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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民主与法治 2(第1页)

第28章民主与法治(2)

中国人提倡权利思想的日子太浅,中国有法律教育的日子更浅,中国有律师公开辩护的日子又更浅了,所以什么约法和宪法里规定的人民权利都还是一些空文,军人官吏固然不知道尊重民权,人民自己也不知道怎样享用保护自己的权利。到了权利受损害的时候,人民只知道手忙脚乱的去走门路,托人情,行贿赂;却不肯走那条正当的法律的大路。直到近几年中,政治的冲突到了很紧张的地步,一面是当国的政党用权力制裁全国的舆论,不容许异党异派的存在,一面是不满意于现政权的各种政治势力,从善意的批评家到武装反抗的革命党派。

在这个多方面的政治冲突里,现政权为维护自身的权力计,自然不恤用种种高压方法来制裁反对势力,其间确有许多过当的行为,如秘密军法审判的滥用,如死刑之滥用,如拘捕之众多与监狱生活之黑暗,都足以造成一种恐怖的心理。在这种政治势力的冲突之下,尤其在现政权用全力制裁武装反抗的政治势力的情形之下,一切情面门路友谊种种老法子在这里都行不通了。直到这个时候,才有人渐渐感觉到民权保障的需要。民权保障的运动发生于今日,正是因为今日是中国政治的分野最分明,冲突最利害的时候。我们看上海发起这个运动的宣言特别注重“国内政治犯之释放与非法的拘禁酷刑及杀戮之废除”,就可以明白这个历史背景了。

我是赞成这个民权保障运动的。我承认这是我们中国人从实际生活里感觉到保障权利的需要的起点。从这个幼稚的起点,也许可以渐渐训练我们养成一点爱护自己权利并且尊重别人权利的习惯,渐渐训练我们自己做成一个爱护自己所应有又敢抗争自己所谓是的民族。要做到这种目的,中国的民权保障运动必须要建筑在法律的基础之上,一面要监督政府尊重法律,一面要训练我们自己运用法律来保障我们自己和别人的法定权利。

(《民权的保障》)

民权的唯一保障是法治

但我们观察今日参加这个民权保障运动的人的言论,不能不感觉他们似乎犯了一个大毛病,就是把民权保障的问题完全看作政治的问题,而不肯看作法律的问题。这是错的。只有站在法律的立场上来谋民权的保障,才可以把政治引上法治的路。只有法治是永久而普遍的民权保障。离开了法律来谈民权的保障,就成了“公有公的道理,婆有婆的道理”,永远成了个缠夹二先生,永远没有出路。前日报载同盟的总会宣言有要求“立即无条件的释放一切政治犯”的话,这正是一个好例子。这不是保障民权,这是对一个政府要求革命的自由权。一个政府要存在,自然不能不制裁一切推翻政府或反抗政府的行动。向政府要求革命的自由权,岂不是与虎谋皮?谋虎皮的人,应该准备被虎咬,这是作政治运动的人自身应该的责任。

我们以为这条路是错的。我们赞成民权应有保障,但是我们以为民权的唯一保障是法治。我们只可以主张,在现行法律之下,政治犯也应该受正当的法律保障。我们对于这一点,可以提出四个工作的原则:

第一,我们可以要求,无论何种政治犯,必须有充分证据,方可由合法机关出拘捕状拘捕。诬告的人,证实之后,必须反坐。

第二,我们可以要求,无论何种政治犯,拘捕之后,必须依照约法第八条,于二十四小时之内送交正式法庭。

第三,我们可以要求,法庭受理时,凡有证据足以起诉者,应即予起诉,由法庭公开审判;凡无犯罪证据者,应即予开释。

第四,我们可以要求,政治犯由法庭判决之后,应与他种犯人同受在可能范围之内最人道的待遇。

这都是关于政治犯的法律立场。离开了这个立场,我们只可以去革命,但不算是做民权保障运动。

以上所说,不过是举政治犯一个问题做个例,表示我个人对于这个运动的见解。除了政治犯之外,民权保障同盟可以做的事情多着哩。如现行法律的研究,司法行政的调查,一切障碍民权的法令的废止或修改,一切监狱生活的调查与改良,义务的法律辩护的便利,言论出版学术思想以及集会结社的自由的提倡,……这都是我们可以努力的方向。

(《民权的保障》)

宪政与民治

宪法颁布之日只是宪政的起点,岂可算作宪政的告成?宪法是宪政的一种工具,有了这种工具,政府与人民都受宪法的限制,政府依据宪法统治国家,人民依据宪法得着保障。有逾越法定范围的,人民可以起诉,监察院可以纠弹,司法院可以控诉。宪法有疑问,随时应有解释的机关。宪法若不能适应新的情势或新的需要,应有修正的机关与手续。——凡此种种,皆须靠人民与舆论时时留心监督。时时出力护持,如守财虏的保护其财产,如情人的保护其爱情,偶一松懈,便让有力者负之而走了。故宪法可成于一旦,而宪政永永无“告成”之时。

(《〈人权与约法〉的讨论》)

现在我国人民只有暗中的不平,只有匿名的谩骂,却没有负责任的个人或团体正式表示我们人民究竟要什么自由。所以“人民应享的自由究有几何?”这个问题是全靠人民自己解答的。

(《〈人权与约法〉的讨论》)

我们要一个“规定人民的权利义务与政府的统治权”的约法,不只政府的权限要受约法的制裁。党的权限也要受约法的制裁。如果党不受约法的制裁,那就是一国之中仍有特殊阶级超出法律的制裁之外,那还成“法治”吗?其实今日所谓“党治”,说也可怜,那里是“党治”?只是“军人治党”而已。为国民党计,他们也应该觉悟宪法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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