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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俗化交流的出现(第2页)

但是现在,现代人类在交流中会明确他们的交流动机。因此,很多语言都有不同结构的言语行为,如请求类和信息类(断言类)。思维和语言的哲学家认为,同一事实内容可以用不同的结构表达出来,以表示不同的交流目的,这很重要。比如,“Sheisgoingtothelake。”(她要去湖边。)、“Isshegoingtothelake?”(她是要去湖边吗?)、“Gotothelake!”(去湖边吧!)、“Oh,thatshecouldgotothelake。”(哦,她可能去湖边了。)等。这些独立于命题内容的言外之意,使得命题内容成了一种准独立的、类事实的实体,并在特定表达方式中没有特定实例(e。g。,Searle,2001)。因为言语行为的功能以一种习俗化的方式被表达出来,故而不论是在单个的语言项目还是作为整体的结构中,交流动机和命题内容都被习俗化为相同的单词和结构的表征形式。在这个全新的交流中,交流者的动机自身就被涉及其中且被习俗化了。理解语言是如何发挥作用时,根据维特根斯坦(Wittgenstein,1955)的观察,最难的就是理解以单词和结构中相同的基本方式表达了不同的内容:“当然,使我们感到困惑的是,我们可以听到每个单词,却不理解其内涵。”

除此之外,交流者还会采用不同的语言手段以表明其对话语中一些命题内容的情态或认识态度。因此,交流者可能会情态上认为“Shemustgotothelake。”(她必须去湖边。),或者“Shegotothelake。”(她可以去湖边。),或者认识上认为“Ibelievesheisgoingtothelake。”(我认为她将要去湖边。),或“Idoubtsheisgoingtothelake。”(我怀疑她将要去湖边。)另外,这种情态和认识态度的习俗化是经由说话时伴随的面部表情和韵律而演化来的。例如,不确定性、吃惊或愤慨。但之后这些变得习俗化了[8]。因而,现在交流者在表达某一命题内容时,会嵌入一些情态-认识态度(Givón,1995),这就使得这些表述成了一种半独立的心理实体。在这种情况下,其不仅独立于说话者的动机,也独立于说话者的感受或想法。这些内容和态度上的区别,也是一些永恒的、客观的、命题结构事实的基础,这类事实独立于任何人对其的感受或想法。

如果我们将所有这些区别结合起来,也就是那些交流者所主动控制的,我们就有了习俗语言表达的基本结构:句式与内容的区别(fortdistin),包括态度与内容的区别(attitude-tdistin)、主题与焦点(topic-focus)[主语-谓语(subject-predicate)]的区别,如图4-1所示。

图4-1习俗语言表达的基本结构

总之,我们可以说语言结构习俗化和自动化的话语片段,将人类的经验组织成了各种各样的抽象模式,就像个体在交流中为他人概念化事物那样。语法结构包括抽象角色,如行动者、接收者、地点,也包括将这些角色标注的二阶符号,如格标记、同位语或对比语序。将无限的语言项目放到这些角色中的可能性,就是创造性的概念组合的主要来源(Clark,1996)。特定结构中的主题-焦点(主语-谓语)组合有助于从某一角色或其他角色的视角来概念化某一场景。而对于讲话者的动机,连同其中的情态或认识态度有助于区分类事实的命题内容对客体世界中那类永恒的、客观的事实,而这是独立于任何人的感受或想法的。这是相比于其他物种,人类语言交流所有独特的方面(见专栏3)。

专栏3类人猿的“语言”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有很多类人猿由人类抚养,并被教导了一些类似于人类的交流形式。结果,它们可以做些很有意思的事情,但哪些方面像人一样,哪些没有,尚不明确。就语言结构来说,类人猿无疑可以组合它们的手势,有时甚至是很有创造性的,但似乎它们并没有什么像人类语言那样的结构,即使它们已经很好地掌握了图式化的知觉内容。为什么是这样呢?为了回答这一问题,这里有一些他们产生的表述类型,既包含一些手势,也包含一些人类所提供的视觉符号:

Biteball—wantingtodothis(咬球:表示想要这个)

Gumhurry—wantingtohavesome(快速咀嚼:表示还要)

&—wantingto(停止吃:表示要)

