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把一幅壁画或一首交响乐确定为艺术品时,直觉大概是不会欺骗我们的。不过有时候,例如在建筑艺术品和普通建筑物之间,在实用装饰艺术品和只有实用功能而不讲究艺术性的物品之间,却不容易划出一条明确的界限来。有多少“边缘学科”能划分出以艺术为一方,以科学、技术和运动为另一方的交界处啊!科普著作或电影,现在已经完全自办地进入了艺术领域。冰上舞蹈和艺术体操也享有这种权利。
与此同时不能把艺术本身仅仅理解为一种消极的事物,仅仅理解为其他强有力的近邻学科加以干预的对象。在本世纪可以观察到德国画家和艺术理论家于尔根·克劳斯称之为“艺术扩张”的现象。外国画廊中的某些展览很像实验室,在这里观众有时成为实验用的兔子,有时又受到实验员的任务的吸引。当然,见到每种新奇的技术成就就立即给它艺术的称号是幼稚的。但是也勿须以悲观主义的预言来看问题。我们不能忘记,当今最令人喜爱的艺术形式——艺术电影,就是从技术成就中产生出来的。
毫无疑义,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关系的发展,审美的范围,即具有感性形象和思想情感的特征、并从精神上使人在世界中得到确证的那种价值关系的范围也在扩大。在生产发展的影响下,审美的这种扩展规律已由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加以说明:“工业的历史和工业的已经产生的对象性的存在,是一本打开了的关于人的本质力量的书,是感性地摆在我们面前的人的心理学。”
但是艺术领域中情况如何呢?从艺术上掌握的领域是日趋扩大还是日趋缩小呢?例如,开辟了创作活动新领域的工业品艺术设计的产品的明显美化,远不是所有的人把它看作是总的艺术发展中的进步。
本世纪艺术文化的危机现象周期性地引起关于科技革命**中艺术命运的激烈争论。1972年在布加勒斯特举行的第七届国际美学会议不就在一个专门小组里讨论过“艺术衰亡”的问题吗?
现在每个人都已经认识到“审美”概念与“艺术”概念之间的区别。但是两者的相互关系问题仍然引起争论,这取决于对审美本质和艺术创作本质总的阐述。
一切与艺术现象以及艺术对象的创作、存在和感知(艺术创作、艺术作品和艺术欣赏)有关的东西都可以称为“艺术的东西”,而“艺术”概念的产生则指人所创造的东西和在这种意义上有别于自然的东西。因此,很难同意美国美学家杰克·格里克曼的见解,他在第七届国际美学会议的报告论纲里断言:“我们没有充分的理由认为自然物(例如漂浮的木头)不能被评定为艺术品。”的确,在水里漂浮的大木头或者无论其他什么物品和自然现象可能具有某种审美价值,可能成为某种审美关系的对象(虽然这并不意味着现存的大自然本身不取决于人和社会,就是这种价值的源泉),但是艺术价值是人类劳动所产生的。
显然,如果艺术一词表示特殊的艺术创作及其成果的话,那么并非人所创造的一切东西都是艺术。如同我们所知道的那样,艺术概念具有较广的意义。艺术所规定的每种创造活动都必须具有以普通原则为基础解决具体任务的能力,必须以技巧和才能为前提(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才谈论旋工或教师的艺术、飞行员或外科医生的艺术)。这里我们可以注意到,在每个领域中出现的凡是值得称为艺术的活动,都必定具有审美意义,都能够产生美的成果,创造审美价值,因为它是“按照美的规律”完成的。艺术价值只在艺术活动过程中产生。
审美关系在下述情况下是非艺术的关系。首先这种关系旨在获得自然现象的审美价值,或者在社会历史实践中自发产生的社会现象的审美价值。其次,这种关系具有的审美价值虽然在人有意识的行动过程中产生,但却是这种行动的某种次要产品,这种行动的主要任务是创造另外的价值形式——实用价值、道德价值等。
然而审美价值仍然可能是人类活动的主要目标。这种创造活动的成果客观地反映了世界的审美价值财富,并且概括了主体对世界的审美关系,它们乃是艺术价值。艺术活动的产生,是因为必须把审美关系从其他关系中分离出来,使之凝聚和客体化。得到这样解释的艺术性质的范畴作为一种审美性质而出现。而艺术关系就是产生并具有艺术价值的审美关系。
([苏联]列·斯托洛维奇:《审美价值的本质》,凌继尧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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