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制度篇
第一节家国同构:宗法制度的建立与演变
影响一个民族文化发展的要素,除特定的生态环境、经济状况外,社会组织结构也是至关重要的。就中国古代社会而言,其社会组织结构的特点在于以血缘纽带维系的宗法制度。它由父系氏族社会的家长制、家族制演变而来,并由宗法分封制推扩到宗法君主制,构成了家庭政治化、国家家庭化的家国同构的帝制社会,并延续了两千余年。
一、宗法制度的形成
所谓宗法,是以家族为中心,以血统远近区分亲疏的一种制度,据《白虎通义》“宗,尊也,为先祖主也,宗人之所尊也”,可知“宗”所强调的是主从关系,这种体现嫡庶、主从等级秩序的法则世代相传,因而称为“宗法”。
宗法制度的形成,首先经历了从氏族向宗族的转变,与之相对应,氏族原始民主制也一变而为家长主权制,进而导致专制。
根据田野考古发现和古史神话传说记载,中国古代经历了由血缘家族向氏族到氏族联盟的演进过程,而氏族制又经过了母系氏族和父系氏族两个阶段,就早期宗法制度而言,父系氏族的出现对其萌芽与形成有至关重要的影响。随着新石器时代的到来,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及私有制经济的发展,大部分财富主要依靠男子创造,男子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出来,最终确立了男子在氏族和氏族联盟中的支配地位。
在父系氏族社会,男性家长已具有了至高无上的权威,对家族或氏族成员不仅有支配权,甚至拥有生杀予夺的权力。这种权威在其死后对其子孙仍然具有震慑作用,使子孙们心怀敬畏,这样便产生了对男性祖先的崇拜,与之相伴随的是种种祭祀祖先仪式的出现。同时,为保证男性家长的权力与财产得到继承,一系列的继承程序又应运而生。到父系氏族后期,旧氏族因个体家庭的出现而解体,部落和部落群兴盛起来,男性家长的权力逐渐转移到部落酋长或部落联盟主的手上。而《史记·五帝本纪》所记的“阪泉之战”、“涿鹿之战”等部落兼并战争,则是为保护本部落的利益而排斥他部落的行为。从氏族到家族、宗族乃至国家的历史发展进程可以看出,其核心问题是等级划分与首领的统治地位,从而导致由宗法到帝制的专政意志的形成。这里面有两个问题与宗法制度的形成有着密切的关联。
一是姓氏与族群意识。姓是一种族号,起源比较早,而氏是姓的分支。需要指出的是,姓作为族号的确立,与宗法分封制下天子封地赐姓、再以封地命氏的政治背景有关,而不是以血缘关系为其根基的,如黄帝有子二十五人,仅十四人得姓,二人同姓,共十二姓,兄弟异姓说明了政治是凌驾于血缘之上的。虽然如此,他们的族群意识并没有消失,周制婚俗“同姓不婚”的规定就是证明。汉以后则回归于重血缘的族群意识。氏作为姓衍生的分支,情况比较复杂。“古之所谓氏者,氏即国也”(《孝经纬》),如近代学者刘师培认为盘古氏、燧人氏都可称为盘古国、燧人国,即表明氏之本义乃是天子封邦建国的扩大。而氏的来源,据应劭《风俗通·姓氏·原序》,有以号为氏的,如唐、虞、夏;有以谥为氏的,如武、宣、穆;有以爵为氏的,如王、侯、伯;有以国为氏的,如郑、蔡、齐;有以官为氏的,如卜、司马、乐正;有以字为氏的,如伯、仲、季;有以居为氏的,如东门、北郭、南宫;有以事为氏的,如巫、陶、甄;有以职为氏的,如三乌、青牛、白马。此外,后世还有诸如宇文、慕容、拓跋、耶律之类非汉族的复姓。战国秦汉以后,以氏为姓,姓与氏相合,平民也有了姓氏,于是又有了《百家姓》的编辑。
