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传播是将各个层面的刑法信息,包括观念层面的罪刑理念以及制度层面的刑法规范和具体案件层面的处理结果等信息,在传播者(宣传教育者)与受众(受宣传教育者)之间进行传播。传播者与受众之间的地位相对平等,传播者和受众之间的互动效果相对较好,受众就更容易掌握通过此途径传播的刑法信息从而增强其刑事法治的观念(依刑法办事),并有利于发挥刑法积极的一般预防和教育功能的传播途径。即使制定了优良的法律,却得不到人们心甘情愿地遵守,也不能说是建立了优良的法治。刑法规范产生后,只有被公民自觉地遵守(严格按照刑法规范这一“尺度”所规定的行为模式从事日常活动),刑法规范创制时立法者所预期的目的(预防犯罪)才能实现。因此,有必要加强刑事法律传播的实践并深化相关的理论研究。
刑法传播能够充分整合全社会的刑法信息资源,直接向全体公民传播各个层面的刑法信息,从而使受众切实掌握刑法信息的内容,并根据刑法信息“供给”与“需求”关系进行能动调节,受众最缺少、最需要哪个层面的刑法信息,传播者就通过相应的途径把那些最急需的刑法信息传播给受众,从而促使受众真正的“消费”和“享受”刑法信息。[8]传播者能够根据受众的需求将观念层面的罪刑理念、制度层面的刑法规范、具体案件层面的刑事裁判结果等各个层面的刑法信息通俗生动地传播至受众,为他们在刑事法领域内的法治化生活服务,从而发挥刑法的教育和保护功能,促使刑法信息对绝大多数受众产生最大的正面效果。
四、刑法传播中的刑事政策问题
作为一种应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反应,刑法传播行为本身即是刑事政策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同时,在刑事政策的视角下,刑法传播在其实施过程中也有其自身的政策或策略问题。传统社会法律或秘不示人,或片面强调国家威权,法律的实施呈现单向度,强调法律的居高临下以及人们对法律的服从;在现代社会中,刑法传播强调双向互动,重视参与的主体平等和多元,关心不同受众对刑法信息的接受层次,提倡人们内心对法律的信仰和认同。
首先,刑事政策视野中的刑法传播需要多元化传播主体的参与。刑法传播,从传统的官方和民间的二元对立意义上传播,发展为立法者与司法者之间,上下级之间,在不同的司法主体之间,学术界与实务界之间,媒体、企业或经济组织之间以及市民社会内部之间所形成的多元主体积极参与、多样形态协同配合的局面。要使刑法信息能够广泛地传播给受众并发挥其正效果,刑法传播者就必须要有能力正确地解读源头的刑法信息,还必须要有能力正确地重新处理和整合刑法信息。这就要求,一方面,刑法传播者须不断地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和传播素质;另一方面,更需要建设一个多元主体积极参与、多样形态协调配合的传播渠道。在社会急剧转型、改革不断深化的当今中国,刑法传播如果不能成为一个多元主体参与的有机整体,就难以应对社会的发展、法律的变革以及其他因素(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变化和冲击,无法满足政府、社会与公众的不同期待。因此,形成、管理并完善多元化主体参与的刑法传播的组织系统,就需要通过科学的理论分析和传播实践,扩大刑法传播者的队伍,促进宣传队伍的专业化与多方人员参与的互补性[9],这样才能尽可能地降低刑法信息的负效果,从而使受众能够“享受”更准确的刑法传播成果。
其次,刑事政策视野中的刑法传播需要对刑法信息进行层次化的划分。刑法信息因其本身的属性决定了其传播理论中的层次性,基本层次可区分为观念层面的罪刑理念和制度层面的刑法规范,在传播者(宣传教育者)与受众(受宣传教育者)之间进行传播的过程中,制度层面的刑法规范相对明确、直观,比较容易引起信息受众的关注和把握,此为刑法传播中的基本信息。同时,在制度层面的刑法规范传播的基础上,刑法传播也需注重观念层面的罪刑理念的辅助性传播。在第二层次,制度层面的刑法规范信息又可被划分为总则信息和分则信息,相对于前者而言,分则信息以具体刑法罪名呈现给受众,是对日常生活行为的直接规范,较为形象且易于把握,容易起到积极的一般预防效果。在刑法信息的第三层次,即以具体刑法罪名的应用实践呈现给受众的刑法信息层面,又可被划分为传统意义上的自然犯罪(如故意杀人、强奸)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出现并被刑法条文化的法定犯罪(如前文提到的醉酒驾驶)。相对后者而言,前者本身就是一种对伦理、道德的否定性评价,是根植于人们心目中的“恶”,即使不了解自然犯罪相关具体条文信息的受众通常也会依据自然法观念形成其抵制或排斥的态度,从而产生一般预防的功效;而在现代社会法定犯在刑法中所占比重日趋增大而刑法传播资源相对有限的情况下,加大对于法定犯罪的具体罪名和条文信息的传播较之自然犯罪而言意义就更为深远,由此可能产生的刑法传播正效果也更为明显。
