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书网

奇书网>哲学有什么用PPT > 三个圈独家文学手册(第2页)

三个圈独家文学手册(第2页)

在感觉中,我们亲知外部感觉所提供的材料;在内省中,我们亲知所谓内部的感觉?——?思想、感情、欲望等;在记忆中,我们亲知的事物不是来自外部感觉材料就是来自内部感觉材料。还有一点虽不确定但是有可能的:我们已经亲知了那个察觉到事物或者对事物具有愿望的“自我”。(本书第39页)

而所有关于真理的知识都需要亲知与感觉资料性质不同的东西,有人称之为“抽象观念”,罗素将其称为“共相”(universal),即一般性(或普遍性)的观念。每个完整的句子必须包含至少一个代表共相的词。我们直接所感知的一切的全部清单之中,就包含我们自身、我们的感觉数据和共相。其中,共相才是一般性(或普遍性)的,只有共相才有可能超越人们对殊相的亲知,形成描述的知识。描述的知识根本的重要性在于,“它使我们能够超越个人经验的局限”,我们“可以凭借那些对未曾经验过的东西的描述来获得知识”(本书第45页)。

个人经验的范围极为有限,那么,我们如何把个人亲知的知识扩展到有限经验之外的领域呢?换句话说,曾经多次重复的经验是否可以扩展为某种普遍规律?而某个科学规律过去一直有效,我们又何以能假定它将来也会一直有效呢?

这就进入第六章“论归纳法”的讨论了。

3。归纳、先验、自明(第六章至第八章)

在第六章,罗素提到“自然的齐一性”。相信这个所谓的“自然的齐一性”,就是相信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一切都是服从某个普遍规律的实例。我们对于过去的未来虽然有经验,但是对未来的未来并无经验,罗素提出问题:“未来的未来和过去的未来是否相似呢?”要回答这个问题,仅仅依据那些过去的经验是不够的。这时候,我们需要寻找到某种原则,使我们能够知道未来仍将遵循与过去相同的规律。这个原则就是归纳法原则。罗素通过两个部分表述了这一原则:

(1)A类事物与B类事物相联系的事例越多,A类事物总是与B类事物相联系的可能性就越大(如果不知道存在不关联的案例);

(2)同种情况下,如果A与B有足够多的相联事例,那么几乎可以肯定A与B总是相联系,并可以使得这一普遍定律无限接近必然性。(本书第51~52页)

但是,如前所述,所有以经验为基础的知识,都是基于一种信念,这种信念既非经验所能证实,又非经验所能驳斥。归纳法也不能用经验来证明。

第七章就详细论证了归纳法不能用经验来证明,而我们确实掌握了关于普遍原则的知识。在以经验为出发点的论证中,有一些不能被经验证明或推翻的原则,是具有自明性(不证自明)的逻辑原则,这就是传统上称为“思维律”的三条原则: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正是这些原则构成了归纳法的基础。罗素以哲学史上一个典型的论争为例,做了进一步阐释。

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之间的论争,堪称哲学史上最大的论争之一。站在经验主义这一阵营的代表人物是英国哲学家洛克、贝克莱和休谟,他们主张所有的知识都只能来自经验。站在理性主义阵营的主要是欧洲大陆哲学家,以笛卡尔和莱布尼茨等为代表,他们主张有的知识来自经验,也有一些知识来自内在理性,即天赋观念。

这两个对立的学派谁是谁非呢?罗素认为二者在不同维度下各有所长:就逻辑原则而言,“理性主义者是对的”;但是,一切肯定存在的知识都是经验的,而关于存在的唯一先验的知识却是假设的,它“只能告诉我们存在或可能存在的事物之间的种种联系,而并不能告诉我们实际上的存在”。这就如同前文所提过的,我们能肯定存在的是感觉材料,而感觉材料并不能告诉我们关于那个物理客体的本性。

在这一章中,罗素关于伦理学范畴的一些现象之思考,也不时悄悄闪现。比如,他在举例时提到,“我们断定幸福比痛苦更可取,知识比愚昧更可取,善意比仇恨更可取”,而“这种判断至少在某种程度上是直接的且先验的”(本书第59页)。这说明,对事物内在价值的判断,以经验为基础,可以也必须由经验得来,然而和归纳法原则一样,“内在价值是不能被经验所证明的……既不能证明它是好的、应该存在的,也不能证明它是坏的”(本书第59页)。正如逻辑是先验的,“一切关乎什么是具有内在价值的知识都是先验的”(本书第59页)。罗素还举了两个例子,以区别先验的普遍命题和经验概括之间的区别。就“2+2=4”而言,演绎法是先验的普遍命题的正确论证方式;而就“人皆有一死”而言,归纳法在理论上更为可取。

