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规定在不同的层面为地方司法机关开展企业帮教活动提供了政策支持。当然,从时间上看,最高院和最高检两个司法解释的出台时间都晚于鹿城法院开展企业帮教活动,将其作为政策依据似乎颇为牵强,但是从近几年各地出现的各种企业帮教实践来看,地方法院、地方检察院开展的类似活动大都直接源于这两个司法解释的规定。或许可以这样认为,司法解释的出台必然是建立在总结归纳地方相关经验的基础上,但是这些规定的颁布又意味着号召、引导地方司法机关开展并推广类似的实践活动。
2。帮教流程
至于企业帮教活动的操作流程,大体上可以区分为前期工作和正式步骤。
前期工作包括很多,其中最重要的是经办法官必须根据具体的案情,初步判断青少年犯是否符合帮教的条件。如果符合,经办法官会逐一联系帮教基地的企业负责人,仔细询问其是否有意接收。通常,经办法官会依据各基地内已有帮教对象的人数来决定询问意见的顺序,优先考虑帮教经验比较丰富、又没有对象正在帮教的企业。这主要考虑到避免一个基地内同一时间如果帮教对象过多的话,容易相互交叉感染。除此之外,法官有时也会结合青少年犯本人的特长、技能选择帮教基地。例如2000年有一个名牌大学计算机专业的毕业生因盗窃公司计算机设备被判处缓刑,当时的经办法官就结合了对象的兴趣特长,将其安排在温州星际实业公司接受帮教。在帮教期间,这位对象为企业设计出一套非接触式射频考勤卡和相关软件,受到了企业的嘉奖。[30]最后,有可能的话,法院还会尽量考虑青少年犯和其家属的意愿,比如他们更希望去哪些类型的企业里工作,更愿意从事哪一种岗位等。
其他的前期工作还包括:企业负责人会通过旁听庭审、查阅案卷、或与本人交谈等方式来了解青少年犯的基本情况和犯罪事实,然后决定是否接收。这一般是初次合作,企业方面会花些时间精力对青少年犯进行考察了解。如果是老关系,企业负责人往往只听经办法官介绍就可以决定,甚至只要一个电话告知就可。
这些前期工作完成以后,就正式进入企业帮教活动的流程,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签订帮教责任书、制订帮教计划。帮教责任书是由企业、法院、公安机关以及帮教对象的监护人共同签订的。帮教责任书内容包括:帮教单位、被帮教人员的基本情况、案情摘要、帮教单位的权利义务、被帮教人员的权利义务。其中,帮教单位(企业)的权利义务主要指:应当充当监护人作用,负责对帮教对象的全面监控,及时向其他帮教责任人反馈情况,并对帮教对象的表现情况逐月做书面总结备案。被帮教人员的义务主要是严格遵守帮教对象基本守则,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外出必须请假,得到批准后方得离开。权利包括,继续接受帮教的权利、同工同酬的权利、考评合格要求留任企业的权利。
帮教计划主要是由企业和法院根据帮教对象的特点共同制订的。实践中通常采取规范化的做法,按照标准模板再结合对象不同情况予以增补,帮教计划书主要涉及帮教目标和帮教流程、法制道德教育、生产技能培训、专业文化培养等内容。
第二,帮教小组。针对每一个帮教对象,企业都要建立一个帮教小组。小组成员包括:企业主或总经理、企业中党团组织的主管、车间主任和师傅、治安科长、寝室长。一般来说,企业主是名义上的组长,牵头制订帮教计划,总管帮教活动;而实际上是由党团主管负责具体落实各项帮教工作;[31]车间主任和师傅负责传授帮教对象生产技术,负责监督对象认真地完成生产劳动;治安科长负责监管对象的行为及动向,如果对象要外出,必须要先跟治安科长请假,经同意才可以离开厂区;寝室长主要负责帮教生活起居方面的内容,包括生活习惯、人际交往中的态度、方式等。可以说,帮教小组从劳动、生活、行为等多方面对帮教对象进行帮助教育,是保证帮教活动顺利进行的关键所在。如果帮教小组能够发挥良好作用,小组成员间协调良好、配合默契的话,帮教工作就成功大半了。
第三,考察回访。经办法官会定期或不定期到企业考察回访,了解帮教对象在劳动生产中的表现,把握对象认罪悔罪方面的思想动态,同时也对其开展进一步的法制教育。在回访中,根据帮教的进展情况,经办法院与企业会及时修订帮教计划,督促帮教对象每月写书面总结。公安机关也会不定期进行监督,重点考察帮教对象在缓刑考验期间是否能够遵守纪律和法律、法规。
第四,考核。在帮教期满后(帮教期与缓刑考验期等同),公安、法院、企业三方一起对帮教对象进行考核。考核一般在期满后进行,但任何一方发现被帮教对象在帮教期间存在严重违法或违规行为,可以随时向帮教基地领导小组提出考核。考核采取百分制,达到75~84分的为合格;85~94分为良好;95分以上为优秀。考核总分达到75分以上的,被帮教对象可以提出继续留在企业帮教的申请。
