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刑事政策批判的主要对象是刑事立法和司法权力。尽管刑事政策原本只是各类社会力量的刑事利益主张,但是刑事政策的执行,最终还有赖于刑事立法司法权力的运作。与此同时,刑事立法司法权力还是刑事政策的核心内容,不仅抗制犯罪的刑事反应要以刑事立法司法权力作为保障,刑事权力也是威胁刑事公共福利的重要因素。概言之,尽管刑事政策批判的内容涉及抗制犯罪的刑事立法司法反应的方方面面,但是刑事权力才是刑事政策批判的重点所在。刑事政策批判的主要内容是刑事权力(立法、司法、执行)的控制。刑事政策批判,说到底就是刑事政治批判,具有政治批判的基本特征。一般认为,政治批判就是对国家和法的批判。马克思也论述过政治批判问题:“人的自我异化的神圣形象被揭穿以后,揭露具有非神圣形象的自我异化,就成了为历史服务的哲学的迫切任务。于是,对天国的批判变成对尘世的批判,对宗教的批判变成对法的批判,对神学的批判变成对政治的批判。”[19]作为马克思主义三大批判(宗教批判、政治批判和经济批判)之一的政治批判,其作用对象——“国家和法”的实质就是国家权力,这和政治以国家权力为核心的观点也是相互印证的。具体到刑事政治问题,刑事权力自然就是刑事政治批判的主要对象。众所周知,刑事权力既是抗制犯罪的主要力量,也是人权保障的主要威胁之一。结合政治批判的逻辑和经验,刑事权力的控制才是刑事政策批判的主要内容。
四、刑事政策批判完善
刑事政策学是批判刑法学,刑事政策具有批判理性。然而,武器的批判不能替代批判的武器。在我国刑事政策及犯罪学等相关学科建设尚欠发达的今天,结合我国目前的法治化进程,笔者认为,刑事政策批判理性的发挥应秉着审慎的态度展开,而刑事政策的批判理性本身亟待加强。
(一)我国的刑事政策批判根基不稳,底气不足
西方国家刑事政策学的兴盛与科学主义的崛起、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的繁荣,特别是刑事人类学派、刑事社会学派的贡献密切相关。而我国刑事政策学的兴起主要源于对现行刑法制度及刑事政策的质疑和反思,欠缺科学主义的铺垫和熏陶。例如我国的犯罪学研究仍然处于起步阶段,不可与西方的犯罪学研究同日而语,犯罪学观念落后,研究模式僵化,陷于“现象——原因——对策”的老套路中,很难有创新性成果。同时犯罪统计、被害调查等制度基本缺失,定性研究远超定量研究,由此决定了刑事政策的批判根基不稳。同时,我国的刑事政策研究也欠发达,研究呈现表面化特征,基本停留在西方学说的引介和概念原理模式的纠缠之中,而且研究存有误区,多将刑事政策限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刑法政策或策略,或等同于党和国家在处理犯罪问题、对待犯罪时的一些具体的政策措施,其批判性不强。即使就具体刑事政策层面,我国的政策制定缺乏科学的程序、制度与监督,有时候甚至是领导的突发奇想,这样的刑事政策很难具有“批判理性”,而用没有“理性”的刑事政策去批判业已相对成熟的刑事立法和司法,难免显得力不从心。
(二)现在的刑事政策研究,存在突出的批判不足
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例,该政策提出以来,上上下下一片叫好。倒不是我们“偏要把一个好的东西说成坏的”,而是任何事物都存在两面性,具有深厚的辩证法思想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不会例外,一边倒肯定不够科学。然而,我们在中国期刊网上实施“宽严相济”的篇名搜索,截至2009年3月6日共有文章507篇,仅有两篇文章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明确提出了质疑,刑事政策批判的不足可见一斑。具体而言,刑事政策是各类社会力量的刑事利益主张,执政党的刑事政策主张只是其中的一种,应该尽可能多地反映其他社会力量的刑事利益需求。因此,当执政党提出一个刑事政策的时候,我们应当注意到还有相当多的刑事利益主张尚未被考虑进来。在学习、贯彻某一个刑事政策的时候,总要为其他可能的刑事利益主张留有余地,既不能搞一言堂,也不能搞一刀切。就目前的情形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确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欢迎,但是在该政策的提出阶段是不是经过了充分的酝酿?是不是充分听取了其他社会力量的主张,是不是经过了认真细致科学周密的调查研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行过程中是不是存在超越法律甚至违背法律的情形?很显然,这几个方面的情形都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其次,应该宽容对待绝不妥协的其他刑事利益主张。由于刑事利益主张具有多元性,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刑事利益主张,绝对统一的刑事政策是不存在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一个社会存在绝不妥协的刑事利益主张是刑事民主、进步的标志。甚至可以说,没有批判就难有进步,套用毛主席的一句话,“让人讲话,天塌不下来,自己也不会垮台。”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这种批判同样体现了刑事政策的自我批判精神。
(三)刑事政策批判应该坚守刑事法治的基本立场