中国古代姓氏按父系延续,族群关系遵循父族、母族、妻族的次序,而以父族为主。父族(又称宗族)的系统,按《丧服小记》之说,为“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三”指父、己、子三代,“五”指祖至孙(含堂兄弟)五代,“九”指高祖至玄孙(含族兄弟)九代。古人的家族观念很重,一些文人学士,如白居易被称为白二十二、李绅被称为李二十侍郎,这种排行就是按家族中同曾祖兄弟的长幼次序来排算的。
二是家族制的发展演变。大体上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周初至战国,为宗族优势时期;第二阶段从秦汉至清末,为家族优势时期(见芮逸夫《递变中的中国家庭结构》)。宗族优势时期,即父系氏族家长制向宗法制演进的时期,其标志则是西周宗法制的确立。实际上,早在夏朝,王位世袭已成制度,即《礼记·礼运》所谓“大人世及以为礼”,“世”指子继父位,“及”指弟继兄位。考察夏朝十四世十七王,有两次为弟及,其余都是子继(见《史记·夏本纪》)。这种世袭统治权的确立反映了夏朝宗族势力的初兴。另外,夏朝宫殿(如明堂之制)的建构已具有会诸侯、崇宗庙的意义,河南偃师二里头夏朝晚期宫室遗址即可为证,也充分说明了宗族制的渐趋成型。
图2-1-1甲骨文
如果以嫡长子继承制为宗法制完成形态的主要内涵,则殷商时代特别是商晚期已初步具备了宗法制雏形。尽管王国维的《殷周制度论》认为商朝实行的是兄终弟及制,但这仅限于一些特殊情况,如太乙(汤)为商第一代王,其太子太丁没有来得及继位就死了,其王位才由他的弟弟外丙、仲壬继承。根据近年对殷墟甲骨文的深入研究,商时以嫡长子世袭为主。如上例,即使仲壬继承了王位,但他死后王位又归还给太丁之子太甲。最典型的例子是商王帝乙的两个儿子启与辛。启是帝乙的第一个儿子,但由于其母当时的身份是妾,所以他不能成为太子,当然也不能继承王位;而其母在生辛时,地位已升为妃,因此,辛虽然是启的同母弟,却被立为太子,这就是商朝末代王纣。推纣以前四世,商王均是父死子继。此外,据《左传》定公四年有关周初分封诸侯的记载,可知在殷商之世,宗族内部已有诸如宗氏(大宗)、分族(小宗)与丑类(宗族中的平民或奴隶)的等级分别,而王邑、方国邑、诸侯臣属邑和其他邑聚的兴盛,已呈现出宗族分国之象。上述各种因素与宗法制的完成关系密切。
二、宗法制度的特征
到了西周,宗法制度在商朝基础上进一步充实、发展,已臻于完善,并形成了井然有序的血缘、伦理、政治的社会构造体系。可以说,从西周到春秋时期,宗法制度最为系统与典型,其主要特征如下。
首先,以嫡长子继承制为核心。
图2-1-2《礼记》书影
嫡庶之制在殷商晚期已经出现,到了西周更加严格,嫡长子具有优先继承权,以此为前提,宗族内部又有大宗、小宗之分,二者都把正嫡作为宗子,宗子才能承祀,受到宗族成员的敬奉。关于大宗、小宗,代表说法是《礼记·大传》:“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所谓“别子”,与直承大统的嫡长子相比,显然是没有取得权位的直系继承资格,只能另为一系,成为他所受封地采邑的始祖。别子的后代也有嫡庶之分,嫡长子继承其财产,为大宗;而“祢”,即别子的庶子,其嫡子则为小宗。在宗法制度下,大宗与小宗的关系是一种等级从属关系,即“大宗能率小宗,小宗能率群弟”(《白虎通义·宗族》),以家族组织的形式构成政治组织的网络系统。其中,宗法赋予宗子的特殊权力是关键所在,据刘师培《古政原始论·宗法原始论第四》归纳,主要有六方面:
其一,宗子具有主祭宗庙的特权,而其他诸子则无权擅自行祭,如果处于特殊情况而主持祭祀,必须事先告诉宗子,以表示敬宗之意。
