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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合作形式(第1页)

新的合作形式

合作本身不会创造复杂的认知技能——认知简单的社会性昆虫有很复杂的合作,新大陆猴、狨猴、绢毛猴合作养育婴儿、分享食物,但是它们的认知并不太复杂。从认知的角度说,人类的情况很独特,人类和其他类人猿的共同祖先因为要竞争,已经演化出高度复杂的社会认知和社会操纵技能(以及在工具使用的情境中,因为需要操纵因果性而产生的高度复杂的物理认知技能)——就像第二章所论述的。

那么,利用个体意图性,为了竞争而产生的这些复杂加工的元素——能够理解他人的特定目标和感知觉会导致特定的行动,在这个过程中人类进化了,甚至产生了更加复杂的联合意图性,它涉及联合目标以及联合注意,有助于社会性协调。而且社会协调对认知和思维提出了独特的挑战。尽管博弈理论(如囚徒困境)中,参与者的目标和偏好多数时候有冲突,因而产生了社会困境,然而即便是在人们的目标和偏好基本一致的时候,协作依然困难不小。这些情况下的挑战不是解决冲突,而是或许要通过思维来找到一个方法,以协调社会伙伴达成共同的目标。

合作性轮替

黑猩猩和其他类人猿生活在高度竞争性的社会中,个体要整日与他者竞争有价值的资源,而且就像前文讲过的,这会深刻塑造他们的认知。然而黑猩猩和其他类人猿也会经常投入一些重要的需要合作的活动中。比如,黑猩猩会以小群体为单位一起迁徙并觅食,群体内发生冲突时会互相支援,雄性在与外来者发生冲突时也会群起防御(Muller&Mitani,2005)。这种一起迁徙、战斗、保卫的群体行为在其他哺乳类中也十分常见。

为了阐明黑猩猩的合作与人类合作的差异,让我们先看看觅食。显然,这是所有类人猿的一种重要行为。黑猩猩群体中发生的典型场景是,一小群黑猩猩来到了一棵果树前。每只黑猩猩独自爬上去,找好位置独自摘得食物,自己抓取一个或几个食物,然后与其他黑猩猩间隔几米开始吃。在一个近期的研究中,当黑猩猩可以选择合作或独自获取食物的时候,它们更愿意独自获取食物(Bullial。,2011a)。在另一个近期实验中,当被试可以选择和一个群体内成员一起进食或者独自进食的时候,黑猩猩和倭黑猩猩都更愿意独自进食(Bullial。,2013)。如果发生了任何与食物有关的冲突,支配性个体(最终取决于战斗能力)会获得胜利。一般来说,通过个体争夺和支配性竞争来获取食物,实际上是所有四种类人猿的觅食方式。

这种常见模式也有例外,主要在某些黑猩猩群体集体猎捕猴子的时候被系统地观察到过(Boesch&Boesch,1989;;Mitani,2002)。典型的情境是一小群雄性黑猩猩包围并猎捕一只与群体走失的红疣猴。通常,一只黑猩猩会先开始追逐,其他黑猩猩堵截在猴子可能逃跑的路径以及空地上。有一只黑猩猩会具体实施抓捕猴子的工作,最后它会得到最多最好的肉。但它无法完全占有全部战利品,因此,所有的参与者(很多旁观者)通常都会得到一点肉,这取决于它们的支配性,以及会以多强烈的姿态请求及威胁猎捕者(Gilby,2006)。