You(point)chaseme(piffromother((指)你追赶(指)我:表示请求)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这些都是请求。事实上,系统研究发现,在这些个体所产生的交流动作中,超过95%的都是一些命令式的,其余5%是疑问式的(GreenfieldandSavage-Rumbaugh,1990,1991;Rivas,2005)。这是因为无论人们如何训练类人猿,它们都不会获得简单告知他人或者与他人分享这一动机(Tomasello,2008)。在严格的命令式交流中,完全不需要人类语言交流的复杂性发挥什么功能(典型来说,没有主语,没有时态等)。

而且,这些个体产生的许多交流动作是十分复杂的,是有一种事件——参与结构的,反映了个体参与某一情境,并涉及其中的关系或动作。但除了这种复杂性之外,却没有人类语言交流中的关键成分。基本上,就是不具有人类语法中那些表述知识、期望和观点的结构。除了时间、参与者和地点外,会说话的类人猿已经学会了使用反映自己意愿的词(比如,他们会使用“hurry”这一词来表示他们想立刻就要)。但是他们不具有那些能够使接收者理解的句法,即合作动机中的关键部分。例如:

·它们不会为听众做指示动作,以帮助其找到指示物,也就是说,它们不会用带冠词、形容词的名词短语,来说明哪个球或者芝士是它们想要的。它们也不会使用任何时态来说明它们试图指代的事件是何时发生的。

·它们不会使用二级符号,如格标记或词序来标示语义角色,并且在语境中说明谁对谁做了什么。交流者并不需要这样的信息,这类信息是为听众所提供的,以确保它们可以明白在一个较大的情境中,每个参与者所扮演的角色。

·它们并没有任何结构来为听众说明新—旧这类对比信息。比如,如果你坚定地说比尔打碎了窗户,我可能会用一个分裂的结构来纠正你,说“不,是弗雷德(Fred)打破了窗户。”类人猿是没有这类语法结构的。

·它们并不会根据视角来选择相应的语法结构。例如,我可能会用两种表述来形容同一事件——“我打碎了花瓶”或者“花瓶碎了”,那么我会根据听众的知识、期望和我的交流意图来选择相应的表述。而类人猿并没有学会这种有选择的表述。

·它们不会在说话中指明其交流动机或者其认识态度、情态等。因为它们通常使用祈使句,为什么要指明交流动机呢?

关键的理论点在于,人类的语言结构不仅有语序的问题,还能根据接收者的知识、期望、观点等调整其语法结构。即使是很简单的语法结构,如动词短语,也会根据接收者的知识、期望和观点等进行相应的调整。人类还会在表述中,习俗化地使用一些表述来表明其动机、认识态度和情态。这些都是语法的语用层面,也正是人类的独特所在。

谈话和反思性思维

一旦我们有言语交流,我们就有了谈话。谈话中经常发生的是,接收者不理解对话,请求说得更清楚之类的。沟通者在接下来的对话中会尽可能明显地提供所需要的信息。人类思维的关键点是,以传统语言格式阐释知觉内容并使得这一内容很容易自我反省。也就是说,再次调用米德(Mead,1934;Karmiloff-Smith,1992)的分析,人类交流的合作本质意味着,交流者如果作为接收者,可以感知和理解其自身的交流动作,这就使得他可以从外部视角思考自己的思维(Bermudez,2003)。尽管早期人类的指示和打手势使得他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思其思维,但对于用习俗言语交流的现代人类来说,其思维有很多新的表达形式。而且,自我监控过程不仅可以从接收者的视角,还可以从所有使用者的规范视角来进行。以下是三个特别重要的例子。

首先,在信息交流中,需要理解的一个重要成分是交流者的意图状态。例如,假设我们正在打猎回去的路上,我看见了羚羊在第二个水坑(wateringhole)里喝水,据此推测第一个水坑现在是干的(因为最近天气干燥)。此时你告诉我你向着第一个水坑走过去,但由于我也不能肯定所以不想直接告诉你“那里并没有水”。在这样的情境中,第一个不确定性的标记是一些无意识的面部表情(见上文)。但人类约定俗成的表达疑惑的方式,是说“那里可能没有水”或“我觉得那里没有水”之类的话。有趣的是,说英语和德语的儿童首先使用的关于想法的词汇,并不是用于表明一种特定的心理过程,而是使用“可能”(maybe)之类的词汇表达自己的不确定性(因此,“我觉得那里没有水”的意思是那里可能没有水)(Diessel&Tomasello,2001)。在这之后,他们才会外显地推理第三人的心理状态。因此,有假设认为,是谈话的需求使得人们开始外显地探讨心理状态,这种探讨最初并不全面,只针对他们自己对命题内容的认知态度。随后,他们才能够推理每个人的心理状态,包括他人的和自己的,并以同样的方式与他人交流这些心理状态。一旦人类能够外显地推理意图状态,他们就能够以全新的方式思考。

