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伪满帝制时代005
伪政府为了抑制物价的上涨,在一九三八年七月,虽然由伪政府公布了所谓“七·二五物价停止令”,实行了特价统制,但是实际上,由于伪币毛荒,物价在暗中仍然是时时地上涨。因而从这时起,在伪满各地普遍地发生了暗行交易的现象。这样,在有钱阶级方面固然受不到物价上涨和暗行市的胁迫,但穷苦的劳动人民则陷入了饥寒交迫无法生活的境地。
在一九四二年,由于伪政府开始实施所谓“第二个产业开发五年计划”,就愈发竭力搜括人民,从一九四一年到一九四三年,实施了三次所谓“战时大增税”。第一次“战时大增税”是在一九四一年开始的,在“内国税”里,新添了营业所得税、通行税、特别卖钱税等税目,提高了盐税、烟酒税等税率,其中特别是由于盐税的增加,使盐的卖价提高,从每百斤四元上涨到伪币八元,加重了人民的负担,直接影响了人民的生活。第二次“战时大增税”是在一九四二年十二月实施的,主要是新添了游兴税等税目和提高交易税等税率,并增加了各种附加捐,越发加重了人民的负担。第三次“战时大增税”是在一九四三年十月实施的,这次增税是全面地提高各种税的税率,并将所得税改为累进税,新添了许多苛捐杂税,更进一步加重了人民的负担。
这种所谓“战时大增税”,主要是为了支援日本帝国主义在一九四一年十二月所发动的太平洋侵略战争,这就是日本帝国主义对东北殖民地人民进一步敲骨吸髓的榨取政策。
日本帝国主义不仅实施了这种增税的掠夺政策,还实行了所谓“储蓄”的榨取政策。在一九四〇年,由伪经济部制定所谓“国民储蓄法”,由我裁可公布后,根据这个法令,在伪中央银行总行和分行以及其他各地方私人经营的银行里,都设立了储蓄部,办理储蓄的业务。这种储蓄首先是在各大城市里实施的,储蓄的名目很多,有定期、临时、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养老、教育以及有奖储蓄等骗人的名目。由于伪币的不断毛荒,人民感到储蓄不但无利,反而损失了原本,因此储蓄的人很少。到一九四二年,伪政府鉴于这种随意储蓄办法,达不到预期的目的,所以,又实行了摊派的储蓄方法,也就是强制储蓄。
这种摊派储蓄的方法,是由伪中央银行所发行的伪币总数中,扣除它的分行库存和伪兴业银行以及各地方银行的库存,并扣除其他商工金融合作社,各税捐局等金融机关实存的伪币,余下的数目,就被看作是在流通过程中,停滞在市面和农村里的数目,以此作为储蓄的定额向各城市和农村实行分摊。在一九四二年,伪中央银行规定的储蓄总数,为伪币十亿元,其中摊派给各城市的储蓄数为伪币八亿元,农村为伪币二亿元。一九四三年的储蓄总数为伪币十六亿元,其中摊派给各城市为伪币十二亿元,农村为伪币四亿元。
在各城市里的储蓄办法是按户分摊。例如,在长春市是由伪市公署将应摊的储蓄总数,分派到各市区,由市区分派给各邻组(即街道),由邻组分派给各住户。各住户应摊的储蓄数是按照收入的多寡来分派的,在最初认储蓄数的时候是越多越好,可是经过规定以后,每月交纳的储蓄是只许多不许少。因为从市区分摊给各邻组的储蓄数目是有一定的,如果一户少储蓄,就得由其他各户来分担,所以在邻组是对此绝对不许可的。在当时一般居民把这种储蓄的办法叫作“绑票式的储蓄”,都认为比课税还厉害。在居民中交不上储蓄的户,市区就停止其物资配给,于是就得挨饿。
这种按户摊派的储蓄,是用伪币购买债券和储蓄票的形式来强制购买的。债券是从一九四一年到一九四四年,由伪兴业银行每年发行的所谓“兴业银行有奖债券”。储蓄票是从一九四二年到一九四四年由伪中央银行发行的所谓“爱国储蓄票”。都不能当作流通手段使用。特别是储蓄票,除每月分摊的以外,还在购买物品时,够伪币一元以上的东西,就摊一角钱的储蓄票,这就等于物价普遍上涨十分之一。同时,这个储蓄票,价值很小,一般人都把它当作废纸一样随手扔掉,因而使广大人民在无形中遭受到不可估计的损失。
在各会社和各商号所摊派的储蓄,与一般住户不同,它们不是按月定数,而是随时随意存储。由于他们都和银行有交往,也可以像活期存款一样,随时储蓄,随时取出,仅是在账面上改换一下名目就算了事。因此,从整个的城市储蓄来看,虽然每年都达到了伪中央银行所要求的额数,这不过是数字上的达到,实际上,并没有缓和通货膨胀。
