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子女在一方居住地生活、上学;
⑤其中一方有住房(学区房),另一方没有;
⑥一方丧失生育能力。
法院在判决时对于子女长期生活的环境十分重视,考虑子女长期主要由父母哪一方照看,这是最重要的影响因素,此外孩子由祖父母还是外祖父母协助照顾这一因素也是法院裁判需要考虑的。
哪些因素不利于获得子女的抚养权?
①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疾病;
②一方不尽抚养义务;
③一方有其他子女;
④一方有生活恶习;
⑤一方出轨、家暴、酗酒;
⑥一方坐牢。
如果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疾病,或者一方不尽抚养义务,这两种情况基本上得不到孩子的抚养权。
想争夺孩子抚养权,可以提供哪些证据?
①提交孩子的出生证明、户籍证明。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无特殊情况的,随母方生活。如果孩子满八周岁的话,还应该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户籍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孩子跟着自己一方生活。
②提交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证据。需要提供书证,比如医院的病例、诊断证明,等等。
③提交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证据,如上学的缴费单、学校的证明、孩子的学籍信息、幼儿园的证明、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邻居的证人证言,等等。
④提交一方有无其他子女的证据。如果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则无子女的一方应该有权优先抚养子女。对方户籍信息不能获得的,可以找法院调取。
⑤提交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证据。有条件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可以出庭做证,或者提供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邻居的证人证言等。
⑥提交对方存在的不利于抚养孩子的证据。如:对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疾病,不尽抚养义务,有其他子女,有生活恶习,比如出轨、家暴、酗酒、坐牢等。
抚养费数额的变更
1.增加抚养费的条件
①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费已难以满足实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的情况指:子女求学所需学费、生活费增长,或子女患病需要治疗费用等。
②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
例如:在离婚后的第五年,孩子被检查出患有血癌,需要大量的钱来治病,原来的抚养费肯定不够,可要求另一方适当增加抚养费。
③其他,如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方或母方经济收入明显增加。
2.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条件
①需要给付抚养费的一方没有经济来源,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长期患病,无法按原定数额给付抚养费,同时享有抚养权的一方能够不依靠抚养费而抚养孩子。
例如,某家庭离婚后由孩子母亲刘某抚养孩子,赵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某日,赵某被车撞致使瘫痪,丧失了劳动能力,而孩子的母亲刘某每月薪水7000元,足够养活孩子,此时赵某可要求减少或免除自己所支付抚养费的数额。
②坐牢、失去人身自由,无力给付的,可以适当减少。
③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的。
注意以上只是考虑的因素,如需减少,需要到法院起诉,以法院判决为准。
④抚养费给到孩子多大。
一般到孩子十八周岁。在实践中,有些成年大学生起诉父母未支付抚养费。这种情况,通常法院都会做父母的工作,进行调解结案,不进行判决。如果调解不了,一般会驳回子女一方的诉讼。在实践中也有许多孩子先天或后天患有残疾,或是患有严重疾病,不能独立生活,丧失劳动能力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这种情况,父母也要支付一定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