其二,主掌宗族财产的特权。宗族居处不一而财产实行共有,财用有节余则归到宗子那里,财用不足则向宗子索取。而小宗即使富贵了,也不能在宗子面前讲排场,更不能依仗富贵凌驾于父兄宗族之上,如果有赏赐的器物、衣服、裘衾、车马,则必须将其中的上等品献给宗子,以达尊宗重礼之意,而不能有所僭越。
其三,主持宗族事务的特权。如果宗内有祭祀、嫁女、娶妻、死亡、子生、行来、改名字等吉凶之事,都要告诉宗子,而宗子也代行主事之职。
其四,规范宗族成员礼仪的特权,尤其重视对妇女“为妇之道”的教育。《礼记·昏义》对此有详细记载,如媳妇要恭顺,家内才能关系和洽,这个家庭才能长久,就是一个例子。
其五,对族人实施刑罚的特权。族人如果有过失,宗子有权治其罪,以促进社会风俗的醇化,这种与国家法权紧密结合的方式,带有辅佐君主统治的目的。
其六,享嗣、享祀及享禄等特权。所谓享嗣,即大宗如果没有后代,则享受替他确立后代的权利,而小宗则没有这个权利。享祀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指宗子死,族人要为他服齐衰三月,这项权利也适用于他的母亲与妻子;二是指宗子如果幼年死亡,要用成人礼葬祭。至于享禄,即禄位世袭的制度。
由于宗子被赋予上述特权,应该受到小宗的尊敬。《礼记·大传》说:“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义也。”所以,宗子的地位就显得特别高贵。
其次,“封建亲戚,以藩屏周”(《左传·僖公二十四年》)的政治文化格局。
西周之制,只有嫡长子继世为天子,其余诸子都分封为诸侯;诸侯,也由嫡长子继世为君,其余都是卿大夫;卿大夫也实行嫡长子继承,其他儿子都是士;士也由嫡长子继承,其他儿子不再分封,作为平民。那时由天子分土地给诸侯做封国,又由诸侯分给卿大夫为采邑。诸侯隶属于天子,负责镇守疆土、捍卫王室、交纳贡税、朝觐述职。西周初年的大规模分封,第一次发生在武王灭商之后,如封周公旦于鲁、封姜尚于齐、封武庚于殷、封神农之后于焦、封黄帝之后于祝、封帝尧之后于蓟等。从受封者来看,既有同姓亲属,又有功臣谋士;既有殷商的后代,又有古圣的后代。成王之世,周公摄政,管叔联武庚同叛,周公东征平乱后就有了第二次分封,如封周公之子伯禽于鲁、封太公之子丁公于齐、封康叔于卫、封微子启于宋、封唐叔于夏墟、封蔡仲于蔡。此后,随着东南、东北方向疆土的开拓,历代周王陆续有分封,但规模渐小。
周人的封邦建国、宗族共治,有两个现象极为突出:其一,秉承“自王以下,各有父兄子弟,以补察其政”(《左传·襄公十四年》)的原则,以本宗族为本。如“武王克商,光有天下,其兄弟之国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国者四十人”(《左传·昭公二十八年》)。又如周公“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
图2-1-3《左传选》书影
(《荀子·儒效》)就是这一理念的贯彻,同时也实现了“天子有田以处其子孙,诸侯有国以处其子孙,大夫有采以处其子孙”(《礼记·礼运》)的目的。其二,在对待异姓宗族的问题上,周朝分封制并没有采取排斥的态度,而是以各种手段笼络人心,其中最明显的就是“二王”、“三恪”制度及联姻方式。二王、三恪,即分封前朝贵族及古圣先贤子孙享国。二王,据《诗经·周颂·振鹭》郑玄笺注,应当指代夏、殷,此处指的是周天子封禹后裔于杞,封汤后裔于宋的事情。三恪,即周夺得天下后,为表示对前朝及古圣贤的尊敬,分封夏、殷王室的后代之后,又分封舜的后代于陈,与二王的后代合在一起共有三国,因此称为三恪(见《左传·襄公二十五年》,杜预注)。这一制度的确立,虽然表明了其意图在于对殷商王室及古圣先贤的尊敬与优待,却也成为周朝分封制的一项内容并为后世所传承。至于与异姓宗族互为婚姻,则形成一种基于亲缘的政治约束,彼此既是甥舅关系,又是政治上的盟友,从而达到“以亲九族”、“协和万邦”(《尚书·尧典》)的目的。由治家而治国,这是以血缘为基础的宗法政治的鲜明特征。