在农村里的储蓄办法,那就更残酷了。对于农村的储蓄,是从一九四二年开始,同年由伪中央银行规定农村的储蓄数为伪币二亿元,一九四三年为伪币四亿元,以后,年年增加。这种储蓄,都是按照种地亩数摊派,也有由伪“兴农合作社”在粮谷交易市场上,从农民所谓粮谷“出荷”的粮价里扣除,这种扣除的钱,多被“兴农合作社”从中利用,不交给伪中央银行,也没有解决通货膨胀,而广大人民则受到了无限的损害。
日本帝国主义在太平洋的战争,到了一九四四年的时候,因为败相日益浓厚,需要更多的战略物资,伪满政府就广泛地搜括资金供应各大会社,来扩大军事生产,不仅增加捐税,强制储蓄,而且还发行了大批公债,向东北人民榨取更多的财富。同时,并加紧对于各地方私人经营的银行的统制。
早在伪政府成立的同时,由伪财政部制定了所谓“银行法”,由我裁可公布后,在长春市成立了伪中央银行总行。这个银行,是把旧东北政权时期,在各省的官银号集中在一起,作为伪政府的一个最高统制金融的机关。它的职权范围很广,掌握着全伪满的现金储备,管辖着各金融机关,并代理伪国库发行伪国币。伪中央银行还在各伪省和各大城市设有分行,经理伪政府地方各机关的出纳事项和经营一般人民的存放款、汇兑、借贷等银行的业务。
在伪中央银行以外,根据“银行法”,还成立了一个伪“兴业银行”。这个银行,是由日伪双方出资,主要是办理向各大会社投资的业务和经营各会社的资金存放,并作为各会社的借贷中心、结算中心。它和日本帝国主义国内的“日本兴业银行”密切地联系着。日本帝国主义垄断资本,在伪满各会社的投资,都是通过这个银行办理投资手续。
在伪满政府公布“银行法”的当时,对于各地方私营银行和私人经营的钱庄等金融企业,许可它们照旧营业,到一九三九年,修改“银行法”,将所有各地的钱庄,一律取消。在一九四〇年五月,在各城市设立了所谓“商工金融合作社”。这个金融合作社,是把各地方被取消的钱庄一部分和较大的商号网罗在一起,作为该合作社的社员,这个合作社,经营各城市商工业方面的存放款和抵押借款等业务。其目的是为了统制各城市商工业的资本。
对于散在各地方的私人银行,根据“银行法”,虽然准许做存放款、汇兑、借贷等一般的银行业务,但是,由于一九三七年伪财政部制定公布了所谓“汇兑管理法”,根据这个法令的规定,向伪满“境”外汇款时,伪币一千元以上,须经伪政府许可,至于贷款在伪币五万元以上,则必须取得伪中央银行的同意。所谓“汇兑管理法”实施的目的,是为了控制现金外溢,主要也就是,限制劳动人民向关里家乡汇款。
到了一九四四年,伪满政府为了加强金融统制,对于各地方的私营银行,实行了强制合并和限制营业的政策。就是对于每一个私营银行的资本,最小限度,必须在伪币五百万元以上,其不足五百万元资本的银行,须实行合并凑足五百万元的资本。伪满政府对于这些合并之后的银行,限制资本的百分之八十,用来向各会社投资,不许另作别用。至于做一般的银行营业,只允许在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以内,而在这百分之二十以内的资金,还是大部分须承购日本帝国主义国内和伪满政府所发行的一定数目的公债,并且还必须承担伪政府的一定数目的所谓“国民储蓄”,对于这种公债和储蓄,只准领取四厘利息,并不许向外出卖。
在一九四四年春,伪政府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各农村的金融统制,由伪经济部和伪兴农部制定公布了所谓“兴农金库设立法”,根据这个法,在同年一月成立了伪兴农金库。这个伪兴农金库的资金,是由伪中央银行拨给的,主要是供给“农产公社”作为收购农产品的价款,它并办理农村贷款和储蓄的业务,来榨取农民,使农民因此遭到破产和失业的灾难。
除此以外,在我和日寇所签订的“日满议定书”里,还承认日寇在东北所经营的“南满铁道株式会社”,也有权对于东北地方经济的统制。同时,日本帝国主义的金融资本,如朝鲜银行、正金银行、日本兴业银行等,也都有权参与对于东北金融财政的统制。
这样,东北整个的经济命脉都掌握在日本帝国主义手中,也就是说,东北人民的生命财产都落在日本帝国主义的魔爪中了!