在黑猩猩群体捕猎中涉及的社会和认知过程可能是很复杂的,但是它们也可以相当简单。“复杂化”的解读是把它们看成像人类一样,即认为黑猩猩有一起猎捕猴子的共同目标,在其中它们各自协调配合以达成目标(Boesch,2005)。不过从我们的观点来说,“简洁”的解释更有可能(Tomaselloetal。,2005)。在这种解释中,每个个体都试图依靠自己抓到猴子(这样可以得到的肉最多),但是它们会考虑其他黑猩猩的行为,也许还有意图,因为这些会影响捕猎的最终结果。说得更复杂一些,个体宁愿其他黑猩猩抓到猴子(这样它们还能通过乞求和捣乱而分到一点肉)也不愿意猴子跑掉(这样它们就没肉吃了)。从这个观点来说,群体捕猎中黑猩猩在实现猎捕猴子这个个体目标的过程中,产生了某种联合行动[图梅勒(Tuomela)在2007年将其称为“以‘我’模式形成的群体行为”]。一般来说,没有清晰的证据表明黑猩猩群体捕猎猴子与其他哺乳类(如狮子和狼)在群体猎捕中的认知过程是不一样的。

完全相反的是,人类觅食是以深度合作为基础的。现代捕食社会中,个体通过直接交换,或通过中间商将食物拿去中心区域分享,大多数日常用品都与他人合作生产出来(Hill&Hurtado,1996;Hill,2002;Alward,2012)[1]。人类在很多其他领域的活动中也会合作,类人猿则没有。托马塞洛(Tomasello,2011)系统了比较类人猿和人类捕食社会的结构之后总结道,在每一个类人猿主要以个人主义行动的领域中,人类都主要以合作来行动。比如说,人类会合作养育婴儿,所有成年人都会支持养育婴儿[称为合作养育(cooperativebreeding)](Hrdy,2009),类人猿不会。人类会参与合作交流,只要他们觉得这个信息对接受者来说是有用的,他们就会互通信息,但类人猿不会。人类会主动互相教授有用的东西,这也是为了接受者的利益,类人猿也不会这么做。人类会对与集体有关的食物进行集体决策,类人猿不会。人类会创造并维持所有类型的正式社会结构,如社会规范和制度甚至是习俗化语言(使用约定俗成的表达方式),类人猿不会。所有这些活动中,合作就是人类社会独有而其他类人猿没有的一种典型的社会特征[2]。

人类在演化中,确切来说是何时和如何发生了这种合作的,并不是当前讨论的关键。但不管怎样这是个有价值的问题,托马塞洛等人(Tomaselloetal。,2012)假定初始、预备的一步发生在智人(Homo)出现后不久,大概在200万年前。在这个时期,地栖的猴类发生了重大的拓展,如狒狒,它们在获得常规水果和其他植物方面胜过了人类。人类需要一种新型的捕食小生境(niche)。一个可能的方法是吃肉,这可能需要个体合作去吓唬野兽,以便可以赢得最初的杀戮。不过在某个节点上,人类开始更加主动合作去进行大型猎捕活动,以及收集种植的食物。在典型的猎捕牡鹿的互惠情境里,双方都可以从合作中获得益处——只要他们可以管理并协调各自的努力。这就是我们想象中的具有合作性的生物,而且最为清晰的是,我们应当聚焦于40万年以前尼安德特人和现代人的共同祖先——最神秘的海德堡人,这种合作在他们当中发展到了最高点。古人类学证据表明,这是第一个能够系统性地进行大型合作打猎的智人种,他们使用的武器很明显不可能由单个个体成功使用,他们有时会将猎物带回家庭基地(Stial。,2009)。这个时期也是大脑容量和人口数量飞速发展的时期(Gowlettetal。,2012)。我们可能假定,这些合作捕食者生活在或松或紧的团队中,由一群潜在的合作者构成。

