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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法立法的关系02(第3页)

[16]刘根、罗欣:《“宽严相济”:一个被误读的刑事政策》,载《井冈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5)。

[17]张海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解读》,载赵秉志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和谐社会构建》,70页,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18]侯宏林:《刑事政策的价值分析》,103~104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19]卢建平:《刑事政策与刑法关系的应然追求》,载《法学论坛》,2007(5)。

[20]卢建平:《刑事政策与刑法关系的应然追求》,载《法学论坛》,2007(5)。

[21]已有学者提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给司法适用带来的困境,如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多是一些原则而笼统性的规定或者要求,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和指导性。再如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刑事司法必须更加严格和合理地贯彻罪刑法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和正当程序等刑事法治原则,达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运用与刑事司法基本原则(包括法律规范)之间的契合,是摆在法律工作者面前的一道难题。丁寰翔、陈文晖:《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载《前沿》,2010(15)。

[22]付立庆:《“刑法危机”的症结何在——就犯罪圈、刑罚量问题的些许感想》,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5)。

[23]付立庆:《“刑法危机”的症结何在——就犯罪圈、刑罚量问题的些许感想》,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5)。

[24]储槐植:《严而不厉:为刑法修订设计政策思想》,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9(6)。

[25][日]大谷实:《刑事政策学》,黎宏译,83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6]梁根林:《刑事法网:扩张与限缩》,218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27]徐南、高晓医、浦宁:《吸食注射毒品行为非犯罪化探析》,载《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7(2)。

[28]黄京平、陈鹏展:《无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研究》,载《江海学刊》,2006(4)。

[29]梁根林:《刑事政策视野中的安乐死出罪机制》,载《政法论坛》,2003(4)。

[30]窦莹:《公司董事行为非犯罪化的刑法学研究》,载《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4);赵瑛、膝文浩:《论经济犯罪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载《社会科学家》,2003(3)。

[31]王骏、张新奎:《刑法解释论视域下的亲亲相隐出罪路径》,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8(6)。

[32]李银河:《卖**非罪化》,载《人民公安》,2000(18)。

[33]梁根林:《刑罚结构论》,68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34]周东平、薛夷风:《日本〈刑法〉有期徒刑上限的提高及对我国的启示》,载《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

[35]张文、米传勇:《中国死刑政策的过去、现在及未来》,载《法学评论》,2006(2)。

[36]赵秉志:《刑法总论》,535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37]根据《刑法》和1997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计算最短实际服刑刑期。以此种情况为例,详细介绍计算过程,其他情况以此参照,本章不赘。假设一名犯罪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如果该名犯罪人两年缓刑考验期满后,因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15年有期徒刑,此时实际服刑2年;1。5年后减刑(对于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1年6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减刑2年(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2年有期徒刑),此时实际服刑3。5年,剩余刑期11。5年,服刑2年后再减刑(对于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的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年),减刑2年,此时实际服刑5。5年,剩余刑期7。5;服刑2年后再减刑2年,此时实际服刑7。5年,剩余刑期3。5年;服刑2年后,再减刑1。5年,此时实际服刑9。5年,剩余刑期0年,刑满释放。(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该犯罪人判处15年有期徒刑,原判刑期的12为7。5年,加上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2年,正好服刑9。5年)

[38]魏华鹏:《假释监管体系的反思与重构》,载《犯罪研究》,2009(5)。

[39]张亚平:《我国假释制度两极化改革构想》,载《政法论丛》,2009(2)。

[40]社区矫正的研究,最初是作为行刑社会化、监狱行刑改革的相关话题进入学术界视野。1999年陈金鑫在《刑侦研究》(现在更名为《犯罪研究》)上发表的《澳大利亚的行刑社会化》一文对社区矫正有所涉及。

[41]《刑法修正案(一)》的时间为:1999年12月25日;《刑法修正案(二)》的时间为:2001年8月31日;《刑法修正案(三)》的时间为:2001年12月29日;《刑法修正案(四)》的时间为:2002年1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五)》的时间为:2005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六)》的时间为: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七)》的时间为: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八)》的时间为:2011年2月25日;

[42]卢建平、翁小平:《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典化》,载《人民检察》,2010(17)。

[43]赵喜臣:《“严打”整治斗争理论与实践研讨会综述》,载《法学论坛》,2002(4)。

[44]这13个废除死刑的罪名是:(1)走私文物罪;(2)走私贵重金属罪;(3)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5)票据诈骗罪;(6)金融凭证诈骗罪;(7)信用证诈骗罪;(8)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9)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0)盗窃罪;(11)传授犯罪方法罪;(1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13)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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