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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结论(第2页)

[19]见佩利与边沁的观点,第6章叙述了他们的体系。哈特勒一派把利己的冲动看作首要的,把同情的冲动看作第二位或获得的,与此一致的有耶林的《法律的目的》第2卷。下面一些人则坚持利己心和同情心都是原始的:培根、昆布兰、沙甫慈伯利、哈奇森、巴特勒、休谟、A。史密斯、穆勒、贝恩、达尔文、西季维克、斯宾塞、史蒂芬、包尔生、许夫定以及事实上几乎所有的现代心理学家。

[20]詹姆斯:《心理学》,第1卷,第320页起。亦见休谟《道德原理研究》附录二,结尾:“同样,精神的感情是存在的,这些感情直接迫使我们去寻求特定的目标,如名声、权力、复仇等而无须涉及利益的考虑。当我们达到这些目标时,一种使人愉快的欢乐就作为我们耽迷的感情的结果随之而来。在我们从名声获得快乐之前,通过心灵内部的组织构造,自然必须给予我们对名声的一个原始癖好,或者是使我们从自爱的动机和一种要求幸福的欲望而追逐名声。在所有这些情况中,有一直接指向目标的感情,它构成我们的利益或幸福,而且也有后来产生的其他‘第二位’的感情,一旦它被我们的原始的感情促发,就成为我们幸福的一部分而被追求。假如没有任何一种先于自爱的欲望,癖好也就几乎不可能发挥自己的作用了。”等等。

[21]见莱德《心理学》第586页:“在具体事实中,人们在思想和感觉中直接考虑到自我的情况远比通常所认为的要少。”

[22]见达尔文的观点。

[23]见《道德原理研究》第4节以及第5节第2部分注:“我们无须把我们的研究推进到这样远——探讨我们为什么会具有人性或对他人的同胞之情。我们说,我们经验到这样一条人类本性的原则,这就足够了。我们必须在我们探根溯源的路上停住。每门科学都有一些一般原则,我们不可能希望在这些原则后面发现更一般的原则。没有一个人对他人的幸福和不幸会是完全冷漠的。”见包尔生《伦理学体系》,第2编第6章;威廉斯《进化论伦理学评论》,第383页;达尔文《人类的由来》,第4章;齐美尔《伦理学概论》,第1卷第2章;里普斯《伦理学基础》,讲演一。

[24]这种情况也是可能的,一个人的同情心使他做出了威胁到集体的行为,而他的自私心对他倒有损害。但无论如何,只需他的行动倾向于损害集体,这些行动就会遭到人们的反对。

[25]见关于“道德法律”的论文,《国际伦理学杂志》,1900年1月号。

[26]《当代的特征》(Characteristicse),§70。

[27]见本书第5章第9节(b)。

[28]见施蒂纳(Stirner)《唯一者及其所有物》(Einzigeuum)以及尼采的著作。

[29]威廉斯:《进化论伦理学评论》,第8章,第513页;亦见包尔生的《伦理学评论》第2编第6章§5。

[30]见包尔生《伦理学体系》,第2编,第6章,第391页起。

[31]《道德原理研究》,第5节,第2部分。

[32]见包尔生《伦理学》第2编第2章§7。

[33]见萨泽兰《道德本能的起源和成长》。

[34]见萨泽兰《道德本能的起源和成长》。

[35]见亨利·梅因爵士《早期法律和惯例》。

[36]见累基《欧洲道德史》第1卷,第228页起。

[37]见闵斯特贝尔格《伦理之起源》四,第98页起。

[38]从根本上说,外国人和敌人表示同样的意义,试想想这个词“Ksenos”和“hostis”。见保罗·李《良心的起源》第150页;赫恩《雅利安人的家庭》第19页;莱兰《原始的婚姻》第107页;以及保罗·李引用的其他作家。

[39]见包尔生《伦理学体系》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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