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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理论研究的整体发展与完善(第2页)

三、缺憾反思

自1979年刑法颁布以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与此同时,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也存在一些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

1。在研究的理念上,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保护观念有待加强

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决定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应当坚持贯彻未成年人保护理念。总体而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十分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但也存在一定不足。这主要体现在:(1)关于未成年人能否适用无期徒刑的问题,有学者认为《刑法》第49条规定中的“死刑”是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进而根据其对《刑法》第17条和第49条关系的理解认为,可以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无期徒刑。[31](2)关于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从严问题,有学者从立法从严的角度,主张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扩大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严重犯罪的从宽幅度应从严把握,立法也应明确规定在未成年人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可以对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不从轻处罚。[32](3)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出罪化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出罪范围作了较宽的解释,对此有的学者认为,解释的部分规定不符合对未成年人的双向保护原则,即对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的转化抢劫的出罪解释没有贯彻这一原则。[33]

上述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有的依据的是形式逻辑(前提是其自设的),有的依据的是刑事政策,还有的依据的是对未成年人的双向保护原则,总体上是力图平衡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保护和惩罚,反对过分保护未成年犯罪人利益而轻视社会利益。其出发点无可非议。但是,对未成年人犯罪而言,无论是基于未成年人自身的生理和心理特点,还是基于刑罚的特性,以及当前国际社会对待未成年犯罪人的态度和我国所加入的国际公约的要求,我国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保护与惩罚上都应当侧重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保护。而根据儿童最大利益保护原则,无论是刑事立法、刑事司法还是刑事实体法研究,都应当倡导对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保护。从当前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状况看,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的利益保护理念还有待加强。

2。在研究的领域上,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有待深入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涵盖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规范研究、刑法史研究以及区际、国际和比较刑法研究。不过,我国在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的许多研究领域还存在一定不足,有待于进一步深入。

第一,许多领域的研究还缺乏系统性。虽然当前也有一些学者涉足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史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区际刑法、国际刑法和比较刑法研究,但从现实的研究状况上看,目前我国这些方面的研究还十分零散,许多研究都只涉及其中个别问题,缺乏系统而全面的研究。如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史,当前只有个别学者对我国某一时期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立法进行了研究,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外国刑法研究也只涉及了部分国家,整个研究还不全面、不系统,有待于进一步深入。

第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国外研究缺乏与国内的有效结合。在全球化发展不断深化的今天,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应当借鉴国外的立法、司法和研究经验。但是,这种借鉴应当充分结合本国的实际,包括我国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法律制度、社会容忍度等。而从目前的研究情况看,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这种结合研究还有待深入,还需与我国整个刑法的要求相融合。如当前关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和非监禁刑化等方面的研究,还需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我国刑法的现实进行有机融合。

第三,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研究与其他学科的交叉研究有待加强。我国刑法关于未成年人的特别规定主要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未成年人的心理能力要弱于成年人。这种心理能力的差异导致未成年人在犯罪状况、刑罚适应性以及人身危险性等方面不同于成年人。因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应当结合心理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开展交叉研究。从总体上看,当前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研究与其他学科的交叉研究还十分薄弱。这使得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规范研究缺乏足够的事实支持。

3。在研究的方法上,未成年人犯罪的思辨研究有余而实证研究不足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研究方法,虽然当前有个别学者进行了一些实证研究,但总体上看,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研究是思辨研究有余而实证研究不足。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以刑法中的未成年人刑法规范为对象。当前,我国刑法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只有两条。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除了进行法条注释之外,需要综合分析各个法条之间的关系,同时将《刑法》第17条第3款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原则落实到具体的犯罪和刑罚制度之中。从这个角度看,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离不开思辨研究。但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完善是一种问题解决范式,它需要从问题入手,特别是在刑法规定得比较抽象的情况下,更需要采取实证研究的方法了解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中存在的问题。不过,但是当前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实证研究还比较滞后。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规范完善研究的科学性。

四、完善建言

针对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研究中存在的主要缺憾,为了进一步深化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我国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

1。在研究的理念上,应在双向保护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贯彻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保护理念

作为当前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理念,儿童最大利益保护原则要求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利益,并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中贯彻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保护的理念。这一考虑的基础在于:一是由于身心发育尚不成熟,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比成年人要小,予以严厉惩罚的根据不足;二是由于身心发育尚不成熟,未成年人比成年人具有更大的教育改造空间,对其利益进行最大化保护,有利于促进其健康成长;三是由于身心发育尚不成熟,未成年人比成年人更容易受到刑罚的不当侵害,对其应慎用刑罚。实际上,“我国对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未成年人,而是通过刑罚的适用来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使其最终能够复归社会,以达到既保护社会的安宁又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双重目的。”[34]

