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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第1页)

三、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于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召开。这是在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和全面深化改革攻坚期,召开的一次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重要会议。全会作出的重大部署、取得的重大成果,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大而深远的里程碑意义。

全会全面分析当前形势和任务,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听取和讨论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在党的中央全会上专题研究法治,这是第一次。全会通过的《决定》,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充分体现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体现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四个全面”的逻辑联系,确定了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总蓝图,作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部署,发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动员令,是指导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

全会精神主要体现在《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讲话中。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是当前全国各条战线、各级党组织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

(一)深刻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我们党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发、为更好治国理政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也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认识的新飞跃,标志着党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转变。

第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深刻总结和吸收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作出的重大抉择。我们党对依法治国问题的认识经历过一段曲折的道路。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国家虽然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法治基础,但后来由于“左”的错误指导思想,我们忽视法治建设,片面强调革命手段与公有制模式,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付出过沉痛的代价。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经验教训,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走出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1999年这一条写入全国人大修改的宪法中。党的十六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十七大提出,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强调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大强调,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正反经验告诉我们,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衰。法律是什么?最形象的说法是准绳,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这就是法治。事实证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

第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顶层设计。要实现这个奋斗目标,落实这个顶层设计,需要从法治上提供可靠保障。改革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动力,法治则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保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三者相互联系,密不可分。若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喻为一体,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则是驱动的两轮。当前,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已进入决定性阶段,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面对的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期盼和要求之高也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全局工作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一个国家和社会走向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市场经济应该是法治经济,和谐社会应该是法治社会。要解决经济、社会、民生等领域存在的一系列突出问题,从根本上说,要依靠法治。因此,在当下我们必须把法治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确保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焕发勃勃生机又运行有序。

第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问题的现实需要,也是着眼于长远的战略谋划。我们党如何实现长期执政,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这些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治国理政,重在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引用韩非子的话,“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意思是国家无永远强盛或永远衰弱的,坚持法治的国家会强大,反之则衰弱。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进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大问题。纵观世界历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与人治问题;反之,一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出现停滞不前或混乱的,多与法治不彰有关。因此,要为党和国家长远发展谋划,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依法治国,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把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放在一起,把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放在一起,标志着我们党对治国理政执政规律的认识升华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与水平。

第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直面解决当前法治建设领域一些突出问题、回应人民期待的现实需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但必须清醒看到,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部分社会成员遵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这些问题,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妨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必须下大气力加以解决。

(二)深刻领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和基本原则

《决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和总目标,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处理好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关系等一系列重大论断,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重大举措进行了全面部署,既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宣言书,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路线图。

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2。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对总目标可分四个层次理解:第一层次是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三句话,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第二层次是五大体系;第三层次是两个坚持;第四层次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个方向。提出这个总目标,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和总抓手。一是向国内外鲜明宣示我们将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二是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三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各项工作。

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一是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中。要坚持“三统一”和“四善于”,即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坚持党的领导,确保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关系到法治建设的根本。在这个大是大非问题上,要理直气壮地说清楚,坚决消除各种模糊认识和错误观点。我们的法是党的主张、人民意愿和国家意志的高度统一。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实践中执行,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具体到每个党员干部个人必须自觉守法,不存在法律之外的特殊公民,违法行为要受到追究和纠正。

二是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

三是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四是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五是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

(三)深刻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各项任务和重大举措

《决定》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发,按照十八大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和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重点任务。

1。关于科学立法。依法治国,首先要有法可依。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提高立法质量是关键。经过长期努力,我国现在有242部法律、738部行政法规、9000多部地方性法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国家和经济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是,法律体系必须随着时代和实践发展而不断发展,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任务、加强宪法实施的任务依然很重。

一是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大会上讲话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实施宪法要求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把每年的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在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规定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的有97个。国家工作人员向宪法宣誓,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

二是完善立法体制。我国经过长期努力,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在立法领域还面临着一些突出问题,比如,立法质量、效率需要进一步提高,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的立法实际上成了一种利益博弈,不是久拖不决,就是制定的法律法规不大管用,一些地方利用法规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对全国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造成障碍,损害国家法治统一。因此,有必要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机制,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决定》提出要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程序修改宪法。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同时,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三是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科学、民主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因此,《决定》提出,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法,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

四是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对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建设的重点做出部署,提出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提出编纂民法典、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加强社会组织立法、加快维护国家安全和反恐怖立法等重大立法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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