2。北边振兴计划
一九三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伪满政府根据“日满议定书”所定的“共同防卫”,由日寇关东军、满铁会社和伪满政府,举行了第一次所谓“国境建设”会议。在一九三九年一月十四日,又举行了第二次会议。这两次会议决定由伪满政府、特殊会社和满铁会社,共同出资十亿元,其中伪满政府为两亿元,特殊会社为两亿元,满铁会社为六亿元,用作所谓“国境建设”的经费。就在同年,伪满政府以开发北边产业的名义,制定了所谓“北边国境建设三年计划”,主要是,在伪满间岛、三江、牡丹江、东安、龙江、黑河、北安、兴安北省等八个省境内,充实和加强了所谓“国防”设施,其目的是为了给日本帝国主义执行开拓移民的侵略政策,和给日本帝国主义准备侵苏创造条件。
在同年九月十五日以后,把所谓“北边国境建设计划”改称为“北边振兴计划”。
这个“北边振兴计划”的内容,着重在伪满北部所谓“国境地带”,建设交通、通信和航空等军事设施,替日本帝国主义巩固军事基地和为它整备开拓移民用地。在这个计划实施期间,即从一九三七—一九四一年期间,首先修建了铁路和道路。由满铁会社、铁路总局修筑了图们到佳木斯之间的铁路,从佳木斯到绥化之间的铁路和从牡丹江经过林口到虎林县境内虎头之间的铁路;同时,由伪满政府交通部修筑了所谓“国防”道路和交通道路,以及改修原有的铁路,总延长一万二千余公里,并由伪邮政总局,在这一计划区域内分设了三百余个伪邮政局处。
其次,是由伪电信电话会社新建了通信设施,总延长达四万余公里,并新设了电台(即广播站)二千余处;由伪航空会社修筑了一百四十余处军用飞机场,仅在勃利和依兰两县境内,就修建了飞机场三十余处。
同时,以这些铁路、道路为骨干,由伪电业会社新修了火力发电所三十余个,由伪水力建设局修建了镜泊湖水力发电所一处,用以供应这一地区的用电;并由伪土地开发会社实施了所谓“农地造成”(即开垦荒地)约二十三万公顷,作为开拓移民用地。
此外,在乌苏里江和黑龙江沿岸一带,饶河、萝北等地区的森林里滥伐了大量的林木,用作建设的材料,掠夺双鸭山等地的煤矿,用作动力的燃料。并在所谓振兴地方产业的伪装下,新设了农产品加工工业、水泥工业、机械修理工业等企业。这些企业在实际上并不是为了振兴地方产业,而是这个计划中的一种辅助组成部分,也就是为了给日寇开拓移民、建设部落准备条件。
与此同时,伪满政府也为了适应这一地区的“产业开发”,在一九三九年六月一日,实行了地方行政机关的改革。在吉林、龙江、滨江、三江、北安各伪省公署内废止了伪实业厅,改设了伪开拓厅,将牡丹江、东安各伪省公署的伪实业厅和民政厅,也代之以伪开拓厅,并在伪通化省公署里新设了伪开拓、土木两厅,目的都是为日寇开拓移民的到来做准备,并完成“北边振兴计划”。
与此同时,伪满政府在中央也把伪国务院所属的伪内务局改为伪地方处,归伪总务厅管辖,目的是为了扩大伪总务厅的权限,便于由伪总务长官直接主持“北边振兴计划”的执行和各地方开拓移民的行政。