再次,刑事政策视野中的刑法传播需要对受众人员进行细分。刑法信息的传播者在传播刑法信息时,除了需要考虑刑法传播的途径外,还需要重点考虑根据不同受众群体的特点加以区分,以使刑法传播对不同的受众群体产生的传播效果相对均衡。通过刑法条文规范信息途径传播刑法信息,所传播的信息是条文化的刑法规范,这类信息比较抽象,对于从事相关专业的受众而言,传播效果会较好。而对于非专业的受众群体而言,条文化的刑法规范就不会产生较好的传播效果,此时较为适宜的方式是以针对具体案件的刑事判决、通过刑事司法和刑事执行等途径将刑法信息传播至受众;当然,若能同时附加以相应的条文化的刑法规范信息,取得的效果也许更好。现实生活中,不同的受众群体对刑法信息的解读能力是有所差异的。如果刑法传播者对拥有不同解读能力的受众群体都传播同一深度的刑法信息,必然会造成一种实质上的不公平,即解读能力较强的受众群体真正掌握了刑法信息并按照刑法规范的要求从事日常活动,而解读能力较弱的受众群体却误读了刑法信息从而因为触犯刑法规范而受到惩罚。因此,在传播刑法信息时,刑法传播者应该牢固树立受众意识(胸怀受众、服务受众),特别是要关注社会底层,根据不同受众群体对刑法信息的理解和解读能力,为他们“量身定做”(细化)能够被准确解读的刑法信息并传播给他们。
最后,刑事政策视野中的刑法传播需要多样化的传播途径。当今社会处于信息化的时代,各种传播媒介高度发达,这就使得刑法信息传播的形式也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刑法传播活动属于说服、劝服性的行为,刑法传播者在传播刑法信息时应该认真考虑采取什么样的传播方法与技巧最能“打动”传播对象(受众),以便达到最佳的传播效果。[10]刑法信息的传播者可以采用文字传播、音像传播、网络传播等多种类型的传播形式进行刑法信息的传播活动。具体而言,刑法传播的形式可以包括:法律文件;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等有关机关和组织及其人员的普法宣传;用人单位的宣传;电视;网络;报纸;广播;群发短信宣传;散发各种宣传单和宣传卡片;公益广告宣传等。这些刑法传播的形式有的比较抽象严谨,有的比较具体生动,刑法传播者如果能够根据不同受众群体的喜好,有针对性地采用不同的传播形式进行刑法传播,就可以使受众乐意接受其所传播的刑法信息,从而更好地发挥刑法的教育教化功能和预防犯罪功能,让更多的公众从刑法的为善中受益。
总而言之,刑法信息要想真正地发挥作用,就必须被受众准确地解读和掌握,转化成受众自身的知识和心理能量,进而促使他们按照刑法规范中设定的行为模式行事。[11]为了发挥刑法传播的最大正效果,从而使受众更好地掌握刑法信息、遵守刑法规范,就必须形成、发展多元化的刑法传播系统。根据不同受众群体的不同思维方式和心理状态,对于不同层次的刑法信息,采取最易于被受众接受的传播方法与技巧进行刑法信息的传播活动,而这必然要求多种传播主体的参与。
郑渊洁的童话作品很畅销,其中《皮皮鲁与419宗罪》堪称目前销量最大的“刑法专著”!立足现实,面向儿童读者,郑渊洁用童话的形式来传授刑法的知识,获得了刑法专业人士难以企及的巨大成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一现象值得我们深思。刑法成为童话的题材,并不代表童话的破灭,而仅说明童话回归了人间。刑事立法、司法部门的广大实务工作者和刑法学理论研究工作者不应固守传统甚至陈旧的观念,而应树立刑法传播的现代意识,从最大限度地服务社会的立场出发,将刑法作为传授社会规范的文本或教本,运用一切现代的手段方法,积极寻求实现刑法的教育、预防,特别是积极一般预防功能,从而使尽可能多的人从中受益,而非受害!
[1]赵秉志:《“醉驾入刑”专家谈》,32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2]窦笑:《醉驾入刑后全国查获酒驾20万起》,载《京华时报》,2011-12-08。
[3]倪波、霍丹:《信息传播原理》,23页,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6。
[4][美]施拉姆·波特:《传播学概论》,陈亮等译,41页,北京,新华出版社,1984。
[5][英]杰里米·边沁:《论一般法律》,毛国权译,68~70页,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8。
[6]《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43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7]赵秉志:《“醉驾入刑”专家谈》,187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8]庹继光、李缨:《法律传播导论》,91页,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
[9]牛克、刘玉民:《法制宣传学》,98页,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10]庹继光、李缨:《法律传播导论》,261页,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
[11]同上书,2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