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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无被害人犯罪的立法政策研究02(第2页)

其次,戒毒所管理模式的弊端。反观作为戒毒主战场的各级强制戒毒所,虽然在避免吸毒者危害社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我们仍然应该期望他们可以做得更好。虽然这里环境整洁,但仍然是监狱式的管理模式。十几位民警管理上百名犯人,看得出来戒毒者对于管教民警都非常畏惧,他们熬过了生理反应关以后,就穿着统一的衣服,每天做操,唱歌,参加劳动,整齐划一,任何不服从都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目前体制下戒毒所的管教干部,往往会把戒毒工作当作一种程序,《禁毒法》并未对结束强制戒毒的判断标准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2000年《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对强制戒毒期限将满的戒毒人员,强制戒毒所应当对其进行是否已经生理脱毒的检查。”可见人员能否在心理上脱毒,是不在其工作考察范围之内的。但是,吸毒者的“心瘾”是很可怕的,戒除后一放到社会上,很大可能又开始复吸。在毒品面前,人实在太脆弱了。何况一个警察管几十个犯人的强制性监狱管理,多大程度上能够解除吸毒者的心瘾,的确让人持怀疑态度。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各个强制戒毒所,都拿不出有说服力的戒断率数字。

强制戒毒系统已经形成了完整的利益链条。无论是强制戒毒所,作为提供戒毒服务的单位,还是劳教戒毒所,他们对服务对象都是有强制性的,换句话说吸毒者必须接收这种服务,在一个地区是具有垄断性的。另一方面,它在戒毒服务中是有明确利益的,接收强制戒毒者虽然过着和犯人类似的生活,不同的是戒毒者需要为这种生活付费。根据《禁毒法》第36条规定:“戒毒治疗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1995年国务院发布的《强制戒毒办法》第15条也明确规定:“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间的生活费和治疗费由本人或者其家属承担。”虽《禁毒法》强调“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但目前我国医院存在的隐形腐败已是众所周知,不少公立医院以非营利的名义实则经营着暴利,由于接收强制戒毒者和一般病人的地位不同,不难理解强制戒毒所产生的灰色利益只会比普通医院更加惊人,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借戒毒创收的情况。一系列黑暗的行为暴露出的绝不仅是这里管教干部的个人道德素质问题,而是强制戒毒所管理体制的问题。

最后,完善我国戒毒体制的建议。针对我国戒毒体制的“瓶颈”,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本书提出以下解决办法。

第一,要做大做强自愿戒毒体系。我国现行的戒毒体制存在一个弱点——自愿戒毒与强制戒毒发展不平衡,存在一手软一手硬的现象。由于国家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因此,必须加强自愿戒毒体系的发展。介于上述现行自愿戒毒体制的弊端,本书建议:

(1)国家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国家需要出台相关的政策来扶持自愿戒毒。加大自愿戒毒的政策力度、丰富和完善政策内容、加强政策的针对性,填补政策的空白。政府应统筹兼顾,加强宏观调控,充分发挥政府的行政职能,通过财政、金融、信贷、用地与基建、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政策、措施,调动了许多有利的社会资源与市场资源为自愿戒毒发展服务。

(2)健全自愿戒毒的机构建设。目前社会上的一些自愿戒毒机构主要相对集中在大中城市。在一些边远地区、城乡结合处、贫困地区基本上没有,分布十分不合理。而这些边远地区、城乡结合处、贫困地区往往是毒害比较严重的地区。健全机构首先要在这些地区开设自愿戒毒机构,由大中城市向周边地区辐射,逐渐形成规模。

(3)开设后续照管服务机构。戒毒者经脱毒、康复回归社会后面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实际的生活困难。开设后续照管服务机构主要是建立“监督、扶持、帮教系统”,对戒毒者回归社会之后,给予后续照管,使他们能作为一个正常人适应并融于正常的社会生活之中。开设这个后续照管服务机构可以在强制戒毒的基础上建立第二梯队的机构。专门负责对已脱毒、康复回归社会的戒毒者的后续照管服务。

(4)吸收民间资本进入戒毒体系。充分利用市场经济体制的优势,把权力相对向社会开放。有两种途径可以解决这个资金问题:一是走社会化的路子,采取民间独立经营或政府与民间合作经营的形式,大量吸收民间资本进入戒毒体系;二是如果条件许可,可以采用借贷模式,使自愿戒毒机构在短期内突破资金瓶颈,实现规模的大发展。