考核采取大会评议的方式。帮教对象要先作个人总结,汇报本人在帮教期间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取得的进步和存在的不足;接着,企业和法院方面分别就对象的帮教实施情况进行评价;然后,在对象回避的情况下,帮教领导小组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帮教评价结果;最后,公安机关向对象当面宣读帮教意见书。如果考察通过,意味着缓刑考验期结束,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如果考察不合格,则依据法定程序决定重新执行原判刑罚。
总的来看,企业帮教活动的具体操作流程在形式上与一般的缓刑犯考察过程并无太多差别。二者最主要的不同,或者说企业帮教的新颖之处在于,企业帮教活动中是企业而且是民营企业作为考察缓刑犯的载体,具体实施对象的监管、教育工作,即企业在青少年缓刑犯的考察中起了核心的作用。
(五)社会效果、存在问题及解决
从1999年年底开始到2009年6月止,总共有41名青少年犯到企业帮教基地接受帮教,已经完成帮教的有38人,目前尚在帮教期的还有3人。在开展帮教活动近10年时间里,没有出现一例重新犯罪,也没有一次发生逃离帮教基地的现象,鹿城法院也因为开展这项活动受到最高人民法院、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的高度赞赏,获得“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维护妇女儿童权益贡献奖”、“集体一等功”等荣誉称号。中央政法委、中国法官协会曾专门在全国推介企业参与帮教的做法。[32]
1。社会效果
企业帮教活动现在正处于一个平稳发展的阶段,从社会各界的反映来看,企业帮教活动取得的认同感和支持度在不断地上升,尤其是近几年,每年都有多家省内外法院到鹿城法院少年庭考察、学习,相互交流工作经验。据经办人翁法官讲,“每年都要接待好几批人员,前不久湖州法院刚来过,开座谈会、去帮教基地考察、还拿了一大堆资料。”另外,现在有开展企业帮教活动的地区也不少,而且除法院以外,还有其他一些司法机关开展类似的工作,例如,一些地方检察院就将企业参与帮教作为酌定不起诉的考察方式之一。[33]本书认为,企业帮教活动之所以能在近期迅速地普及,在某种程度上是因为这项活动日益取得明显的社会效果。
首先,对企业来说,帮教活动提供了一个回报社会的平台。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理念的更新,越来越多的企业主逐步意识到企业与社会是一个共生的状态,现代企业要做大做强离不开社会环境的优化。[34]所以现在,不但已经加入基地的企业“越做越有味道”,还有多家企业主动要求加入帮教基地行列。温州亨美服饰有限公司总经理叶苏媚说,既然国家都给少年犯挽救、改造的机会,把他放在我这里,也是给我为社会作无偿服务的机会,我很愿意尝试。“帮教第一厂”温州星际实业公司董事长陈时升说,感谢法院给我们企业提供了回报社会的一个新颖的平台。[35]这些言语均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民营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在不断地增强,同时也体现出企业帮教制度逐步取得了民营企业广泛的认同和支持。企业参与帮教活动,贡献一方力量正是为了更好地营造一个平安稳定的社会大环境,从而在根本上促进自身的生存和发展。
其次,对司法机关来说,企业参与帮教的意义更是非同寻常。如果说,1999年年底吸收企业参与到缓刑犯的监管活动中,只是鹿城法院某个法官的灵机一动,只是一项工作创新,那么,经过10多年的实践这项活动已经成为整个少年庭坚定不移的选择,得到了法院系统的大力支持。因为,在企业设立帮教基地意味着为缺乏监护条件的异地籍青少年犯创造帮教和监护的条件,消除了因监护帮教条件不均等而出现的同罪异罚之困境,从而实质上扩大了缓刑的适用。经验丰富的法官都非常清楚,适用缓刑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传统刑事处罚带来的“标签性”后果,有利于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同时也有效避免了短期监禁刑所带来的交叉感染的危险,有利于犯罪人改过自新,避免重新犯罪。此外,对于长期承担缓刑考验期监管职责的公安机关来说,企业帮教制度能部分缓解公安机关因职责庞杂、警力匮乏出现的无法有效监管缓刑犯的难堪局面,分担公安机关的重负,因此,也受到公安部门的诸多好评。
2。存在的问题
