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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关于大清皇帝辞位之后优待条件(第1页)

第七章“关于大清皇帝辞位之后优待条件”

如果对清政府和革命派于1912年初达成的协议不甚了解,就很难清晰地理解为什么辛亥革命废除帝制后,“紫禁城的黄昏”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而在此期间,尽管皇帝交出了所有政治权力,但仍保留了身份和尊号,并继续留在皇帝的宝座上掌控朝廷。同样,如果不去研究这份协议的条款,就无法理解这段漫长而离奇的经历:大清的末代皇帝首次回到清朝发源地后,在东北加冕登基。

令人惊讶的是,西方作者很少关注涉及清帝退位的相关条款。大部分人完全忽视了这个话题,或者只是轻描淡写地掠过,就好像皇帝退位并没有什么现实意义,对后来的政治演变也没有任何影响。中国民族主义作者更是刻意忽略或避开了这个话题,从他们的角度来看,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他们希望这件事被遗忘。既然那些人打破了条约和协定,他们就更不可能让世人去关注这些“被撕碎的条约”。

隆裕太后代表年仅6岁的皇帝颁布了这份带有悲剧色彩的诏书,并被告知建立共和政体是大清子民的意愿和决定。我们不能单看这份诏令,因为它是被包含在皇室和革命派谈判达成的协议中的。这份诏书体现了皇帝所做出的让步。革命派所做出的让步体现在一份标题为《关于大清皇帝辞位之后优待条件》的正式文件中,其导言写道:“今因大清皇帝宣布赞成共和国体,中华民国于大清皇帝辞退之后优待条件如左(下)。”以下是8项条款:

一、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尊号仍存不废,中华民国以待各外国君主之礼相待。

二、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岁用四百万两,俟改铸新币后,改为四百万元。此款由中华民国拨用。

三、大清皇帝辞位之后,暂居宫禁,日后移居颐和园。侍卫人等,照常留用。

四、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其宗庙、陵寝,永远奉祀,由中华民国酌设卫兵,妥慎保护。

五、德宗崇陵未完工程,如制妥修,其奉安典礼,仍如旧制,所有实用经费,均由中华民国支出。

六、以前宫内所用各项执事人员,可照常留用,惟以后不得再招阉人。

七、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其原有之私产,由中华民国特别保护。

八、原有之禁卫军,归中华民国陆军部编制,额数俸饷,仍如其旧。

尽管这些“大清皇帝优待条件”只是双方互相做出让步的一部分,但却是最重要的一部分。连同这份文件一起被颁发的,还有两份性质相类似的文件。第一份文件就皇族成员受优待的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

一、清王公世爵,概仍其旧。

二、清皇族对于中华民国国家之公权及私权,与国民同等。

三、清皇族私产一体保护。

四、清皇族免当兵之义务。

颐和园昆明湖

第二份文件涉及满族、蒙古族、回族和藏族的优待条件,若这四个民族支持共和政体,那么他们将享有的待遇包括:

一、与汉人平等。

二、保护其原有之私产。

三、王公世爵概仍其旧。

四、王公中有生计过艰者,设法代筹生计。

五、先筹八旗生计,于未筹定之前,八旗兵弁俸饷,仍旧支放。

六、从前营业居民等限制一律蠲除,各州县听其自由入籍。

七、满、蒙、回、藏原有之宗教,听其自由信仰。

在此之后,其他的相关文件也相继被颁发。

民国元年(1912年)8月19日,中华民国政府公布了涉及蒙古人民相关问题的《蒙古待遇条例》,其包含了九项条款,旨在消除蒙古族和汉族之间的隔阂和差异,并保留蒙古族亲王和喇嘛的尊号和特权。一般说来,蒙古国不再被视作附属国,而是中华民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同年11月23日,中华民国总统颁发了优待蒙古族、回族和藏族的公告,并宣布联合五族(汉、满、蒙、回和藏)组成新邦,并在新的共和政体管理下享受美好的新生活。条例中谈到民国收到的一份文件,里面抱怨称,蒙古国的权利遭到民国的剥夺和破坏,喇嘛教(蒙古人信仰的藏传佛教)遭到迫害,而且牧场也遭到开垦,变成耕地。民国总统表示,之所以存在这些抱怨,是因为人们对事实情况存在一些误解,政府决定将条例中所规定的涉及各民族的优待条款全部付诸实施。条例还强调,民国政府已经授予喇嘛教派首领和蒙古族的王公贵族新的封号和头衔,以此证明其尊重蒙古族的各项权利。

我接下来将粗略翻译的,是1914年12月26日政府才颁布的涉及“优待条件”的最后一份文件。这份文件包含七项条款,并指出皇帝退位后的这三年里,清皇室成员和民国政府对“优待条件”的原始条款在理解上存在一些偏差。

一、清皇室应尊重中华民国国家统治权,除优待条件特有规定外,凡一切行为与现行法令抵触者,概行废止。

二、清皇室对于政府文书及其他履行公权、私权之文书契约,通用民国纪年,不适用旧历及旧时年号。

三、大清皇帝谕告及一切赏赐,但行于宗族家庭及其属下人等,其对于官民赠给,以物品为限,所有赐谥及其他荣典,概行废止。清皇室所属机关,对于人民不得用公文告示及一切行政处分。清皇室如为民事上或商事上法律行为,非依现行法令办理,不能认为有效。

四、政府对于清皇室,照优待条件保护宗庙陵寝及其原有私产等一切事宜,专以民国政府内务部为主管之衙门。

五、清皇室应允确定内务部办事之职位,为主管皇室事务总机关,应付责任,其组织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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