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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快乐作为道德目的(第2页)

[23]《英雄和英雄崇拜》,第237页(1858年),转引自累基《欧洲道德史》第1卷第57页。

[24]《心理学》,英译本第323页。贝恩对这个论点的回答见《感情和意志》“意志”一章,第8章§7。

[25]亦见施太恩塔尔《伦理学》第3部分第82~312页,第2部分第227、348页。

[26]《心理学教科书》,第726页。

[27]见莱德《心理学——描述与解释》,第4章;许夫定《心理学》,第3章;萨利《人的心灵》,第1卷第4章;约德尔《心理学》,第3章2;威廉斯《进化论伦理学评论》,第360页起。

[28]见齐美尔《伦理学概论》,第1卷,第376页。

[29]见罗夫《生理的问题》,塞尔季《生理心理学》,亦见叔本华等人的观点。

[30]见本书第10章。

[31]屈耳佩:《心理学》(Psychology),英译本,第266页。

[32]见贝恩、冯特、普赖尔等人的观点。

[33]见詹姆斯和闵斯特贝尔格的著作。

[34]见莱德《心理学》,第221页起。

[35]见屈耳佩《心理学》,第261页。

[36]《伦理学的方法》,第53页。

[37]见穆勒:《功利主义》,第22~23页。

[38]见本书本章第1节(2)。

[39]见《心理学》§124,《伦理学的材料》§§33。

[40]《感觉和理智》,第4版,第4章§18,第303页。

[41]莱德:《心理学》,第191页。亦见西季维克《伦理学的方法》第177页起;屈耳佩《心理学》英译本第267页起;马歇尔《快乐、痛苦与美学》,特别是第169页起。

[42]见莱德、屈耳佩、西季维克、马歇尔的作品。

[43]见尼科耳的论文《快乐和痛苦》(PleasureandPain),《哲学评论》第1卷第414页起。

[44]见詹姆斯《心理学》,“推理”,第2卷,第22章。

[45]见屈耳佩《心理学》,第3页;萨泽兰《道德本能的起源和成长》,第2卷,第22章。

[46]或者,如果我们假定存在着专门的痛苦和快乐的神经,那么,快乐主义的生理学就意味着身体的所有神经和所有其他部分都是刺激快乐神经兴奋的手段了,也就意味着这些神经的兴奋是生命的目标或目的了。

[47]对目的论的一个很好的批评,见包尔生《哲学导论》英译本第158页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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