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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原则研究(第2页)

还有学者专门针对相对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这个群体,归纳出了重罪原则,即指某一阶段的未成年人犯重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触犯刑法轻罪条款或实施情节较轻犯罪行为的不负刑事责任。[9]

另有学者将少年刑事司法作为一个包含有实体法、程序法、执行法在内的体系看待,从而将我国少年刑事司法的原则概括为七个:不满十四岁的人不受刑事追诉原则;少年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原则;少年犯罪不适用死刑的原则;少年刑事案件分别处理的原则;保障少年享有特别刑事诉讼权利原则;少年案件不公开审理原则;对犯罪少年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10]

二、未成年人犯罪刑法原则研究反思

上述纷繁的观点充分反映了我国学者在未成年人犯罪刑法原则领域所作出的努力,总体来说,这些观点反映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推动了理论向纵深方向发展。但是,反思已有的研究是推动理论前进的前提,笔者认为,上述研究还存在以下一些不足。

1。研究成果数量一般,专门研究较少

从1979年刑法到1997年刑法,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保护不断增强。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的通过,进一步表明了国家立法机关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彻的决心,表明了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格外重视。与立法上的重视相对应,学界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关注也在不断增强。特别是近年来,涉及少年司法、未成年人犯罪防控、未成年人特殊处遇的研究成果越来越多,检察院、法院等实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也开始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探究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办案形式。但是,作为指导思想的未成年犯罪的刑法基本原则,在理论界专门进行研究的还不多。学者们更重视具体立法条文的完善和制度的设计,对原则的归纳还比较欠缺。不少学者在探究国际公约精神时顺带谈到了未成年犯罪的基本原则,大多数学者从定罪、量刑甚至行刑多个层面归纳每个阶段的处理原则,却没有概括出在此之上的总的指导原则。

2。原则归纳的角度不同,存在重复现象

正如上所述,已有的研究角度各异,一些原则的提出并没有考虑全局性意义。已有研究既有实体角度的,又有程序角度的;既有从被告人个人利益出发的,也有从社会大局出发的;既有与刑法基本原则衔接角度的,也有跳出刑法,希望建立关于保护未成年人总原则角度的;既有限于国内立法规定的,又有立足于国际公约精神的。这些归纳从不同侧面促进了研究视角的革新,有利于我们全面地看问题。但是,不同的角度往往反映的是不同的侧重点,原则的概括性、指导性和专门性决定了对其概括必须有明确的思路,能反映少年刑法的整体大局。同时,以上的概括存在重复,有些是共有的,但另有一些却只是具体的做法,不能贯穿未成年人犯罪处理始终。在上述多种观点中,从宽对待原则被提到的次数最多,大多数学者都认可该原则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原则;但对于另一些原则,如尊重儿童观点的原则等,却只有少数观点提到。况且,该原则能否体现出刑事法的特点是值得商榷的。

3。对原则适用范围的界定还比较缺乏,层次性需要加强

在上述许多学者归纳的原则中,没有对基本原则和阶段性原则进行界分,导致不同层次的原则互相并列,划分标准不统一。因此,上述第六种观点区分定罪原则和量刑原则的做法是正确的,但是,该观点却没有在此基础上归纳出基本原则,这不得不说有些遗憾。

因此,确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原则时,首先要确定具有全局性指导意义的基本原则,然后再分别确定定罪原则和量刑原则的内容;此外,基本原则的归纳要符合上述特征,定罪、量刑原则的概括都要体现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反映刑法的特性。下面将分别就这两大层次的原则予以论述。

[1]以下四大原则的概括参见赵秉志:《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研究(二)》,载《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第3期。

[2]卢建平:《刑事政策与刑法变革》,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94~295页。

[3]刘立:《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保护原则》,载《培训与研究——湖北教育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

[4]詹红星:《个人责任原则探讨》,载《五邑大学学报(社科版)》2003年第3期。

[5]张华:《浅谈未成年人犯罪量刑原则及适用》,载《法律适用》2010年第8期。

[6]魏惠斌:《最大利益原则与我国儿童权利保护》,载《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

[7]张竞模、钱晓峰:《未成年人定罪量刑特殊性研究》,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6年第6期。

[8]严成钢:《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9]张忠斌:《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92~93页。

[10]吕小丽:《我国青少年刑事司法原则概述》,载《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0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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