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章仁爱(5)
还有人借公益事业来沽名钓誉,虽然有时他的行为看起来与真正实行公益的人没有差别,但二者的心理完全不同,甚至有时他会做出倒行逆施的行为。为什么?他的目的在于名声。假如可以得到好的名声,其他的就不必多虑了,那么看似有益实则有害的事情,他也会施行。真正推行公益事业的人就不同,他的目的在于公益。只要事业有益于社会,即使受到没见识的人的诽谤和非议,也不会受其阻挡轻易放弃。这就是两者心理的不同,而他们的成绩也相差悬殊。
既然知道应当兴办公益事业,那么社会上的公共财物,就不能不加以爱护。普通人与公共物品的关系较为疏远,就会有漫不经心的人,把损伤破坏公共物品看做很平常的事,这也是公德心浅薄的一种表现。既然知道他人的财物是不可以侵犯的,为何不明白社会的公共物品更为贵重?而且既然知道毁坏他人的物品,无论大小,都有赔偿的责任,为何公然毁坏社会公共的物品,却不承担赔偿的责任?就像学校里的学生,总是有抹脏墙壁、随地吐痰的行为,而公共场所的花卉、道路旁遮荫的树木,路人总是无端攀折,至于有些青年人到神庙佛寺拜祭,就弄倒油灯瓦罐并以此为乐,这都是无赖的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欧美各国,每个人都尊重公共事物,以此为习惯并已变成风俗,损伤破坏公共物品的事情,已经无法见到。公园的座椅这类物品,时而在其背后写上爱护公共财物之类的文字,这真是一种美好的风俗,而我国人应该将其奉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国民公德的水平,要看他们是如何对待公共事物的,像一木一石这样微小的物品,对于社会的利害关系,虽然看起来好像没有多大的关系,却足以表现国民公德的深浅,那么这种关系,也就不能说是小事了。
选自《中学修身教科书》蔡元培
互助与依赖
西方有个寓言,说的是:“有甲、乙二人,他们都非常不幸。甲生来双目失明,乙双腿残疾不能行走。两人相依为命:甲背着乙走路,乙给甲指路,这样两人都减少了痛苦。”甲看不到事物,乙帮助他,乙不能行走,甲帮助他,这就是互助。
互助的道理是这样的:甲的义务,就是乙的权利,同时乙的义务,也是甲的权利,相互付出,互相受益。由此,我们得出了分工制度的原理:通常情况下,一个人的需要是由很多人的劳动来满足的;反过来讲,这个人的劳动也满足了很多人的需要。这是一种复杂的互动。
如果有人不尽义务却攫取他人的劳动成果作为权利,这就是依赖。
在我国旧社会,依赖之风泛滥。比如乞丐是人人都唾弃的。然而,那些纨绔子弟、官僚亲朋、帮闲清客、官署冗员,都是些无所作为却依赖别人生活的人,难道他们就比乞丐强吗?
《礼·王制》记载说:“聋子、哑子、瘸子、残疾、侏儒,都是依靠自己的能力来养活自己。”晋国的胥臣说:“驼背的,让他弯腰敲钟;身体有残疾而不能低头的,让他拿玉磬;身材矮小的,让他到杂技团演出;眼睛失明的,让他弹奏音乐;耳朵聋的,让他劈柴烧火。”身有残疾的人,还能凭自己的一技之长养活自己,那些身体健壮却还依赖别人的人难道不感到羞耻吗?
从前的慈善家们,总喜欢对穷人施舍、救助。他们的出发点很好,但这种行为却大大助长了个别人的依赖心理。现在人们采取了投资建立贫民工厂来代替之前的施舍。在饥荒的年代,以工代娠。让被禁的犯人做工艺活,然后替他们把赚得的钱存起来,为出狱后的谋生积累资本。这些都是杜绝依赖的好办法。
人们在年幼的时候,不得不依靠别人生活,如果能够发奋读书,成年后再勤奋工作,就完全能够偿还之前所欠下的抚养费用,并且还有剩余。平日里努力工作,节约用度,把剩余的钱储蓄起来,以备日后的不时之需,这样即使是年老生病的时候,也能够凭借自己的积蓄实现自给自足,而不至于连累别人,这也是自助的道理,与互助并不矛盾。
选自《华工学校讲义·德育篇》蔡元培
爱情与**欲
关爱全世界的人,是普遍意义上的爱,也是纯粹伦理学性质的爱。还有一种特别的爱,只发生在男人和女人之间,我们称之为爱情,爱情既有伦理学上的大爱,又包含生理之爱。生理之爱,常常因为人的不同,而产生专一与分散、长久与短暂的不同。自夫妻制度产生以来,爱情变得忠贞牢固。这是以伦理学上的爱涵盖了生理之爱,于是纯洁的爱情就诞生了。
为什么这种纯洁的爱情一定要限于夫妇之间呢?既然爱对方,就必须保护爱人的身体,安宁爱人的心绪,完善爱人的品格,美化爱人的声誉,为爱人未来的幸福做准备。这一切,从今天的社会制度来看,只有夫妻之间才能做到。假如在夫妻关系之外,又去放纵生理上的欲望,而对于爱人的命运不闻不问,便不是爱情,而是**欲。以下用几个例子来说明:
一是纳妾。小妾,大部分是贫穷人家的女子卖身充当的。同样是人,她们却成了被买卖的商品,看到这种情况,我们的内心能安宁吗?同样都是人,她们却不能与被爱的人平等,反被视为奴隶,我们的内心能安宁吗?一旦纳妾,夫妻之间便有了嫌隙和猜疑,家庭的和睦也遭到破坏,或者任由妻子虐待小妾却置之不理,或者因为宠爱小妾而疏远妻子,很多罪恶的行为就这样产生了。只要还有一点儿良心,又怎么忍心做出这样的事呢?
二是嫖妓。妓女,大多是穷苦的妙龄女子,或受人**,或被人胁迫,被逼无奈才来做这样的事。社会上的人难道不应该把她们当人看?我们同情可怜她们还来不及,怎么忍心对她们动邪念呢!有的人会赎出妓女,这固然是救助她们的一种方法;但如果不慎重地为她们择偶,而是强行霸占她们给自己做小妾,这就是好事没做成,反倒让自已陷入了另一个罪恶。
三是通奸。凡是犯通奸罪的人,不论男女,都应该被社会所鄙视,对女性更是如此,往往会葬送她们的终身幸福,严重的自杀,更严重的被杀。想到这些,我们怎能不吓得发抖,并以此为戒严厉禁止通奸呢?
其他不纯洁的爱情都不应该发生,道理和上面基本一样,可以通过推论得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