比出现时间更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出现。在托马塞洛等人(Tomaselloetal。,2012)的假设中,义务性的合作捕猎成了早期人类演化上稳定的策略,这里有两个互相影响的原因:彼此依赖及社会选择。首先最根本的原因是人类开始了一种新的生活方式,在其中个体不可能独自获得日用所需,必须要在捕猎活动中和他人相互依赖——这意味着个体需要发展出技能和动机去合作捕猎,不然就饿死了。因此,人类有了直接和迫切的选择压力,其竞争砝码是加入合作活动(联合注意)的技能和动机。第二个原因是这种相互依存的自然结果,个体开始对他人做出评估判断,评价他人是否是潜在的合作伙伴:他们开始进行社会选择,因为选一个不中用的搭档就意味着无法得到很多食物。骗子和迟钝的人都要被剔除,横行霸道者失去欺负人的动机。重要的是,现在这种情况意味着早期人类既要考虑如何评估别人,又要在意别人如何评价自己,是否能够成为有能力的潜在合作伙伴(在意自我形象),其他类人猿则没有这种忧虑。

早期人类面对的情境也许可以由博弈论中总结出来的牡鹿捕猎场景来进行最佳建模(Skyrms,2004)。两个个体可以很轻易地接近低回报的“野兔”(如低卡路里植物),然而,此时在地平线上出现了一只高回报但是较难猎捕的“牡鹿”(如大型捕猎),只有在两个个体都放弃野兔并且都进行合作的前提下,他们才有可能得到牡鹿。因为合作符合两个人的利益,所以他们的动机一致了。因此,这种困境纯粹是认知性的:合作是必需的,我要拿我的野兔去冒险,我只会在你也愿意去猎捕牡鹿的时候才会这么做。但是你也仅仅会在我愿意去猎捕牡鹿的时候才会去冒险。我们如何协调这种潜在的僵局?有一些很简单的认知策略可以帮助人们脱离困境(Bullial。,2011b,黑猩猩使用的领导-追随者策略),不过如果这样的话,他们中总会有一个人承担不成比例的风险,所以他们在某些情境下是不稳定的。比如,如果只有很少的野兔,因此每一只都价值极高,那么捕猎牡鹿就很少能够成功了。故而花费收益分析要求每个人在放弃自己的野兔前,得确保他们的搭档也将会猎捕牡鹿。在谢林(Sg,1960)和路易斯(Lewis,1969)最初的分析中,以这种方式进行的合作需要某种共同知识或者递归式的读心:要是我去,我就需要预期到你会预期到我预期你……谢林和路易斯认为,这个过程尽管非同凡响,但还不至于令人困惑。后来的评论者认为这个分析有问题,他们指出两个人之间无限的想来想去猜测另一个人的想法,这种事情不会真的发生,要不然就不会有任何结论了。克拉克(Clark,1996)提出,如果以更实际的情况来说,人类仅仅会辨识出伙伴们的“共同基础”(如我们都知道我们都想要一起去猎捕牡鹿)。这已经足够让伙伴们对于共同目标做出共同决定了。托马塞洛(Tomasello,2008)认为像共同基础这样的东西是人们实际应对的方式,不过当发生不安时,他们总会用推理解释说“他以为我以为他以为……”(比较典型的是只递归几次),这表明了其背后的递归结构。因此,现在的情况是,人类个体会协调适应自己和他人共享的共同基础,这并不总包括递归式的读心,不过,如果需要的话,他们可能会以递归的方式将当前的共同目标分解几次,好澄清一下他认为我认为他现在怎么想。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可能都会想象,一个能将自己和他人的共同基础进行协调的人,一个能进行一定程度的递归式读心的人,在决定何时留着兔子、何时和他人一起去猎捕更具回报性的牡鹿的时候,有着巨大的策略性决定优势。那些会发展出更复杂的合作交流形式的人,可能会有着更大的优势。这样的话,我们人类独特思维的自然历史的第一步,就是联合意图性的认知机制,它演化出来协调人类最早的、本物种独有的、小尺度的合作形式,并且后来发展出合作交流。

联合目标和个体角色

下面我们将更详细描述联合目标的形成(见Bratman,1992)。为了让你和我能形成一个联合目标(或者联合意图)来共同猎捕一只牡鹿,(1)我必须有与你共同抓捕牡鹿的目标;(2)你必须有和我一起猎捕牡鹿的目标,而且关键的是(3)我们必须有共同的认识,或者共同基础,让我们都知道对方的目标。