我国具有政策治国的传统,政策依赖的思想非常严重,在新中国成立后的相当长一段时期,以政策代替法律。改革开放的三十多年来,是我国法治建设突飞猛进的时期,2011年宣告社会主义特色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中国的法治建设真正进入了深水区,进入了攻坚阶段。因此,在这个关键时期,不可以盲目推崇、肆意拔高政策的作用,法律人要特别关注刑事政策与法律的复杂关系,尤其要提醒自己不得以刑事政策的批判理性之名来左右刑法适用,因为这会使我国的法治进程拦腰折断,前功尽弃。刑事政策的批判应在法治的原则下进行,不得突破罪刑法定原则设置的底线。近几年来,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推动下,不仅刑事司法改革风起云涌,群众司法运动也日益强势。前者,以刑事和解制度的推行为例。早先的时候,大有什么都能和解的趋势。于是批评马上就来了,争议的核心在于和解的依据是什么。有论者提出,我们要尽快通过实体与程序双向的立法,赋予刑事和解法定的效力和操作规程,使其范围确定化、操作程序化、过程规范化、结果合法化。[20]群众司法运动也是如此,最近三十多年的司法改革确实存在背离群众,群众极不满意的问题。司法是一种职业活动,需要突出专业精神,加强群众监督是必要的,力争让群众满意也是必要的,走向田间地头,甚至于搞群众审判就过了头。尤其后者,放大了群众批判刑事司法的功能,不仅扰乱了正当的刑事司法秩序,也不符合刑事政策批判的相对理性要求,值得提防。以邓玉娇案件的审判为例,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邓贵大有对邓玉娇实施《刑法》第20条第3款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前提下,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尽管具有一些从宽情节,构成故意伤害罪是可以接受的,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甚至存在法外施恩的意味(与国内风起云涌的舆论支持是分不开的)。然而,如此宽大的判决作出以后,以网络民意为代表的群众批判仍然不依不饶,对依法作出判决的法院以及支持该判决的专家学者进行猛烈的抨击,相当一部分还构成了人身攻击。笔者认为,虽然多元、普遍的刑事司法批判是刑事政策批判的应有之义,但群众的刑事司法批判运动也应该受到法律要义的约束。就当今的情形而论,群众的刑事司法批判经常越界,对一个曾经饱受群众运动伤害的国度来说,也要对以“群众名义”开展的刑事司法批判保持警惕。
刑事政策之所以成为批判刑法学,有其历史机缘,更有其科学前提,刑事政策在批判现有制度和前人理论的同时也在进行自我批判、自我扬弃,其宗旨如李斯特所言,是在赋予现行法以价值判断的基础,以便发现更妥当之法律。而要充分发挥刑事政策的批判理性,一方面必须大力发展与犯罪、犯罪人、犯罪现象、犯罪治理等相关的学科研究,为刑事政策奠定科学基础;另一方面必须特别重视转变刑事政策学的研究方法,尤其注重实证研究、实效研究、比较研究(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与综合研究,使刑事政策研究切实服务于犯罪现象的科学治理。
[1]转引自卢建平:《刑事政策与刑法》,25页,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2]刑事政策从第一个层面过渡到第二个层面,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3][印]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50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4]李春成:《批判与反驳——对功利主义作为公共政策指南的析论》,载《行政学研究》,2004(9)。
[5]Roodin:UtilitarianismasaPublibridge:CambridgeUyPress,1995,p。4。
[6]卢建平:《“价值中立”原则在犯罪学方法论中的意义及其限度》,载《公安学刊》,2003(4)。
[7]WilliamN。Dunn:PublicPolialysis:AnIntrodud。ed),EnglewoodewJersey:Prentic。,1994,pp。343~345。
[8]卢建平:《刑事政策与刑法》,225页,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9][法]马克·安塞尔《新刑法理论》,卢建平译,30~31页,香港,天地图书有限公司,1990。
[10]卢建平:《刑事政策的基本问题》,载《法学》,2004(2)。
[11]《毛泽东选集》(第二卷),76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12]高铭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载《法学杂志》,2007(1)。
[13]周良沱:《严密刑事法网惩治犯罪——换一个思路看“严打”》,载《公安研究》,1995(2)。
[14]卢建平、周建军:《政治系统理论视野的刑事政策科学》,载《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
[15]卢建平:《刑事政策与刑法》,5页,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16]许福生:《刑事政策学》,69页,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
[17]储槐植:《再说刑事一体化》,载《法学》,2004(3)。
[18]卢建平:《刑事政策与刑法》,11页,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1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0]曾粤兴、李霞:《刑事和解与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载《法学杂志》,20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