团拥有新型厂房达到8900平方米,固定资产达1。55亿元。现已开发350余个低压电器品种系列,千余种规格。主导产品有:各种交流接触器、控制继电器,低压断路器、行程开关、刀开关、隔离开关、熔断器式刀开关、控制器、起动器箱、低压熔断器、变压器、稳压器、调压器、互感器、电容器、主令电器、电度表、电流电压表及成套电气设备等。

[20]浙江霸力(鞋业)集团有限公司系浙江省皮革行业重点骨干企业。先后获得“中国真皮标志产品”、“中国名牌产品”、“浙江省名牌产品”、“浙江省著名商标”和“温州市名牌产品”、“明星企业”、“知名商标”等荣誉称号。1998年被全国制鞋标准化中心评为“贯彻标准、模范单位”。2000年7月被国家鞋类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再次评定为“优等品”、公司占地21。5亩,新建厂房15000平方米,拥有5条进口生产流水线及300多台套先进的辅助设备,鞋材、鞋底生产线两条,年生产能力可达男女皮鞋300万双,TUR、PU、PVC鞋底1000万双。

[22]东艺鞋业有限公司创建于1986年,公司占地面积为168亩,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现有职工3500多人,总资产达7。1亿元,现已成为全国专业生产中、高档男、女皮鞋的重要基地。产品95%以上出口世界30多个国家与地区,皮鞋出口量与创汇量居全国同行前五位。东艺鞋业以鞋为主,围绕鞋业发展第三产业。2006年5月经杭州海关批准成立了“东艺公共保税仓库”,“东艺物流公司”。在上海成立了“维泰利德贸易公司”等,为鞋业的做强做大提供支撑。2000年年初,东艺注册资金达到600万美元,成为全国无区域企业,更名为东艺鞋业有限公司。

[23]浙江亨美服饰有限公司创建于1990年,是温州首家中外合资服装企业之一。厂房总占地面积8000平方米,使用面积13000平方米,总资产达1。2亿元,员工900多人,年生产服装45万套以上。

[24]巨一集团有限公司创建于1988年,1995年组建集团公司。现已发展成为拥有员工3800余名,集制鞋、房地产、对外贸易、酒店、娱乐、网络科技于一体的无区域企业集团。2008年,集团总销售收入23亿元,仅鞋业公司产值突破13亿元,出口7188万美金,摘得全省鞋类出口桂冠。巨一鞋业生产基地占地面积近100亩,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拥有意大利、我国台湾地区生产的先进的制鞋流水线16条,年生产能力达1200万双,产品远销德、法、美、西班牙、俄罗斯、日本等国家及中国内陆。公司先后获得了全国民营企业500强、出口商品免验、海关AA类管理企业、浙江省重点培育和发展出口名牌、温州市百强企业、“自营生产企业出口20强”单位、“纳税百强榜”单位等称号。

[25]申瓯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创建于1990年,公司占地面积为3。6万平方米,建筑面积达3。8万平方米,注册资金3800万元。申瓯公司是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的全国性无区域企业,公司以直属省级科研机构——温州市通信技术研究所为研发基地,主要开发装备先进,在程控交换技术、通信组网技术、光通信技术、计费管理技术、软件开发技术、无接触式喷码技术、变频器技术。公司在全国设立了25家分公司和办事处,拥有300多家代理网点构成的业务营销体系。

[26]温州市荷桥鞋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现有注册资金300万元。公司自有生产厂房、宿舍、办公楼共13200平方米,现有员工580人,主要制造各类皮鞋,棉鞋,凉鞋等。

[27]华安安全设备公司始创于1995年,企业总部位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占地15000平方米,注册资金1210万元,员工600余人,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企业目前主要生产特种车用标志灯具和车用警报器;警用装备器材;警用防护器材。

[29]这里的下列情形主要指:(1)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的;(2)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3)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4)犯罪后能够如实交待罪行,认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违法性,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的;(5)不是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6)属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系在校学生的;(7)其他没有逮捕必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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