在这里重要的是,我们每个人的目标不仅仅是去抓住牡鹿,而是要和另外一个人一起抓住它。如果我们每个人都想要独自抓住牡鹿的话(即便这是共同知识)(Searle,1995),只会形成两个个体平行捕猎,而不是联合。另外一件重要的事情是,我们对于自己和对方的目标都有共同知识,那就是,我们各自的目标都是我们共同概念化的现实的一部分。我们每个人都想要和另一个人一起猎捕牡鹿,不过如果我们中有人不知道情况是如此,我们很可能就无法成功地协调(对于所有路易斯和谢林列出的原因中,这一条是最重要的)。因此,联合意图性的产生需要两个条件,一是我们每个人的目标或意图的行动内容,即我们要一起行动;二是我们的共同认识,或共同基础,即我们都知道我们两个都想要这个。

在14~18个月大的时候幼儿会开始以某些方式与他人进行含有某种形式联合目标的互动,那个时候他们基本还不会说话。因此沃内肯等人(Warneken,2006,2007)让这么大的孩子和成年人一起参与联合活动,比如说,两个人共同操作一个设备以获得一个玩具。之后,成年人毫无原因地停止游戏。幼儿对此很不高兴,会做各种尝试让搭档重新回到游戏中[如果搭档有很好的理由停下来,幼儿就不会这么做,比如说,如果搭档不得不注意另外一件事情(Waral。,2012)]。有趣的是,如果同样的情形发生在人类养大的黑猩猩身上,它们就只会忽略不合作的搭档,并自己尝试找到独立达成目标的方法。当然尽管幼儿会尝试重新吸引成人的注意,但这并不一定表明他们像成人一样,与搭档拥有基于共同基础的联合目标,但这至少反映了他们的期望:必须排除障碍,我的搭档在这个联合活动中给出了足够的承诺,他会在停止之后重返活动——很明显,在类似活动中,黑猩猩没有这种期望。

当幼儿3岁的时候,他们会展现出更加确凿的关于联合目标的证据,因为他们自己会在分心和受到**时依然表现出对于联合活动的承诺。比如说,哈曼等人(Hamann,2012)让3岁的孩子两两搭档一起工作,去取一个放在阶梯顶端的奖品。不过,其中一个孩子在途中就可以得到奖品。然而,当这样的情况出现时,幸运的孩子会推迟享用自己的奖品,会等到另一个人拿到她的奖品后再享用(也就是说,他们会在一个与他们单独行动类似、没有合作的情境中帮助搭档)。对于搭档的这种承诺表明,孩子在一开始就构建了一个联合目标,“我们”要一起获得奖品,他们为了达到这个联合目标会做任何调整。要再次强调的是,类人猿不会这么做。在一个类似的以黑猩猩为被试的实验中,格林伯格等人(Greenberg,2010)找不到任何类似人类承诺的迹象,即一定要遵循联合行动直到双方搭档都得到了奖品[哈曼等人(Hamaal。,2011)发现在合作活动的末尾,3岁的儿童也会承诺在参与者中平分奖品,但黑猩猩不会]。

重要的是,这个年龄的儿童一旦意识到,他们与合作者都需要依赖彼此才能够达到目标(我们是互相依赖的),他们都会觉得自己对对方有义务(Gilbert,1989,1990)。因此,有研究者(Grafeal。,2009)让学龄前儿童明确同意去和一名成人玩游戏,之后另一个成人试图**他们,让他们参加一个更加有趣的游戏。尽管多数的两岁儿童会直接去玩新游戏,但从3岁起,儿童在离开前就会停顿一下,并会“请假”,不论是口头通知,还是以行动通知(将他们一起使用的工具递给成年人)。儿童似乎意识到联合目标包括联合承诺,打破承诺需要某种告知甚至是道歉。这种实验没有在黑猩猩身上做过,但是目前没有任何已发表的研究表明有任何一只黑猩猩在打破一个共同承诺离开前,会告知伙伴或者对它表示抱歉。