企业参与到青少年缓刑犯的监管帮教活动,从某种层面上意味着国家借助社会资源共同应对犯罪的一次成功尝试,其实践价值和理论意义都非常深远。然而,稍加关注便不难发现,虽然10年来鹿城法院企业帮教基地的数量在不断增加,参与帮教企业的综合实力也十分雄厚,但是,接受企业帮教的犯罪人总数却非常少。从1999年12月到2009年6月,总共只有41名对象接受企业帮教,平均每年只有4人,在某些年份,如2006年、2008年,都只有1名对象。可以看出,企业帮教活动的适用率相当低下,并没有呈现出预想中的快速发展势头。
对此,撰稿人十分困惑并多次与相关人员讨论,发现原因在于,企业帮教活动适用的对象范围十分狭窄。鹿城法院将对象局限在被判缓刑的异地籍青少年犯,而符合条件的对象人数本来就非常少。此外,企业帮教活动的开展并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这也进一步限制了活动的推广。由于法律依据不明确,法院领导抱着十分审慎的态度,特别是当法院主管领导出现人员变动时,该项工作的开展就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具体来说,第1例企业帮教活动的对象是一个湖南籍未满17周岁少年,该犯来温打工却一直没有拿到报酬,于是偷拿了老板3120元钱,构成了盗窃罪。本着对青少年犯“教育、感化、挽救”的精神,经办法官依照国家对违法犯罪青少年开展社会帮教活动的传统,[36]结合温州地区民营企业资源丰富的特点,于1999年年底创设了第一个企业帮教基地——温州星际实业公司。这种借助企业力量给异地籍青少年犯创造帮教监护条件的做法有利于扩大缓刑的适用,从而实现平等适用刑罚、保护青少年犯基本人权的目的。
由于帮教对象范围被严格限制,因此虽然企业帮教活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但适用人数的稀少,在某种程度上致使这项活动往往被当作鹿城法院的“一块对外宣传的招牌”,而不是大力开展的日常性工作,甚至有时感觉像“一块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而对企业而言,参与帮教活动往往只是一个公益活动,是一个能够与地方政府保持良好关系的公益活动。但是,如果帮教活动仅仅作为企业的公益行为,那么,则意味着这项工作只能是企业一个微不足道的副业,也使企业帮教活动变成了一个应景的摆设,从而限制了企业帮教活动的发展。有鉴于此,如果不能解决企业帮教活动适用率低下的问题,很可能意味着企业帮教这种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价值的活动会逐渐丧失活力,甚至消失不见。这不能不说是件非常遗憾的事情。因为撰稿人认为,企业参与帮教绝非是一个简单的宣传手段或者是一个摆设,其背后蕴含着深刻的理论依据和现实意义。
为了解决企业帮教适用范围太窄的问题,本书认为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考虑。
首先,应当将企业帮教纳入到社区矫正范畴,由司法部门主导,这样有助于理顺多方关系。虽然从具体的操作细节上看,鹿城法院推行企业帮教与正在开展的社区矫正实践有所不同,例如,社区矫正主要是以社区为平台,企业帮教是以企业为载体;社区矫正适用于“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类犯罪分子”,而企业帮教主要适用于被判处缓刑的异地籍青少年犯,偶有假释的青少年犯。但实质上二者存在很大的共同性,比如说,企业帮教和社区矫正都属于国家借助社会力量矫正被判处机构外处遇的犯罪人,都代表着社会力量介入到刑事领域。此外,我国目前有关社区矫正的立法相对滞后,总体上看,国家仅仅根据一个《通知》和一个《暂行办法》,再加上一些散见于现行法律、法规中的若干条款,构建了当前的社区矫正制度,在这种大背景下,探索性无疑成为现阶段社区矫正制度建设中较为显著的特点。在实践探索过程中,一些现代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和相关方法正被部分地方政府积极采用,例如上海市在试点中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措施,既解决了社区矫正工作力量、人员素质、社会参与、经费保障等问题;也为提高社区矫正质量、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了保障,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就业压力。[39]此类“一举多得”的模式应当成为社区矫正制度创新的重点和发展方向。从这一角度来看,企业帮教可以视为社区矫正工作的一种创新方式,以便于进一步地推广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