其次,被提及的认知过程是交流者的逻辑推理过程。其中包括使用“和”“或”、各种否定词(如“不”)以及暗示(如果……那么……)进行表达。例如,在与他人的争论中,为了应对来自接收者的压力,说话者需要使用以上这些表达方式,让自己的推理过程更为明晰。因此,与一般讨论中的交流压力类似,争论中的“逻辑压力”会让争论者将程序化和非具象化逻辑运算用外显的语言表达出来。我们可以想象其中第一个手势象形化的步骤是什么。例如,在一些手势语(pantomiming)中表达“或”这个词,会通过给予他人这个客体(用一只手给出),或那个客体(用另一只手给出)。又例如,在日常社会交流中使用“如果……那么……”这个手势语通常表达的是威胁和警示(如果X……那么Y……)。在语言传统中,这些逻辑算子的符号化,让它们更加抽象有力,而更容易进行自我监控和自我反思。

最后,说话者通常会外显化一些前提假设和或共同基础,来帮助接收者理解。例如,假设我们共同觅食蜂蜜,这是在文化共同基础下我们都非常熟悉的文化实践。在这个活动中,我们共享了一些知识来指导活动的进行——我们应该去哪些蜂巢寻找蜂蜜,应该搜索多高的树,需要使用哪些工具,使用什么容器进行运输等。因此,如果你走开并开始把树叶编织到一起,我会耐心地等待,因为我们都知道树叶是用于运输的容器。但是,这一知识暗含于我们的共同基础中。而早期人类则会向合作者指出树叶的作用,将这一知识外显地表达出来。我作为一名现代人类,通过一些交流的方式,让你注意到有叶子出现:“看,那里有一些很好的树叶。”这以一种更为直接的方式吸引你的注意,但依然存在被误解的可能(好在什么地方?)。所以,也许你会看向树叶,但一无所得。如果我假设你没有理解我的意思,我会说“这是菩提树的叶子”或者“我们需要一个容器”又或者“我们需要菩提树的叶子来做一个容器”等。我直接告诉你让你注意树叶的原因(我错误地认为你可以从我们的文化共同基础中推测出来),明确自己关于交流的思维过程。这一过程同样能够让我反思自己的思维以及它们之间的联系,在它们只是内隐的共同基础时我不会这么做。

因此,在现代人类中,意图、逻辑运算和共同基础假设等都能够通过一套相对抽象和规范的共同语言习俗外显地表达出来。由于语言习俗及其规范性,新的反馈过程不只出现在类人猿做出决策时监控自己不确定性的过程中,也不只出现在早期人类监控接收者理解的过程中,同样也出现在一个“客观地”规范性思考的交流者,评价自己语言概念的过程中,像评价其他“客观地”规范性思考的交流者一样。结果是,现代人类不仅可以进行自我监控和对他人进行社会评价,同样可以进行完整规范的自我反思。

共同决策并给出理由

我们有必要探讨人类交流中一个非常特殊的谈话场景,其中包含了改变世界的人类思维过程,即共同决策。想象一个典型的情境,如合作者或长老会议试图选择行动方案。假设他们具有共同的文化背景,有很多的行动方案都是可行的。同时假设他们彼此独立且具有同等的权利,但他们不能只告诉他人做什么,而必须提出可能的行动方案并给出相应的理由。

让我们从早期人类开始探讨这个问题。由于早期人类合作者通常具有很多的共同基础,他们能够使用各种指示和打手势来内隐地说明原因。因此,我们可以想象到两个早期人类在追逐一只羚羊。他们失去了猎物的踪迹,在一块空地上停了下来,需要决定接下来去哪里。此时,一个人指向了地上的一些痕迹。这些痕迹对猎人都很重要,因为在他们共同的文化基础中,这是羚羊留下的痕迹,可能正是他们追踪的那只羚羊。这些痕迹的方向也同样重要,指明了羚羊可能逃跑的方向,这也是他们两人都知道的。这个人的指示行为将其合作者的注意吸引到痕迹上,而其目标是让合作者与自己一起向这个特定方向继续追。但他并没有指示羚羊逃跑的方向,而是指向了地面。这名交流者的行为提供了一种内隐的原因,我们可将其理解为:看那些痕迹,基于我们的共同文化背景,这些痕迹提示我们猎物可能逃跑的方向,并给我们追向这个方向的理由。而接受者可能指示另一个不同的方向,他侦察到羚羊的子代躲在那边的灌木丛中,这是一个更好的理由追向这个方向。但是这些原因都不是外显的,所以并不是我们所谓的推理思维。这只是一个开始。