除了联合目标以外,联合活动也要求劳动分工和个体角色。布拉特曼(Bratman,1992)特别指出,在联合合作活动中,个体必须一起“啮合”他们的亚计划以朝向联合目标,甚至在必要的时候互相帮忙完成个体角色。在之前引述的哈曼等人(Hamaal。,2012)的研究中,幼儿在需要的时候会停下来帮助他们的搭档。这表明,伙伴们会互相照顾,完成各自的子目标,也许甚至会去关照伙伴对自己的照顾,或者反过来。实际上,其他研究发现,幼儿在合作中学习到关于伙伴角色的新内容,但黑猩猩不会。比如说,卡彭特等人(tetal。,2005)发现,幼儿在合作中扮演了一种角色之后,他们可以快速转换到另一种角色,但是黑猩猩做不到(Tomasello&ter,2005)。最重要的是,弗莱彻等人(Fletcheretal。,2012)发现,如果3岁的孩子在某项第一次参与的合作中扮演了角色A的话,比起他们完全没有参加过合作的情形来说,他们对于如何扮演角色B要了解得更多,但是黑猩猩做不到这一点。

幼儿因此开始理解,在多数情况下,合作活动中的个体之间可以变换角色,这暗示了儿童具有“全局视野”(bird’seyeview),可以在同一个表征形式中概念化合作中的不同角色(包括他们自己扮演的角色)(Hobson,2004)。这一物种独有的理解可能支持了一种对于自我-他人等价性尤为深刻的尊重,因为个体会去想象不同的主体行动者同时投入同一项合作活动,同时做出类似或者互补的行为。正如在我们对于类人猿思维的讨论中所提出的,理解自我-他人等价性是使思维拥有各种组合灵活性的关键成分[这也为完全理解包含自我、他人以及所有可能参与主体具有的“主体行动者中立性”(agey)做好了准备,这是文化规范和制度以及更广泛意义上“客观性”的关键特性,我们将会在第四章中进行讨论]。

学前期儿童不是我们在这里描述的早期人类的良好范本,因为他们是现代人,他们从一出生就浸染在文化和语言之中。但从他们出生的最初几天以后开始,直到第三个生日,他们就可以和其他人在一起完成具有物种独特结构的联合活动,很明显这并不依赖文化习俗或者语言。这些幼儿为了联合目标而合作,承诺投入其中,直到每个人都得到了奖赏,并期待他人也同样承诺投入到联合目标之中,将合作产生的共同奖品平均分配,当打破承诺的时候会请假,他们理解自己和搭档在联合活动中的角色,甚至在需要的时候能帮助搭档完成其角色任务。在高度类似的环境中测试时,人类的灵长类近亲——类人猿——无法展现出以上任何一种以联合意图性为基础进行合作活动的能力。重要的是,幼儿也似乎拥有物种独有的合作动机,正如最近一个实验表明的那样,在这个实验中,儿童和黑猩猩需要在与他人合作拉动一定数量的食物,和独自拉动同样数量的食物之间进行选择。儿童多数愿意选择合作,但是黑猩猩不管有没有合作的机会都会去食物最多的地方(Rekersetal。,2011;Bullial。,2011a)。

现在的主要观点是,早期人类似乎创造了一种新的认知模型。合作完成联合目标创造了一种新的社会参与的形式,“我们”猎捕羚羊时的联合意图性,每个伙伴扮演他自己在相互依赖中的角色。这种双层次同时具有分享性和个体性的结构——有联合目标但每个人有自己的角色——是一种人类独有的“第二人”联合参与的形式,需要物种独特的认知技能和动机倾向。当然,在人类认知的不同方面,也有不少可能的、令人惊异的其他成果,不过那些超出了我们在这里主要关心的话题(见专栏1)。

专栏1理性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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