第二,改革强制戒毒制度。

针对顽固的吸毒成瘾者,本书认为有必要对强制戒毒所的管理体制以及运行机制做一番改革。

(1)增加收戒容量。把有限的禁毒经费集中使用在强制戒毒所的扩容量上,采取县(市、区)提供劳动康复场地,省投入扩容、扩建康复住房资金的方法,20%为强戒部,80%为康复部。

(2)落实社区康复管理。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部生理脱毒后,再到社区康复中心进行两年多的心理矫正和劳动康复。就这样,使大量的吸毒人员长时间地离开社会在所内戒毒,减少社会面上的吸毒人员数量,并提高戒毒质量,为以后的戒毒巩固打好基础。

(3)明确强制戒毒所的“戒除”,而非“惩戒”性质。改革强制戒毒所的管理模式和理念,对戒毒工作人员加强培训,改变以前对待戒毒者的态度,对其给予帮助和关怀。强制戒毒所应把管理重心从监管转移到治疗上来,为吸毒者戒除毒瘾提供专门的医护人员。

(4)确立符合戒毒工作需要的教育模式。根据戒毒过程要求和需要改革强制戒毒制度,建立一套完善的包括生理脱毒,心理脱毒和不良行为矫治的治疗、康复体制,强化“向后延伸”工作,注重对回归社会后戒毒人员的善后辅导、监督工作。

当然,必须指出,我们最后得出的立法建议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固定模式。一个法律制度,如果跟不上时代的需要或要求,死死抱住上个时代的只具有短暂意义的观念不放,显然是不可取的。在一个变幻不定的世界中,如果把法律仅仅视为是一种永恒的工具,那么就不可能有效地发挥作用。我们必须在运动与静止、保守与创新、僵化与变化无常这些彼此矛盾的力量之间谋求某种和谐。作为使松散的社会结构紧紧凝聚在一起的黏合物,法律必须巧妙地将过去与现在关联起来,同时又不忽视未来的迫切要求。[15]因此,具体采用什么样的政策、制定什么样的立法并不是本书强调的核心。我们追求政策制定的平衡机制是一种兼容矛盾与冲突的动态平衡。这种平衡不可能永远维持下去,社会的进步会不断地使法律制度失去平衡;而通过把理性适用于经验之上,这种平衡又会得到恢复。[16]科勒就曾说过,每一种文明的样态都必须去发现最适合其意图和目的的法律。永恒的法律是不存在的,因为适合于一个时期的法律并不适合于另一个时期。法律必须与日益变化的文明状况相适应,而社会的义务就是不断地制定出与新情势相适应的法律。[17]可见,我们倡导的是制定立法政策的思维方式,当某种政策所追求的平衡被打破时,就应该及时调整政策,这就需要我们关注影响政策制定的各种因素的消长,不断地调和各种冲突的价值,使政策制定始终保持一种平衡机制,这样制定出的无被害人犯罪才是理性的选择。

[1]白建军:《关系犯罪学》,510~516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谢晖:《价值重建与规范选择》,34~39页,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

[3]储槐植:《美国刑事政策趋向》,载《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1985(3)。

[4][日]大谷实:《刑事政策学》,黎宏译,107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5]曲新久:《刑事政策的权力分析》,引论3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6]周恩惠:《论禁止卖**的刑事立法》,载《检察理论研究》,总第21期。

[7]梁根林:《刑事法网扩张与限缩》,248~263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8]梁根林:《刑事法网:扩张与限缩》,248~263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9]皮艺军、马皑:《卖**活动的共生模式》,载《刑事法评论》第7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10]马骊华:《调整策略严厉打击非法毒品消费》,载《云南法学》,2000(3)。

[11]路肃林、方仕樵:《对吸毒行为法律责任的思考》,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5(4)。

[12]梁根林:《刑事法网:扩张与限缩》,248~263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13]娄云生:《刑法新罪名集解》,189页,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4。

[14]HerbertL。Pack,TheLimitsofthealSan,p333,Stanford:StanfordUyPress,1968。

[15]HarryW。JoivePowerandFunofLawinHistoricalPerspective,17VaLawReview135。

[16]IndividualizationofJustiLawReview153,at166(1938)。

[17]Gumplowicz,TheOutlinesofSociology,transl。F。W。Moore(Philadephia,1899),pp。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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