为了更好地贯彻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保护理念,我国应当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第一,加强未成年人轻罪的出罪范围和出罪条件研究。即在现有的司法解释出罪范围和条件的基础上,加强对一些危害性不大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出罪范围和出罪条件的研究,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轻罪的出罪力度。第二,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措施的类型和适用条件研究。当前,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措施非常有限,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措施的类型和适用条件研究,有利于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完善提供理论支持。第三,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非监禁措施的类型和条件研究。行刑社会化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减少监禁对未成年人心理的不当影响。当前我国刑法中的非监禁措施十分有限,有些非监禁措施在适用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从保护未成年犯罪人利益和促进其改造的角度,我国应加强未成年人犯罪的非监禁措施和条件的研究。

2。在研究的领域上,应加强各领域的综合研究,促进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研究的整体发展

如前所述,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研究的整体发展。从综合发展的角度,我国应适当加强有关薄弱领域的研究。具体而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应当注重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研究:第一,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的国外研究。当前,世界各国的刑法立法中都有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其中不乏立法比较成熟、与中国未成年人犯罪实际比较接近的成功经验。这些成功的立法经验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立法和司法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应当加强这方面的研究,以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立法和司法完善提供借鉴。第二,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的国际研究。与国外立法的借鉴作用不同,国际条约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对各缔约国具有条约约束力。当前,国际上与儿童、未成年人相关的国际条约不少(如《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如何将这些条约的内容和精神贯彻到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中,是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研究的重要任务。我们应当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研究。第三,进一步加强与相关事实学科的交叉研究。作为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规范的基础,心理学、社会学、犯罪学等学科关于未成年人的研究能够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提供事实基础。因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不能完全局限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规范研究,还应当加强与相关事实学科的交叉研究。当前我国这方面的研究还比较薄弱,应当进一步加强。

3。在研究的方法上,应当加强实证研究等方法在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研究中的应用

受我国整体社会科学研究整体重思辨而轻实证的影响,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在方法上也是思辨有余而实证不足。但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离不开未成年人及未成年人犯罪的事实支撑,因而需要实证研究方法的支持。总体而言,我国应当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实证研究:第一,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及其适用刑罚状况的实证研究,包括未成年人犯罪的非犯罪化状况,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非刑罚方法、非监禁措施的情况,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非犯罪化、非刑罚方法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等。第二,加强监禁措施与非监禁措施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影响研究(如再犯率等),其中,尤其需要加强监禁措施与非监禁措施对未成年犯罪人影响的对比研究,以便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非监禁化提供数据支持。

总之,随着我国刑事法治建设和刑法学研究的不断发展,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日益繁荣,但也存在一些缺憾。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应当继续坚持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保护理念,注重研究方法创新,不断深化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相关领域的研究。只有这样,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才能不断繁荣,进而有力地推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发展与完善。

[1]考虑到受我国整个法治发展的影响,自新中国成立之初至1979年刑法颁布以前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尚未展开,因此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研究发展的阶段划分以1979年刑法的颁布为起点。

[2]梁根林、何慧欣:《20世纪的中国刑法学》(下),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4期。

[3]这一时期主要的论文有赵秉志的《论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原则》(载《政法论坛》1989年第1期)、周振想的《确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几个问题》(载《法学评论》1983年第Z1期)、魏厚成的《对未成年犯罪分子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初步意见》(载《法学评论》1985年第5期)等。

[4]这一时期主要著作有赵秉志的《犯罪主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高铭暄主编的《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高铭暄主编的《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等。

[5]据不完全统计,这方面的研究论文主要有成良文的《未成年犯刑法规范的完善》(载《现代法学》1991年第4期)、欧阳波的《建议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无期徒刑》(载《法学》1992年第1期)、王定的《关于对未成年犯罪人不应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思考》(载《法学家》1995年第5期)等。

[6]赵秉志:《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研究(一)、(二)、(三)》,载《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第2、3、4期;韩轶:《未成年人犯罪立法之反思——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的“入罪”范围及立法完善》,载《法学》2006年第1期;林维:《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及其制裁的新理念——〈国内法和国际法下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决议〉解读》,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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