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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案头工作(第1页)

§上市公司的案头工作

“美国证交会对上市公司的信息监管名满天下,信息监管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普遍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均需要遵循;第二个层次是个别要求,只有满足了一定的条件才需要遵循。”

表格

“第一个层次的信息披露要求,主要说的是上市公司需要申报递交的各种表格。我列举了几种最常见和最重要的,简单给您画一画,说一说。”(注:下表以将上市公司注册于开曼群岛为例,由于该公司为外国私人公司,因此使用10-K及10-Q系列表格。)门规

“约束美国上市公司的法律之前一直是两部,看名字就知道前后脚制定的,一部叫作《1933年证券法》,另外一部叫作《1934年证券交易法》。这两部证券法是美国证券法历史上的第一部和第二部,是罗斯福总统在1929年经济大萧条之时为了恢复投资者信心、鼓励投资、规范市场而制定的法律。”

“这两部法律针对的重点有所不同,《1933年证券法》主要针对证券的初次发行,《1934年证券交易法》则用来规范证券在发行之后的交易问题。”

“这两部法律颁布之后美国证券市场一直比较风平浪静,直至安然事件的出现。美国国会因此出台了又一部重头的证券交易领域的法律,这部法案因为两位提名者而赫赫有名,一位是美国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主席奥克斯利,另一位是参议院银行委员会主席萨班斯,所以这部法案的诨名叫作《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简称《萨班斯法案》),叫来叫去,正式的名字反而没人叫了,它的正式名字是《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

“法案的主要内容都是围绕着保护上市公司投资者利益及预防上市公司舞弊与欺诈而制定的。法案本身很长,对上市公司具有直接影响的是其中的三个条款,即第302条款、第404条款和第906条款。”

知识链接

《萨班斯法案》第302条款

《萨班斯法案》第302条款:(摘自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翻译版)

(a)对制定规章的要求——SEC应颁布规定,对于按照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的13(a)或15(d)部分编制定期报告的公司,应要求这些公司的首要官员(们)及首要财务官(们)(或担任同等职务的人员)在每一年度报告或季度报告中保证如下内容:

(1)签字的官员已审阅过该报告。

(2)该官员认为报告中不存在重大的错报、漏报。

(3)该官员认为报告中的会计报表及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在该报告期末的财务状况及该报告期内的经营成果。

(4)签字官员:(A)对建立及保持内部控制负责。(B)设计了所需的内部控制,以保证这些官员能知道该公司及其并表子公司的所有重大信息,尤其是报告期内的重大信息。(C)评价公司的内部控制在签署报告前90天内的有效性。(D)在该定期报告中发布他们上述评价的结论。

(5)签字官员已向公司的审计师及董事会下属的审计委员会(或担任同等职务的人员)披露了如下内容:(A)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执行中,对公司记录、处理、汇总及编报财务数据的功能产生负面影响的所有重大缺陷,以及向公司的审计师指出内部控制的重大缺点。(B)在内部控制中担任重要职位的管理人员或其他雇员的欺诈行为,而不论该行为的影响是否重大。

(6)签字官员应在报告中指明在他们对内部控制评价之后,内部控制是否发生了重大变化,或是其他可能对内部控制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包括对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或重要缺点的更正措施。

(b)公司迁址国外不影响本法案的效力——即使发行证券的公司通过再合并或其他交易使公司的注册地或办公地迁至国外,也不能减少本节规定的法律效力。本节规定对该公司依然适用,且全部适用。

(c)最终期限——本节(a)部分的规定应在本法案颁布后30日内生效。

“总结起来说,第302条款对上市公司的CEO和CFO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上市公司的主要管理者,CEO和CFO有责任和义务就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发表确认的意见。对于广大的股民来说,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完整是最大的风险,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签字确认,对于中小投资者而言,也算是一个安慰。在接下来的第906条款里,主要讲的是如果CEO和CFO对公司的不实信息隐瞒不报,可以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自身也牵扯了欺诈,则有可能处以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鉴于在美国二级谋杀才有可能被判处20年有期徒刑,《萨班斯法案》的执行力度不可谓不强硬。”

“第404条款是全法案的重中之重,该条款分成(a)和(b)两个部分,字数很少,只有寥寥的247个字,但是自2002年7月正式出台以来,多年间引得无数英雄竞折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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