在罗素的语境中,“先验的”并不等同于“自明的”。这是因为,某些先验知识是从其他先验原则中演绎出来的,并不是自明。他认为,记忆是对过去的感觉数据的直接感知,关于逻辑、数学和伦理学的某些先验知识,也可以是“直接的”或“直觉的”。其余的一切知识都是演绎而来的。从普遍到普遍或从普遍到特殊的演绎过程,以及从特殊到特殊或从特殊到普遍的归纳过程,都具有其实际效用,但罗素认为,演绎法要比归纳法有着更大程度的自明性。

既然知晓了一切纯粹的数学和逻辑知识都是先验的?——?无论对“2+2=4”而言,还是三角形的性质而言,那么又可以追问新的问题了:人们如何会拥有这些数学和逻辑知识呢??——?这个问题换个问法就是:先验知识何以可能?

第八章就探讨了这个问题。哲学史上最早提出这个问题的人是康德。在康德之前,哲学家认为,矛盾律(任何事物不能同时具有又不具有某种性质)足以确立一切先验的知识,而休谟就先验知识问题曾推论说:我们不知道有什么东西是先验的。总之,康德之前的哲学家普遍认为,一切知识都是“分析的”。秉持理性主义的康德不同意此观点,他从“纯数学何以可能”这一问题开始哲学之思。罗素认为康德确立了认识论在哲学上的重要性地位,并给出了支持康德观点的论据:数学和逻辑知识就都是先验的,而不是“分析的”。人们获取数学知识都是通过特殊的经验,但数学知识本身是普遍的,具有真理性,“我们不知道一百年后谁是伦敦的居民,但我们知道任意两个人加上另外任意两个人,一共会是四个人”(本书第65页)。

康德认为,所有的经验可区别为两类:一类是由客体而来,另一类是由我们自身性质而来。当我们看一张桌子时,关于桌子的颜色、硬度等感觉材料都来自客体,但这些感觉材料在空间和时间中的安排以及感觉材料之间的所有关系则来自我们自身的性质。罗素认为,“先验的原则有严格的范围和权限”(本书第58页),针对康德提出的“物自体”(thing?in?itself)概念,他指出康德的答案不仅未能解释先验命题的确定性,还限制了先验命题的范围。康德认为事物本身不具有关系,关系之所以产生,仍是由于心灵把不同事物联系在一起,并判定事物具有这些关系。罗素在反驳了康德和经验主义之后,给出了自己的答案:所有先验的知识都与各种实体有关,但这些实体既不存在于心灵世界,也不存在于物质世界,而关系也应置于这个既非心灵的又非物质的世界中。

这个“既非心灵的又非物质的世界”对哲学极其重要,特别是在回答先验知识的问题时。这个世界就是第九章讨论的“共相的世界”。

4。共相、自明性(第九章至第十一章)

经过前文论述,“关系”之类的实体似乎是存在的,但其存在方式不同于物理客体,也不同于心灵和感觉材料。而“共相”可以回答“关系”是一种怎样的存在,并且能区分哪些客体具有这种类型的存在。

罗素关于共相的理论要追溯到柏拉图的“理念”(idea)或“理型”(form),他预先申明,“下文所要提出的理论大部分来自柏拉图,只是因时代变化而对表现形式做了些必要修改”(本书第71页)。柏拉图认为,真正实在的世界是理念的世界,一个比通常感觉到的世界更真实的“超感觉”世界,一个可以给感觉世界提供朦胧映像的世界。需要注意的是,在柏拉图的哲学语境中,“理念”可以被心灵所理解,但不能认为“理念”必然存在于心灵之内,而随着时光的推移,哲学家们赋予“理念”诸多含义。罗素认为,用“共相”会比“理念”一词更能阐述柏拉图的本意,柏拉图所指的理念世界那一实体(共相),其本质与我们感觉到的那个世界(殊相)是对立的。一切真理都涉及共相,而一切关于真理的知识都涉及对共相的认识。

