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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笃 行 7(第2页)

南宋何佟之,一日洗濯十余遍,犹恨不足;元倪瓒盥颒频易水,冠服拂拭,日以数十计,斋居前后树石频洗拭;清洪景融每靦面,辄自旦达午不休。此太洁而废时者也。

南齐王思远,诸客有诣己者,觇知衣服垢秽,方便不前,形仪新楚,乃与促膝,及去之后,犹令二人交拂其坐处。庾炳之,士大夫未出户,辄令人拭席洗床;宋米芾不与人共巾器。此太洁而妨人者也。

若乃采访风土,化导夷蛮,挽救孤贫,疗护疾病,势不得不入不洁之地,而接不洁之人。使皆以好洁之故,而裹足不前,则文明无自流布,而人道亦将歇绝矣。汉苏武之在匈奴也,居窟室中,啮雪与毡而吞之。宋洪皓之在金也,以马粪燃火,烘面而食之。宋赵善应,道见病者,必收恤之,躬为煮药。瑞士沛斯泰洛齐集五十余乞儿于一室而教育之。此其人视王思远、庾炳之辈为何如耶?

且尚洁之道,亦必推己而及人。秦苻朗与朝士宴会,使小儿跪而开口,唾而含出,谓之肉唾壶。此其昧良,不待言矣。南宋谢景仁居室极净丽,每唾,辄唾左右之衣。事毕,听一日浣濯。虽不似苻朗之忍,然亦纵己而蔑人者也。汉郭泰,每行宿逆旅,辄躬洒扫;及明去后,人至见之曰:“此必郭有道昨宿处也。”斯则可以为法者矣。

选自《华工学校讲义·德育篇》蔡元培

礼让及威仪

凡事皆有公理,而社会行习之间,必不能事事以公理绳之。苟一切绳之以理,而寸步不以让人,则不胜冲突之弊,而人人无幸福之可言矣。且人常不免为感情所左右,自非豁达大度之人,于他人之言行,不嫌吾意,则辄引似是而非之理以纠弹之,冲突之弊,多起于此。于是乎有礼让以为之调合,而彼此之感情,始不至于冲突焉。

人之有礼让,其犹车辖之脂乎,能使人交际圆滑,在温情和气之间,以完其交际之本意。欲保维社会之平和,而增进其幸福,殆不可一日无者也。

礼者,因人之亲疏等差,而以保其秩序者也。其要在不伤彼我之感情,而互表其相爱相敬之诚,或有以是为虚文者,谬也。

礼之本始,由人人有互相爱敬之诚,而自发于容貌。盖人情本不相远,而其生活之状态,大略相同,则其感情之发乎外而为拜揖送迎之仪节,亦自不得不同,因袭既久,成为惯例,此自然之理也。故一国之礼,本于先民千百年之习惯,不宜辄以私意删改之。盖崇重一国之习惯,即所以崇重一国之秩序也。

夫礼,既本乎感情而发为仪节,则其仪节,必为感情之所发见,而后谓之礼。否则意所不属,而徒拘牵于形式之间,是刍狗耳。仪节愈繁,而心情愈鄙,自非徇浮华好谄谀之人,又孰能受而不斥者。故礼以爱敬为本。

爱敬之情,人类所同也,而其仪节,则随其社会中生活之状态,而不能无异同。近时国际公私之交,大扩于古昔,交际之仪节,有不可以拘墟者,故中流以上之人,于外国交际之礼,亦不可不致意焉。

让之为用,与礼略同。使人互不相让,则日常言论,即生意见,亲旧交际,动辄龃龉。故敬爱他人者,不务立异,不炫所长,务以成人之美。盖自异自眩,何益于己,徒足以取厌启争耳。虚心平气,好察迩言,取其善而不翘其过,此则谦让之美德,而交际之要道也。

排斥他人之思想与信仰,亦不让之一也。精神界之科学,尚非人智所能独断。人我所见不同,未必我果是而人果非,此文明国宪法,所以有思想自由、信仰自由之则也。苟当讨论学术之时,是非之间,不能异立,又或于履行实事之际,利害之点,所见相反,则诚不能不各以所见,互相驳诘,必得其是非之所在而后已。然亦宜平心以求学理事理之关系,而不得参以好胜立异之私意。至于日常交际,则他人言说虽与己意不合,何所容其攻诘加其为之,亦徒彼此忿争,各无所得已耳。温良谦恭,薄责于人,此不可不注意者。至于宗教之信仰,自其人观之,一则为生活之标准,一则为道德之理想,吾人决不可以轻侮嘲弄之态,侵犯其自由也。由是观之,礼让者,皆所以持交际之秩序,而免其龃龉者也。然人固非特各人之交际而已,于社会全体,亦不可无仪节以相应,则所谓威仪也。

威仪者,对于社会之礼让也。人尝有于亲故之间,不失礼让,而对于社会,不免有粗野傲慢之失者,是亦不思故耳。同处一社会中,则其人虽有亲疏之别,而要必互有关系,苟人人自亲故以外,即复任意自肆,不顾取厌,则社会之爱力,为之减杀矣。有如垢衣被发,呼号道路,其人虽若自由,而使观之者不胜其厌忌,可谓之不得罪于社会乎?凡社会事物,各有其习惯之典例,虽违者无禁,犯者无罚,而使见而不快,闻而不谦,则其为损于人生之幸福者为何如耶!古人有言,满堂饮酒,有一人向隅而泣,则举座为之不欢,言感情之相应也。乃或于置酒高会之时,白眼加人,夜郎自大,甚或骂座掷杯,凌侮侪辈,则岂非蛮野之遗风,而不知礼让为何物欤。欧美诸国士夫,于宴会中,不谈政治,不说宗教,以其易启争端,妨人欢笑,此亦美风也。

凡人见邀赴会,必预审其性质如何,而务不失其相应之仪表。如会葬之际,谈笑自如,是为幸人之灾,无礼已甚,凡类此者,皆不可不致意也。

选自《中学修身教科书》蔡元培

尽力于公益

凡吾人共同享受之利益,有共同爱护之责任,此于《注意公众卫生》及《爱护公共之建筑及器物》等篇,所既言者也。顾公益之既成者,吾人当爱之;其公益之未成者,吾人尤不得不建立之。

自昔吾国人于建桥、敷路,及义仓、义塾之属,多不待政府之经营,而相与集资以为之。近日更有独力建设学校者,如浙江之叶君澄衷,以小贩起家,晚年积资至数百万,则出其十分之一,以建设澄衷学堂。江苏之杨君锦春,以木工起家,晚年积资至十余万,则出其十分之三,以建设浦东中学校。其最著者矣。

虽然,公益之举,非必待富而后为之也。山东武君训,丐食以奉母,恨己之失学而流于乞丐也,立志积资以设一校,俾孤贫之子,得受教育,持之十余年,卒达其志。夫无业之乞丐,尚得尽力于公益,况有业者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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