关于宗庙。宗庙之设,源于宗法制下对祖先的敬畏,以遵从主掌理族治国要务的宗子为现实目的,对保持以家族为中心的宗法制度及巩固其世袭统治具有深远的意义。相传自虞舜时代到周朝,天子有五庙,即四亲庙与太庙合在一起而形成五庙的制度。四亲庙由考庙、王考庙、皇考庙、显考庙组成,其中考庙又称祢庙,为父庙;王考庙为祖父庙;皇考庙为曾祖父庙;显考庙为高祖父庙。周朝中叶,天子增至七庙,即在四亲庙与太庙之外又加立文、武二世室庙。究其原因,文王、武王确立了周朝代商的正统地位,有开辟之功,所谓“有德之王,则为祖宗,其庙不毁”(《尚书》孔安国传),所以将其供祀于太庙之下。七庙祀主也有严格的排列次序,即太庙居中,左三昭(武世室、显考庙、王考庙)、右三穆(文世室、皇考庙、考庙)。昭、穆之分,是周代宗法与后世不同之处。它的含义是:从始祖算起,以下各代同族男子逐代分为昭、穆两辈,隔代的字辈相同。如以大王(古公亶父)为例,其下一代是王季,称为“昭”,王季下一代是文王,则称为“穆”,文王下一代是武王,又称为“昭”,武王下一代是成王,又称为“穆”。这种以昭、穆区别父子两代的方法,不仅在宗庙祭祀的排序上有所体现,墓志中应用也很明显。周天子外,还有诸侯五庙(二昭二穆,与太祖之庙合在一起而组成五庙)、大夫三庙(一昭一穆、与太祖之庙合在一起而组成三庙)、士一庙的规定。
关于祭祀。周人对祖先的尊奉,对作为祖先后裔的宗族的敬重,以团结聚拢广大族人,使宗庙之事显得格外庄严,其目的在于确保国家社稷的威重,也就是说,要确保宗法制统治的稳固。基于这种原则,周朝祭祀制度也十分严格,有四时祭、月祭、殷祭、告朔(告庙)等。所谓四时祭,据《礼记·王制》载,春祭叫做禴,夏祭叫做禘,秋祭叫做尝,冬祭叫做烝。周人之礼与此稍有不同,即春祭称为祠,夏祭称为禴。其祭神配享,则根据时令呈物进馔,即:春韭卵,夏麦鱼,秋黍豚,冬稻雁。至于告庙之事,史籍多有记载,受到上至天子下及士庶的普遍重视。如《新五代史·伶官传序》:“(庄公)系燕父子以组,函梁君臣之首,入于太庙,还矢先王,而告以成功”就是一个例子。再如孔子“入于太庙,每问事”(《论语·八佾》)也可说明告庙在时人心中的地位。这种传统一直为后世所沿用,而宗庙设立与毁弃的变更,也反映了家天下政治的兴衰。
在三代至春秋战国的社会生活中,宗法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秦汉以后,随着世卿世禄制度的废除,宗法分封制也被帝王专制政体所取代,实际意义上的宗法社会已不存在,但作为其重要内涵及基本精神的嫡庶问题、宗庙之制等,在帝制社会却一直有所呈现。
三、宗法制度的演变
春秋战国时期,诸如郡县制、官僚制、俸禄制之类不同于西周礼制的新制度不断出现,对宗法制度造成巨大冲击。至秦汉,政权与族权进一步分离,其标志就是分封制被郡县制所取代,而各种选官制度的建立,也打破了维系“亲亲”原则的皇族血缘纽带。上述转变促使宗法制自秦汉后变换了形态,由贵胄宗族世袭制转向家族优势时期,即进入了家国同构的帝制阶段。
图2-1-4刘邦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