研究常用词语就会发现,专有名词和代词代表殊相,而一般名词、形容词、介词和动词则代表共相。罗素指出,一些哲学家通常过分注意以形容词或名词来命名的共相,却忽视了以动词和介词所表现的共相。这种忽视会导致偏颇的信念,“认为每个介词都是把某种性质归因于某个单一事物,而不是表达两个或多个事物之间的关系”(本书第74页)。那么,就会出现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宇宙中只有一种东西,这种观点即是由斯宾诺莎首倡的“一元论”;另一种观点承认有许多东西,但认为这些东西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这种观点则是由莱布尼茨首倡的“单子论”。

也许有人全盘否认“共相”这种东西存在,我们确实不能严格地证明有诸如“性质”这样的实体存在,但罗素表示,虽然我们不能证明有由形容词和名词所表现的“共相”存在,却可以证明关系存在,也就是说,能够证明通常由动词和介词所表现的那种“共相”存在。他以相似三角形为例,明确论证道,“相似关系必定是一种真正的共相”。罗素还举了个例子,当我们说“爱丁堡在伦敦以北”时,“在……以北”就是个关系,也是一个共相。这个“关系”就像它涉及的关系项,并不依赖我们的思维而存在,它属于思维能理解但不能创造的那个外在的独立世界。由介词所表现的这个“关系”,不同于以名词或形容词所代表的那些事物,因为“关系”既不是物质的,也不是精神的,然而,“它确实是某种东西”。而思想和感觉、心灵和物理客体,都是“存在的”,有时间限制的;而共相并不在这个意义上存在,共相是超时间的,是“持续存在”或“一直实在”的。根据我们的秉性,我们会偏爱思考共相的世界和存在的世界中的某一个。我们所不喜欢的那个世界,很可能只是我们所喜欢的那个世界的朦胧映像,在任何意义上这个映像都不值得被视为真实的。在共相的世界与存在的世界之间,人们具有一种非此即彼的倾向,罗素认为,应该平等地对待这两个世界:

共相的世界也可以被描述为实在的世界。实在的世界是永恒不变、严格刻板、确切严谨的,对于数学家、逻辑学家、形而上学体系缔造者及所有热爱完美胜过热爱生命的人来说,它是令人愉悦的。而存在的世界是短暂即逝、模糊不定的,没有确切界限,没有任何明确的计划或安排,但是它包罗了所有的思想和感觉,所有的感觉材料,所有的物质客体,所有好的或坏的、能影响生命价值和世界的事物。(本书第78页)

罗素认为,我们应同等地重视这两个世界,这两者都是实在的,对形而上学者也都是同等重要的。事实上,当我们把这两个世界做一区分,就有必要琢磨它们之间的关系了。探讨至此,我们明白了,先验的知识是我们对共相世界以及其间存在的关系(当然这些关系也是共相)的当下的或直觉的知识。

第十章继续探讨关于共相的知识。关于共相的知识也可以分为三类:(1)亲知得来的;(2)仅凭描述而知的;(3)既不是通过亲知也不是通过描述而知的。

亲知而来的共相知识,包括对颜色的认知,对事物空间或时间关系的认知,以及相似关系,但罗素又指出,“我们可以举出有关感觉材料的实例,但我们举不出实际物理客体的实例”(本书第85~86页)。这是因为,“我们关于物理客体的知识始终依赖于这种普遍知识的可能性,而这种普遍知识是无法给出实例的”(本书第86页)。

这同样也适用于我们对于他人心灵的知识,或者适用于任何不能举出实例以亲知的其他类型事物的知识。比如先验的知识。关于先验的普遍命题,罗素指出,应注意到相反的两点。第一点,如果我们已知许多特殊事例,那就可以从第一个事例使用归纳法得到普遍命题,而只能在以后察觉到共相之间的联系。……第二点更为有趣,也更具有哲学上的重要性。这就是,我们有时候会在连一个事例也不知道的情况下知道一个普遍命题。他还举了这样一个例子:“凡是人类未曾想到也永远不会想到的两个整数的乘积,其值都大于一百。”他指出,“这个普遍命题的真理性是不可否认的。然而,从事例的性质来看,我们永远无法给出一个实例,因为我们所能想到的任何两个数都被这个命题的条件项排除了”(本书第85页)。

罗素总结道,首先应当区分关于事物的知识和关于真理的知识,每一种知识又都可以分为直接的和派生的,于是知识可以大致分类如下。

热门小说推荐

最新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