更重要的是关于“北边振兴计划”所实施的各种建设工程,都需要大批的劳动力。这个劳动力的来源,和伪满政府对于生产方面的劳动力,仰仗华北方面供给的情形不同,绝大部分是由伪满政府采用所谓国内劳动力自给自足的恶毒政策,驱使东北广大劳动人民来承担,其中仅一小部分的劳动力是由华北方面募集来的。
在这里,我要把伪满政府对于“产业开发”和“北边振兴”所需要的劳动力统制的概况说明一下:
在伪满政府成立后,就开始实行对于劳动力的统制,首先对于生产方面的劳动力,特别是对于各会社经营的工矿企业方面的劳动力,是指定由“大东公司”到华北招募。在一九三七年“大东公司”从华北招募来的人不到十万,可是自行流入的很多,根据同年的统计总数为三十二万人。在一九三八年招募的人数和自行流入的人数达到四十九万。因此,于同年十二月,伪满政府为了加强对劳动力的统制,制定了“劳动统制法”,由我裁可公布后,成立了伪劳工协会,用以限制华北“劳工”入境。但是,在一九三九年入境劳动工人的人数,仍然是有增无减。到一九四〇年,增加到一百三十万人以上。伪满政府鉴于这种情况,为了进一步实行劳动力的统制,一方面为了防止现金外溢,改正了“汇兑管理法”,用以限制境外的劳动人民向家乡汇款;另一方面,在一九四一年一月,由伪民生部制定公布了所谓“劳务兴国法”,解散了“劳工协会”,成立了“劳务兴国会”。这个“劳务兴国会”向华北方面招募了一部分有技术的工人,绝大部分则使用伪满境内的劳力,也就是,采取劳动力自给自足的办法,来实行奴役东北人民的恶毒政策。
这个政策,对于劳动力的供需加以统制,采用协商分配劳动力的办法;并为了防止劳动力的自由移动,实行劳动登记,成立了“指纹管理局”,专对劳动人民实行指纹登记。这个政策,对于生产方面工人的工资也加以统制。在当时,各会社对于中国工人给予的工资很少,平均低于日本工人的四分之一。这个情形曾有日本帝国主义垄断资本家,得意忘形无耻地说:“在中国使用人工比使用牲畜更有利。”这就把中国人看成比牛马不如,也足以证实在当时对于中国工人的工资低廉到如何可怜的程度了。
关于统制劳动力的机构是时时改变,步步加紧。当伪满政府在一九三七年七月,实行所谓机构大改革的同时,就于伪国务院总务厅里,成立了一个所谓“劳务委员会”。这个委员会是以伪总务长官为委员长,就是由他来主持策划,运用全东北人力的资源,同时,在伪民生部内设置劳务司,在各伪省公署内也增设了劳务科,专执行对“劳工”的分配和管理。
到一九四〇年,由于日本帝国主义、伪汪政权和伪满之间的协定,成立了一个所谓“自给自足的经济圈”,于是在伪满政府就以伪民生部为中心,又制定公布了“劳动行政方策要纲”,加强对于劳动力的统制。根据这个要纲的规定,境外的工人必须携带家属移住在工矿地区,并严厉管制无籍劳动力的入境。另一方面,在一九四一年九月,由伪满政府制定公布了一个血腥的“劳务新体制确立要纲”。这个要纲就是奴役全东北人民无所不包的统制网。根据这个要纲扩大了所谓“勤劳奉公”的范围,树立了“国民皆劳”和“国民总勤劳奉公”的恶毒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