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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国关于发展群众文化事业的政策法规(第2页)

(条例)还规定了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鼓励通过自愿捐赠等方式建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社会基金,鼓励依法向社会公益性机构捐赠财产,鼓励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条款。

(二)《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和修订

文化部1992年5月27日颁布实施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对于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的设置、性质、任务和管理等予以详细规定。2011年,文化部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文化馆发展的要求,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主要的修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关于文化馆设置的规定:县和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按照行政区域分级设立文化馆。各级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应逐步统一名称,统一标志。

关于文化馆性质的规定没有改变:文化馆是国家设立的全民所有制文化事业机构,是群众进行文化艺术活动的场所。

关于文化馆任务的规定作了较大的修改。根据新的形势要求,规定了文化馆的四项基本职能和十项任务。文化馆的基本职能是:组织群众文化活动、普及文化艺术知识、辅导基层文化骨干、开展社会教育培训。文化馆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开展文艺演出、展览、讲座等群众性文化艺术活动,成为基层群众文化活动中心;受政府和文化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政府交办的文化下乡、开展社会教育培训等公益性文化服务工作;组织配送和传输公共文化资源,深入基层开展流动服务,保证公共文化资源进村入户;辅导、培训基层群众文化队伍,成为基层群众文化队伍的培训中心;组织、辅导和研究群众文艺创作,促进优秀群众文艺作品的创作和推广;开展群众文化政策理论研究,为当地公共文化服务制度设计和区域文化发展提供政策建议和决策咨询;协助文化行政部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工作;开展群众文化数字资源建设,开设公益性电子阅览室,有针对性地开展数字文化信息服务;指导本地区老年文化、老年教育、少儿文化工作;在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与国外(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文化交流。

关于文化馆的服务与管理作了重大的修改和进一步完善。文化馆应当向公众免费开放,并免费提供基本文化服务。文化馆的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群众的工作、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文化馆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并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文化馆应在醒目位置标明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和注意事项。文化馆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备、人员,保证文化馆设施完好,确保公众安全。文化馆提供基本服务以外文化艺术服务的,可以适当收取成本费,但对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应当免费或者优惠。

修改稿增加了关于文化馆的人员和经费保障的条款,包括:依据文化馆性质、工作任务、所在地区经济、文化、人口状况等因素,确定文化馆编制数额。文化馆应当配备与其工作职责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省、市和县级文化馆的文化艺术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馆人员的比例分别不得少于65%、70%、75%。文化馆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实行聘用制和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文化馆队伍定期培训制度。文化馆是全额拨款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其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和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群众文化活动等基本服务经费,应当列入当地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关于文化馆的规划与建设主要是强调:符合《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和《文化馆建设标准》的要求。

(三)《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文化部2009年10月1日颁布、施行《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下文简称《文化站管理办法》),是指导文化站各项工作的基本依据。其内容主要包括: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的基本原则,规划和建设,职能与服务,人员和经费保障,检查与监督五个方面。

关于乡镇综合文化站的性质、职能的规定:乡镇综合文化站是由县级或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文化机构,其基本职能是社会服务、指导基层和协助管理农村文化市场。文化站的主要任务有:举办各类展览、讲座,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传递经济信息。根据当地群众的需求和设施、场地条件,组织开展文体活动和广播、电影放映活动;指导村文化室(文化大院、俱乐部等)和农民自办文化组织建设,辅导和培训群众文艺骨干;协助县级文化馆、图书馆等文化单位配送公共文化资源,开展流动文化服务,保证公共文化资源进村入户;在县级图书馆的指导下,开办图书室,开展群众读书读报活动,为当地群众提供图书报刊借阅服务;建成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开展数字文化信息服务;在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搜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展示、宣传活动,指导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协助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开展文物保护的宣传工作;受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农村文化市场管理及监督工作。

文化站管理的规定:文化站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并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保障其设施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文化站应在醒目位置标明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和注意事项。

关于文化站的人员和经费的规定:文化站实行聘用制和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应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管理,实行职业资格制度,文化站站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备相当于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文化站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文化站的建设、维修、日常运转和业务活动所需经费,应列入县乡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捐赠或资助文化站。

(四)文化馆(站)建设标准

2011年国土资源部、住宅与城乡建设部、文化部联合颁布了《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2012年,国家改革与发展委员会、住宅与城乡建设部、文化部联合发布了《文化馆建设标准》、《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这些是新时期文化馆(站)建设应遵循的标准,是文化馆(站)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文化馆(站)建设项目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文化馆(站)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这三个标准根据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原则,提出了对文化馆(站)的建设原则、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依据、选址以及建筑的新的要求,并作了具体规定,确立了文化馆(站)建设指标体系,标志着文化馆(站)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这三个标准体现的文化馆(站)建设的新原则和新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点。

①文化馆(站)的建设应以人为本、功能优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经济适用、节能环保。这是针对文化馆(站)建设中片面追求政绩工程、标志化建筑的倾向提出的。

②以服务人口而非按行政级别确定文化馆(站)规模原则。文化馆(站)的建筑规模应依据服务人口数量确定,同时要兼顾当地城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社会需求以及各馆(站)的特色。并具体规定了与服务人口相对应的文化馆(站)建设面积指标。这一规定,体现了公共文化服务以人为本及均等化的原则。

③关于合理布局的原则。文化馆(站)的选址应符合所在地的城市规划、镇规划或相关专项规划,选择在城镇文化中心或人口集中、交通便利、便于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的地区;同时满足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标准;宜结合城镇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综合布置。

④关于文化馆(站)建设内容的规定。针对文化馆(站)建设中的“重建筑、轻场地”、“重建筑、轻设施”,文化馆(站)建成后没有活动场地和“空壳化”的现象,做了三个方面的规定。规定文化馆(站)的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室外场地及建筑设备。文化馆的房屋建筑包括:群众活动用房、业务用房、管理用房和辅助用房。乡镇综合文化站的房屋建筑包括:文化体育活动用房,书刊阅览用房,教育培训用房,网络信息服务用房,管理与辅助用房。并对各项功能用房的用途作了具体说明,在附录里规定了不同规模文化馆(站)的功能用房设置表。文化馆(站)室外场地包括:开展群众文化艺术与信息交流活动的室外活动场地、美化环境的绿地、休憩场地、道路及停车场地等。还规定了文化馆(站)的建筑设备和专用设备种类。

⑤按照服务第一原则,规定了各类功能用房使用面积的控制指标,要求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的用房使用面积应占全部使用面积的75%~80%,使文化馆(站)确实成为群众进行群众文化活动的场所,防止文化馆(站)的机关化。

⑥确立了文化馆(站)建设的指标体系,包括服务人口与建筑规模指标,用地面积指标,室外活动场地面积指标、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等。

表7-1文化馆建筑面积指标[1]

注:省、市、县文化馆服务人口以其所在城镇常住人口进行核算,其他文化馆服务人口以其服务范围内的常住人口进行核算;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文化馆应与其他相关文化设施联合建设。

表7-2乡镇综合文化站建筑面积指标[2]

注:1。表中服务人口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其建筑面积指标。

2。表中服务人口是指乡镇辖区的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和居住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

3。服务人口在10万以上的,参照《文化馆建设标准》中服务人口5万以上的市辖区文化馆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4。建筑面积指标所包含的项目应符合表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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