随着现代人类和他们具有的习俗性语言交流的出现,我们开始具备了真正的推理能力。“推理”意味着不仅思考某些事情,同时以符合习俗的方式向自己或他人说明自己之所以这样思考的原因。这与传统观点是冲突的,传统观点认为人类推理是个人的事情。梅西埃和斯佩内尔(Mercier&Sperber,2011)明确提出了这一观点,他们重新界定了交流和对话中的推理过程,尤其是在议论文中个体需要向他人明确说明自己相信某事的原因。其基本的观点是:当一名交流者告诉接受者某些事的时候,她希望接受者能够相信自己,一般来说她也会被相信(基于相互合作假设)。但有时候,接受者并没有足够的信任(由于各种原因),因此交流者需要给出针对该陈述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个体给出原因是要试图说服他人。很多研究证据表明,推理的主要功能是说服他人。例如,人们倾向于寻找支持性而非证伪性证据(验证性偏差)。因此,说服他人对个人的适应性是有益的,可见人们使用推理能力是为了说服他人,而不是为了追求真理。

我们将其称为合作性争论(cumentation),在博弈论(gametheory)中可以称为两性之争(abattleofsexes):我们的最高目标是合作——在所有情况下我们都会一起打猎,因为除此之外我们没有可能成功。但在合作的前提下,我们依然会产生争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自己对羚羊逃跑方向的判断是错误的,我们都不会希望说服对方;我们都接受没能说服他人但晚上吃到了羚羊肉,而不是说服了他人但晚上挨饿。因此,我们的合作性中一个重要的维度是,我们都内隐地认同这样一个观点,我们应该有“最好”的理由确定追逐的方向。这才是合理的全部意义。

找到“最好”的理由,就需要考虑塞拉斯(Sellars,1963)所说的“正确性和重要性的一般标准,是将‘我认为’和‘别人应该认为’联系起来”。由此,在联合或共同决策时,我们进行合作性争论的前提是,使用一个共同的标准用于度量哪一种理由是“最好的”。因此就出现了社会规范,以规范群体决策中的合作性争论。例如,基于直接观察的理由比基于间接证据或传闻的理由好。更深层和概念化的问题是,最初产生冲突意味着需要接受特定的“游戏规则”,也就是群体关于合作性争论的社会规范。这就是街头斗殴和拳击比赛的区别。早期希腊人明确了在西方文化中最重要的辩论规范。例如,无矛盾律争论者不能认为同一个观点既是正确的又是错误的,同一律争论者不能在争论过程中改变论点的特性。在希腊人之前,我们也可以想象到,其他人会忽略那些认为同一个论点既是正确的又是错误的个体,或者劝告他们应该理性地进行争论。合作基础明确了它对推理的作用。自然世界本身可能完全就是“是”——羚羊在它们在的地方。但是,通过文化渗透的交流过程,我们明确了“是”的含义(在推理中使用塞拉斯的鼓动性短语),这个交流过程充满了应该(ought)。

现代思想家从社会文化的视角看待人类的思维,并认为其顶端是让事情清晰进入个体理性思维或推理中的各种人际过程的内化。为了明确自己想要表达的内容来帮助接受者理解信息,交流者在实际开口说话之前,可能以内在对话(innerdialogue)的形式,模拟自己表达的方式,让他人能够更好地理解。为了明确自己想要表达的内容来说服其他人,争论者会先模拟对手如何反驳自己的观点,并据此准备好相应的一系列对应的论据,这一过程同样可能以内在对话的形式进行。正如布兰顿(Brandom,1994,pp。590-591)对这一过程的描述:“独白式推理(mon)的概念从对话式推理(dial)中衍生出来,并只能在其基础上加以理解。对话推理注意的问题主要涉及不同背景的对话者从不同社会视角出发做出的评价。”

因此,在社会中至少内隐地认同这些人类推理的规范,而个体提供原因和理由也是为了说服“理性的个体”(rationalperson)。人类推理,包括自己进行的内部推理过程,完全是以一种集体规范性(colleativity)的形式进行的,个体根据群体规范的习俗和标准调整自己的行为和思维,有人将其称为“规范性自我管理”(normativeself-governace)(Kaard,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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